近年稅務機關加大了對居民境外投資收益的監管力度。
據第一財經日前報道,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多位人士表示,他們于近期收到來自稅務部門的通知,要求對境外投資收益進行補稅。
2018年9月1日,我國進行第一次CRS(共同申報準則)金融信息交換。CRS是參與國稅務機關之間自動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信息,以打擊跨境避稅的全球統一標準。
在此背景下,熱賣多年的香港保單分紅以及退保領取的現金價值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成為擺在投資者面前的現實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國稅務居民需要就其全球所得依法納稅,包括從中國境內外取得的各類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之一,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然而,“紅利”在稅法中的定義通常指基于持有債權、股權等投資關系而獲得的利潤分配。
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陳禹彥向界面新聞表示,保險公司的分紅收益與稅法中的紅利有所不同,投保人并非保險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領取的紅利也并非源自保險公司的經營利潤,而是保單分紅賬戶的盈余分配。換言之,保單紅利更多體現的是保險合同下的利益返還,而非典型的投資分紅。
此外,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一些免稅收入,其中包含“保險賠款”。傳統上,保險賠款是指因被保險人發生事故、身故或疾病理賠而由保險公司給付的金額。此類賠付帶有損失補償性質,依法免征個稅。
不過,市場上對于香港儲蓄型保險的分紅是否屬于資本利得仍有爭議。
金杜律師事務所曾撰文分析,高凈值人士熱衷的分紅險、境外儲蓄型保險等,表面是保險賠付,但其增值部分本質上可能屬于利息或紅利收益,嚴格來說未必適用免稅的保險賠款優惠。
有接近稅務部門人士向界面新聞透露,香港保單超過本金的利益是否應稅暫無相關文件,存在一定爭議,未來需要看稅務部門的想法以及信息掌握程度。值得一提的是,在CRS落地后,香港保單的信息亦在信息交換之列。
京華世家家族辦公室合伙人李南向界面新聞表示,由于香港與內地目前均未對分紅型儲蓄險的紅利收入設定專門征稅規定,且此類收益暫未被納入資本利得范疇,因此在現行政策下,個人持有此類保單一般無需就其紅利部分繳納所得稅。
陳禹彥表示,在香港地區,相關保險分紅和賠款均不收稅。在內地需要看保險分紅是否被視作海外投資收益,如果不是,也不在稅收之列。
從國際慣例看,許多西方國家對投資收益征稅更為廣泛,在美國某些情況下保險賠付也需要納稅。
根據美國稅法第7702條的規定,只要壽險保單符合相應條件,保單現金價值的增值在保單有效期間可遞延納稅。也就是說,保單每年產生的投資增值并不立即征稅。然而,當美國保單出現部分領取或退保時,累計的收益部分將被視為應稅事件:若退保所得超過已繳保費,超出部分按普通收入征稅。
同樣,如果通過保單貸款或部分提款取出超出保費投入的資金,也會觸發納稅義務。此外,美國稅法對人壽保險的身故賠償金則豁免征稅,受益人取得的賠付通常無需繳稅。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在海外持有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賬戶,需遵守嚴格的信息申報制度。美國納稅人必須申報其海外人壽保單的現金價值和收益情況。美國國稅局明確將外國現金價值人壽保險視為需申報的境外金融資產。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即被視為中國稅收居民,其境內外所得都需在中國納稅。因此業內人士提醒香港保單持有者,需要關注政策變化,及時合規申報。
本文來源:界面新聞
記者:呂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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