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我接到湖南接力為父鳴冤兩代人四十年黃梟騰的微信,他發過來一張湖南檢察院的信訪回函。
在這份函件上,黃梟騰被告知歷經四十年的努力,其父親被認定為詐騙案件符合湖南省檢受理條件(猜測應當是檢察監督提起再審)被受理,是否真正進入程序在三個月內得到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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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梟騰很激動很振奮,我也很替他開心。
很多長年奔波在“申冤”路上的人很固執,之所以把申冤打上引號,是曾經做過六年多立案監督接訪以及六年多網絡法律助人的自己,看到了各式各樣的情況:有的確實并不冤;有的可能冤但是證據單薄取證困難,在法律意義上也談不到冤;有的確實是真冤。
無論是怎樣的情況,這些奔波的人們都應當得到令人信服的結果。令人遺憾的是,在我視角看來,釋法工作一直比較單薄。
在這些奔波的人里面,認識已經數年的湖南彬州黃梟騰無疑是極為明理特別的一個。
他當然認定自己父親黃振揚四十多年前,以借用其他單位公章的形式,與尋找鋁錠的業務員接洽并尋找貸源的行為,不是詐騙。特別是對方提出不能如期找到貨源后,黃振揚積極還款高達19萬余,僅有1900元是實際發生的差旅費而沒有歸還。怎么談得到是詐騙???!!!明明是當時的法院院長有意報復報案案發。
對于他的這種看法,放在目前的法治環境下,安在是完全贊成的。但是以四十年前乃至三十幾年前認定詐騙的標準,很可能則是成立的。在當年認定只要有欺詐手段,即使是真實去尋找貨源,謀求差價,其付出的成本也視為犯罪成本,而不是購買實價。主動還款可以視為被發現的犯罪未遂,何況四十年前的1900元,也著實不是一個小數目。以實得1900元與未遂19萬多,服刑十年談不到畸重。
這種認定標準,是客觀合理還是簡單粗暴的?要看證據。
當時業務員的口供是最重要的證據。如果沒有收到完整20余萬尚欠1900元的業務員,對此說法是想挽回絕大部分損失被迫不要,那么黃振揚想完全翻案,是比較困難的。如果業務員稱并不看重是否是借用公章,看重的是黃振揚尋找貨源且付出差旅費,支付1900元是應當的。那么,此案就完全是當時詐騙標準被刻板使用。
“我能接受任何結果,只要尊重事實,符合法律,讓人心里明明白白”。面對安在的分析,黃梟騰這樣說。令人肅然起敬。
真正使詐騙犯罪認定標準發生巨大變化的,是現在最高法首席大法官當時最高法刑一庭庭長張軍的講話,記得他總結出了七條標準,最終進入司法解釋,將真實尋找貨源等履行承諾,雖有部分欺詐或不誠實有行為,從詐騙犯罪(含合同詐騙犯罪)中分離了出來。
黃梟騰父子接力奔波四十年,求一個清白。風里雨里在各地包括北京風餐露宿,案件引起律師、法學家、人大代表等關注。
此次,湖南省檢受理此案會有一個什么樣的結果呢?
是這樣的小人物,背負著期盼承受著苦難,與處于司法最高層的張軍大法官一起,推動著司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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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應當得到一個明白明確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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