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旗橋垮塌:工程安全與責任追問的警示鐘
文/葉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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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1日,四川省阿壩州馬爾康市雙江口水電站紅旗橋的垮塌視頻在網絡上引發軒然大波。畫面中,橋體墜入河中激起巨大煙塵,這座建成不到一年的“云中之橋”以一種慘烈的方式暴露出工程安全領域的深層問題。當公眾為“零傷亡”的應急處置慶幸時,更需追問:一座承載三地交通命脈的特大橋,為何在地質隱患預警后仍走向垮塌?設計、施工、監理、管理各環節的責任邊界如何厘清?繞道通行的公眾損失又該由誰買單?
一、垮塌背后:多環節失守的“責任鏈斷裂”
(一)地質災害預警的“最后一公里”失效
此次垮塌的直接誘因是山體滑坡,但更值得警惕的是監測體系的漏洞。紅旗橋地處水電站庫區,地質環境復雜——庫區水位升降軟化巖層、凍融循環擴張裂縫,這些動態風險本應通過實時監測系統預警。然而,隱患發現仍依賴人工巡邏,而非全天候的形變監測儀或裂縫追蹤器。這種“被動防御”模式,使得11月10日邊坡裂縫出現后,雖緊急實施交通管制,卻未能阻止次日滑坡引發的橋體垮塌。地質災害監測部門的預警滯后,暴露出技術裝備與管理機制的雙重短板。
(二)設計標準的“抗災能力之問”
作為庫區復建工程,紅旗橋的設計需兼顧常規荷載與特殊地質風險。但垮塌事件引發質疑:其抗滑塌、抗變形指標是否達標?是否充分考慮了山體滑坡的沖擊力?類似案例中,2024年8月雙江口水電站庫周交通工程鋼棧橋坍塌事故調查顯示,設計單位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未論證承載能力,直接導致結構失穩。若紅旗橋設計階段存在類似疏漏,如未進行地質災害模擬分析或未采用抗沖擊結構,設計單位難辭其咎。
(三)施工與監理的“質量失控”隱患
施工環節的質量隱患往往是垮塌的導火索。2019年廣東陽春合水大橋坍塌即因原橋體施工質量差;2024年馬爾康鋼棧橋事故中,施工單位違規組織作業、監理單位未制止違章行為,最終釀成4人死亡的慘劇。紅旗橋施工中若存在偷工減料(如混凝土強度不達標、鋼筋間距超標)、未按設計圖紙施工(如橋墩基礎深度不足)等問題,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將構成共同責任。尤其當監理單位未履行“旁站監督”職責,對隱蔽工程驗收流于形式時,其責任不容回避。
(四)管養與監管的“安全防線崩塌”
根據《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制度》,管養單位需定期檢測橋梁技術狀況,監管單位需監督養護資金使用。若紅旗橋管養單位未建立動態監測檔案,或監管單位未核查設計、施工、監理資料,導致隱患長期未被發現,則構成失職。此外,投資決策單位若未按橋梁技術狀況安排養護經費,導致管養單位無力維修,亦需承擔連帶責任。2023年北京小清河橋洪災中,橋梁上次大修距今不足一年即被沖毀,暴露出管養資金投入不足的普遍問題。
二、繞道損失:公眾權益的“補償空白”
垮塌導致國道317線中斷,車輛需繞行其他路線,由此增加的燃油成本與時間損耗,成為公眾關注的另一焦點。然而,現行法律對間接損失的補償存在空白:
直接損失可索賠:若車輛因垮塌受損或人員傷亡,產權人可依據《民法典》向責任主體(如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索賠。
間接損失難主張:繞道導致的燃油費、時間成本屬于間接損失,目前無明確法律依據支持補償。實踐中,公眾需證明“繞道是唯一必要選擇”(如導航記錄、替代路線無通行能力),但即便如此,責任單位通常以“不可抗力”或“間接損失非法定賠償范圍”為由拒絕。
這種“直接損失有法可依,間接損失無門可訴”的現狀,折射出公共工程風險分擔機制的缺失。公眾作為基礎設施的最終使用者,其權益保護亟待法律完善。
三、破局之路:從個案追責到系統治理
紅旗橋垮塌絕非孤立事件。2000年至2019年國內83起大型橋梁坍塌事故中,54%為無人傷亡事故,但暴露出施工問題、超載、設計缺陷等共性病因。此次事件需成為推動系統變革的契機:
2. 強化全生命周期監管:建立設計、施工、監理、管養單位的信用檔案,對違規企業實施行業禁入;推廣BIM技術實現工程數據全程追溯,杜絕“紙面合規”。
3. 完善地質災害預警體系:要求庫區、山區橋梁強制配備實時監測設備,將地質數據接入交通指揮中心,實現“風險識別-預警發布-交通管制”閉環管理。
4. 明確間接損失補償機制:通過地方立法或司法解釋,將“繞道損失”納入公共工程損害賠償范圍,建立政府、企業、保險共同分擔的補償基金。
5. 推動公眾參與監督:要求重大工程公示設計圖紙、施工日志、監測數據,賦予公眾質詢權;設立工程安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內部人揭露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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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一座橋都應是“安全橋”
紅旗橋的垮塌,是自然力的考驗,更是對工程建設倫理的拷問。當一座橋的壽命尚未度過質保期便轟然倒塌,當公眾不得不為工程的失誤付出時間與金錢代價,我們不得不反思:在追求“速度”與“規模”的同時,是否遺忘了“安全”與“責任”的底線?唯有以個案為鏡,重構從設計到管養的全鏈條責任體系,才能讓每一座橋真正成為連接民生與發展的“安全橋”,而非懸在公眾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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