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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回顧
葉某1生于1958年7月8日,2019年3月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書》。然而,就在合同履行期間,他因突發疾病于2020年3月不幸去世。其家屬馬某和葉某認為,葉某1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并訴請支付死亡賠償金、醫藥費等多項費用。
但法院的判決卻出人意料:葉某1入職時已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雙方無法建立勞動關系,因此駁回了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02 年齡與養老保險待遇,哪個是決定因素?
這一判決的核心依據,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是說,一旦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其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關系即告終止。
這一規定與許多人的直覺可能有所不同。有人會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不是規定,只有勞動者“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才終止嗎?為什么這里只看年齡?
實際上,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為行政法規,其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意味著,達到退休年齡本身就是勞動合同終止的獨立條件,與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無關。
當然,也有少數判例是例外:
2022年牟定縣人民法院曾判決一起案件,王某在某小吃店工作雖已56歲,但因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法院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這種觀點認為,退休的本質在于退出工作崗位并享受退休待遇,如果勞動者未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勞動權仍應受保護。(注:特殊個案,不具備普遍性,僅供參考,案例來源見文末)
03 網友觀點與爭議
對于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公眾觀點各異。有網友認為:“員工年齡到了沒領取到養老保險待遇的責任不能歸咎于用人單位,否則是對用人單位的不公平。”
也有網友質疑:“勞動關系跟勞務關系,一樣可以做工傷認定,只是勞動走工傷,勞務走侵權,企業責任是跑不掉的。”這種觀點認為無論何種關系,用人單位都應承擔責任。
還有網友指出:“工傷和侵權賠償差的不是一點半點。”確實,在部分地區,工傷保障比一般侵權賠償更為有利,因此勞動者更希望認定為勞動關系。
總的來說,超齡了就一般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了。隨著人口結構變化,未來將有更多超齡人員留在勞動力市場,對超齡勞動者而言,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風險承擔至關重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5)京03民終12213號民事判決書
云南法制網、芒市農業農村局【以案釋法】雇傭退休年齡人員,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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