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鄒玉杰律師;
做一輩子刑辯,防一萬人失足……
質證是刑事辯護的核心環節,其目的在于通過對證據的“三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進行審查,揭示案件疑點,構建有利的辯護觀點。
串通投標罪案件的核心在于證明“串通”的合意與行為,以及其造成的嚴重后果或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
此類案件的證據往往呈現出間接性、碎片化和專業性的特點。
因此,質證工作必須圍繞證據體系,精準出擊,瓦解控方的證明鏈條。
一、 物證與書證:構筑客觀事實的基石
物證與書證是此類案件中最核心、最穩定的證據。
質證要點:
1.關聯性質證:
質疑證據與“串通”行為的關聯性。
例如,控方出示的通訊設備,需證明該設備在案發期間確為被告人所用,并用于實施了串通行為。
對于書證,如投標文件,需重點審查其中是否存在“雷同”的、非常規的錯誤(如相同的錯別字、格式)、異常一致的報價計算方式或服務方案,這些是證明“串通”的關鍵間接證據。
質證時可主張,單純的相似性不足以證明串通,可能源于使用同一模板或行業慣例。
2.真實性質證:
審查證據的提取、保管鏈條是否完整。
例如,扣押的電腦硬盤、紙質文件在提取、運送、儲存過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污染的可能。對于電子文檔,需審查其創建、修改時間等元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3.全面性質證:
主張控方應出示全部書證,而非選擇性出示。
例如,不僅要看中標者的投標文件,也要審查所有未中標者的文件,以全面評估競爭情況;不僅要看本次涉案項目的文件,也應調取投標人過往獨立投標的文件,以對比證明本次行為的異常。
二、 證人證言與被害人陳述:動搖主觀認知的變量
證人(如其他投標人、招標方工作人員)和被害人(如因串標而受損的其他投標人)的陳述是證明串通行為的重要言詞證據。
質證要點:
1.利害關系質證:
重點審查證人與案件當事人的利害關系。
其他投標人可能因未中標而作出對被告人不利的推測性陳述;招標方工作人員可能為推卸自身監管責任而將問題歸咎于投標人。
應深入挖掘證人與被告人是否存在競爭矛盾、私人恩怨。
2.內容性質證:
質疑證言的內容是親身感知的客觀事實,還是其推測、評論或聽聞的“傳言”。
例如,證人稱“我感覺他們幾個公司是一伙的”,這屬于主觀意見,不應作為定案依據。質證時應要求其陳述具體的時間、地點、人物和對話內容等細節。
3.穩定性質證:
對比證人多次證言之間、證言與其他證據(如書證、電子數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
當庭證言與庭前筆錄不一致的,應要求其說明理由,并申請播放同步錄音錄像以核實筆錄的真實性。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案件的雙刃劍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極具證明力,但也極不穩定。
質證要點:
1.合法性質證(重中之重):
這是非法證據排除的核心領域。重點審查訊問過程的合法性。
包括:是否在指定辦案場所訊問;訊問是否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是否完整、不間斷;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對于重復性供述,應審查其是否受之前非法方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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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理性質證:
分析有罪供述的內容是否符合常理和邏輯,細節是否穩定、一致。對于辯解,應審查其合理性,并核實是否有其他證據可以印證。
例如,被告人辯解多家公司由同一人控制是行業公開的秘密,則應調查招標方是否知情或應知。
四、 鑒定意見:挑戰專業壁壘的利器
在串通投標案件中,常涉及對工程造價、違法所得、電子數據等的鑒定。
質證要點:
1.資質與程序質證:
審查鑒定機構及鑒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資質,委托事項是否超出其業務范圍。
審查檢材(如投標文件、財務賬冊)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流程是否合法,是否遭到污染或替換。
2.方法與結論質證:
質疑鑒定方法的科學性和論證過程的邏輯性。
例如,在計算“違法所得”時,鑒定意見是否合理扣除了合理的成本支出?對于電子數據鑒定,其哈希值校驗是否一致,數據恢復、提取過程是否符合技術規范。
五、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審視過程規范的鏡子
這些筆錄記錄了偵查行為的全過程,其規范性直接影響證據效力。
質證要點:
1.過程規范性:
審查筆錄制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有兩名以上偵查人員簽字,見證人是否符合條件。
對于電子數據的勘驗筆錄,需審查其是否詳細記錄了提取數據的工具、方法和完整性校驗值。
2.客觀全面性:
審查筆錄是否客觀、全面地記錄了整個過程,有無遺漏重要情節。
例如,對辦公場所的搜查,是否記錄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以證明搜查的針對性,而非漫無目的。
六、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信息時代的證據之王
郵件、即時通訊記錄、電子標書等是證明“串通”合意的直接證據。
質證要點:
1.真實性質證(核心):
電子數據極易被篡改。必須嚴格審查其收集、提取過程的合法性。
是否隨案移送原始存儲介質;在無法移送時,提取過程是否制作筆錄,并由偵查人員、持有人簽名;是否采用寫保護設備并計算完整性校驗值(哈希值)。
2.關聯性質證:
確認電子數據與被告人的關聯性。
例如,微信聊天記錄,需要通過其他證據(如被告人自認、證人證言、手機號綁定信息)證明該賬號確為被告人使用。對于IP地址,需證明該地址在案發時由被告人控制。
2.完整性質證:
質疑偵查機關是否提取了全部相關數據。
例如,只提取了某幾天的聊天記錄,是否回避了其他能證明被告人清白的對話內容?
七、 綜合質證策略與體系性質證
在完成對單個證據的質證后,應轉向對全案證據體系的攻擊。
1.證明標準:
始終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控方證據是否形成了完整的、閉合的證明鏈條?所有證據是否共同且唯一地指向“串通”這一事實?是否存在其他可能性(如基于市場行情的獨立決策、巧合)?
2.情節嚴重:
即便存在串通行為,也需質證其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
對于“經濟損失”“違法所得”的認定,應嚴格依據鑒定意見,并從計算方法、成本扣除等方面提出合理質疑。
3.主觀故意:
串通投標罪是故意犯罪。應審查全案證據能否證明被告人具有明確的串通故意,而非過失或受他人蒙蔽。
結語
對串通投標罪的辯護,是一場圍繞證據展開的精密攻防。
成功的質證,要求辯護人不僅精通法律,還需了解招投標業務流程、財務會計乃至電子數據取證知識。
通過對八大類證據進行系統性、有針對性的審查與質疑,方能有效挑戰控方證據體系,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奠定堅實的基礎,最終實現司法公正。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律協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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