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努力,利用業余時間(晚上、休息日),近期從各種網站上、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圖書館、各省自治區和各市及各縣(區)檔案館等查到了1910年代的資料,查到一九一六年全國煙酒事務署辦事通則(五年一月十八日公布)照片資料,資料非常珍貴,非常難找,古董級資料。
全國煙酒事務署辦事通則(民國五年(1916年)一月十八日公布)。
共四章十四條:第一章,職權;第二章程序;第三章禁例;第四章附則。
全國煙酒事務署辦事通則民國五年(1916年)一月十八日公布
第一章 職權
第一條 緊要文電隨時得呈明,督辦坐辦核示辦法尋常事件,由秘書或科長酌定辦法或交由各科員及辦事員擬具辦法,商承秘書或科長辦理;
第二條 有關係秘書處與各科或兩科以上之事件;由督辦酌定秘書處或某科主稿,仍應互相協商辦理;
第三條 除按照本署編制職掌外,秘書處設置籍校電務二課,第一科設置收發審核編製會計,庶務校對監印,七課派員分掌事務,由秘書及科長督率辦理;
第二章 程序
第四條 本署辦公時間,每日早九鐘,至下午五鐘,未及鐘點不得擅離;
第五條 文電到署,由收發課摘錄事由,登入總收文簿,每日所收文件,翌日上午九時彙送秘書處,由督辦坐辦會同秘書科長同室核閱分配其,電報及緊要文件應隨到隨送;
第六條 秘書處及各科人員核排稿件,應送秘書或科長核閱,再行呈請督辦坐辦核定;
第七條 各科文稿校正由科長簽字後,送由秘書簽字,再呈督辦坐辦盡諾;
第八條 秘書處及各科所收文件及所辦稿件,暫由承辦員妥為收存,辦結後交由本處或本科錄事歸檔,每一月由錄事編案一次;
第九條 秘書處與各科或各科互有應行通知,備案之事項均用付文並在付文上注明,秘書處或某科付字第幾號字樣;
第十條 秘書處及各科核辦稿件,關於行查行催事項,應另立事簿,屆時未復者,繼續行催;
第三章禁例
第十一條左列各事項,本署人員均應一律違守達者,由督辦酌量情節分別懲罰; 一 本署所辦一切事項,除用本署名義正式公怖外,無論重要及普通事項各員均應一律嚴守秘密,不得泄漏; 二 繕校文稿及譯錄電文,應特別注意,不得時有錯誤; 三 各員核辦文稿等件,應認真收存不得遺失; 四 各員因有故不能到暑辦公時,應早明呈督排給假;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毎星期日及放假日,應由科員或辦事員輪流值日,每次以一人需限; 第十三條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四條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怖施行;
資料介紹:《全國煙酒事務署》官署名。北洋政府原在財政部設置全國煙酒公賣局,管理全國煙酒公賣事務。民國四年(公元1915年)十二月,財政部呈請改設全國煙酒事務署。民國五年(1916年)元月15日公布《全國煙酒事務署暫行編制》15條,將全國煙酒公賣局改為全國煙酒事務署,直隸于政事堂,其任務是管理全國煙酒公賣及捐稅事宜。民國六年(1917年)7月梁啟超任財政總長,為減政起見,于9月公布《全國煙酒公賣局暫行簡章》,復將全國煙酒事務署改為全國煙酒公賣局,直隸于財政部,其任務依舊。民國十九年(1920年)2月,全國煙酒公賣局復改為全國煙酒事務署,于同年2月19日、9月22日公布了《全國煙酒事務署官制》、《全國煙酒事務署辦事職掌規則》。規定該署直接隸屬于國務總理,任務是管理全國煙酒上一切財務行政事宜。民國二十一年(1922年)6月10日公布《修正全國煙酒事務署官制》,規定該署由直隸于國務總理改為隸屬財政部,督辦由特任改為財政總長任命。同年8月21日,該署又復改隸國務院,其編制與職掌仍舊。民國二十六年(1927年)7月12日公布《財政部煙酒署官制》,將煙酒事務署改名為煙酒署,直隸于財政部,管全國煙酒行政事務。直屬機關有各省區煙酒事務局等。財政部煙酒署于民國二七年(1928年)6月撤銷【摘自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 民國時期中央國家機構介紹(二二)全國煙酒公賣局(全國煙酒事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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