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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立即停止侵權訴訟請求的具體化指引
立即停止侵權應當包括具體方式、內容、范圍等具體執行內容
閱讀提示: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件,最高法院首次在本案中給出了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具體做法,不同于常規的訴訟請求,本案的訴訟請求對于被告的打擊更深、更狠、更準。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根據多年來辦理商業秘密案件的經驗,結合人民法院案例庫發布的一則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商業秘密秘密糾紛案件中,關于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這項訴訟請求到底應該怎么寫。
裁判要旨:
如法定代表人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公司的侵權行為也不能體現出法定代表人個人意志,則不能認定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案情簡介:
1.原告吉某集團下屬的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先后離職,赴被告威某集團及其關聯公司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離職后即入職。
2.原告發現被告威某集團、被告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將上述部分離職人員作為發明人或共同發明人,利用在原單位接觸、掌握的有關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12項技術信息申請了12件實用新型專利,且威某集團、威某溫州公司、威某智慧出行公司、威某新能源公司在短期內即推出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涉嫌侵害原告技術秘密。
3.原告向上海高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害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人民幣21億元。
4.2022年9月5日,上海高院判決:威某溫州公司停止使用吉某方前穩定桿總成、后橋總成安裝支架、前懸左下擺臂、前穩定桿左襯套、后橋總成等五個零部件圖紙直至前述圖紙為公眾所知悉為止,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以及合理開支人民幣200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和威某溫州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
5.202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撤銷上海高院一審判決,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吉某方涉案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以及其中的十二套汽車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技術秘密,并且明確了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37596249.6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500萬元。
案件爭議焦點:
如威某方構成侵權,如何確定其依法應承擔的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院裁判觀點:
一、關于威某方是否侵害了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的問題
最高法院認為,對于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挖取其他企業人才及技術資源而引發的被訴侵害技術秘密行為,應作整體分析和綜合判斷。本案中,成都高某公司相關離職人員近40人在短時間內先后離職加入威馬方及其關聯公司,其在任職期間均不同程度地參與了吉某方新能源汽車底盤應用技術研發或者實際接觸了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因此威某方顯然具有接觸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的渠道和機會。威某方的12件實用新型專利文件部分披露了吉某方部分涉案技術秘密。威某方EX5型號電動汽車底盤零部件圖紙及數模與吉某方的涉案12套圖紙及數模存在大量完全相同的技術信息,其中包括吉某方特有的技術信息,足以證明威某方在其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制造中使用了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可以直接推定威某方實際獲取、使用了吉某方全部涉案技術秘密。威某方基于產品定位、成本控制以及自身車型的特殊性等因素在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基礎上對部分技術進行修改、改進,造成二者存在少量技術信息差異,并不影響二者相關技術整體實質性相同的判斷,也不影響其行為構成技術秘密侵權的法律性質。威某方不僅實施了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某方全部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還實施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以及使用全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的行為。
二、關于如何確定威某方依法應承擔的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民事責任的問題
(一)威某方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威某方四公司系關聯公司,亦存在研發、生產、銷售分工關系,其實質為利益共同體。威某方四公司在實施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行為中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其有共同的侵權過錯,構成共同侵權,應就其共同侵權行為承擔全部連帶責任。
(二)停止侵害措施的具體細化。為保障當事人及時實現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依法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民事責任時,結合具體案情,既可以根據權利人有關停止侵害責任承擔的具體主張,在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依職權,盡可能細化停止侵害行為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等,以切實增強裁判的可執行性和威懾力。本案中,考慮到吉某方及其關聯公司(含成都高某公司)近40名離職員工到威某方及其關聯公司工作,威某方已經實際非法獲取并使用了全部涉案技術秘密,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非法披露了部分涉案技術秘密,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的相關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產品已經用于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并大規模上市銷售,且威某方的侵權行為在訴訟期間仍未停止,在總體判令威某方四公司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其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內容、范圍等至少應包括以下方面:
其一,除非獲得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同意,威某方應當承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的義務,包括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產品、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的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產品,停止侵害的時間應持續至涉案技術秘密信息已為公眾知悉之日止。
其二,威某方未來處分涉案12件專利的行為應受到明確限制。未獲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不得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該12件專利。
其三,在人民法院監督或者吉某方見證下,銷毀或者向吉某方移交威某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和其所有在職或者離職員工以及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供應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涉案技術秘密載體。
其四,威某方以發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時以公司內部通知的方式,將本案判決及其中有關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四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有員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資關系的關聯公司及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供應商;
其五,威某方將本案判決書以及其中停止侵害的要求,以書面方式(含電子數據方式)逐一專門通知所有從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及其關聯公司(特別是成都高某公司)離職至威某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工作的員工和威某方四公司及關聯公司其他所有負責或者參與研發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的人員(含有關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供應
商,并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商業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等。
(三)本案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威某方在沒有汽車底盤合法技術來源或者技術積累的情況下,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吉某方的涉案技術秘密,由此不但節省了本需支出的底盤技術研發費用,同時也大大縮短了產品上市時間,增強了其市場競爭優勢。因此,以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的銷售額為基礎計算的可得利潤,可以視為其因侵害吉某方涉案技術秘密所獲得的利益,并以威某招股說明書記載的截至2022年第一季度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的銷售數據作為計算威某方侵權獲利的依據。鑒于本案缺乏計算威某方因侵害涉案技術秘密而減少研發成本或虧損的直接證據,可以新能源汽車代表性企業同期利潤為參考,根據威某方自己公布的《招股說明書》中的記載,以威某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的銷售數量及平均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其整車銷售可得利潤,并綜合考慮涉案底盤技術秘密利潤貢獻率等因素,計算威某方侵害涉案技術秘密所獲得的利益。同時,考慮威某方具有明顯侵權故意、侵權情節惡劣、侵害后果嚴重等因素,本案以2019年4月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日為界,對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綜合考慮威某方具有明顯侵權故意、侵權情節惡劣、侵害后果嚴重等加重責任的考量因素,以及二審中威某方明確放棄合法技術來源抗辯,向著誠信訴訟方向作出努力這一可減輕責任的考量因素,以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銷售EX系列型號電動汽車的獲利為基數,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該懲罰性賠償數額加上同期的補償性賠償數額,合計612723456元。該賠償數額與2019年4月之前的僅適用補償性賠償部分的侵權獲利24872793.6元,合計為637596249.6元。
綜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四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37596249.6元,酌情支持吉某方維權合理開支500萬元。
案例來源:
《浙江吉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吉某汽車研究院有限公司訴威某汽車制造溫州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1590號]
實戰指南:
一、在認定四被告構成侵權方面,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處理態度體現了最高法院的通常做法。
對于有組織、有計劃、大規模挖取其他企業人才及技術資源而引發的被訴侵害技術秘密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時應當作整體分析和綜合判斷。如果被訴侵權人在明顯短于獨立研發所需合理時間內即生產出與涉案技術秘密相關的產品,而被訴侵權人有渠道或者機會獲取涉案技術秘密,此時因侵權可能性極大,應當進一步減輕技術秘密權利人對于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證明負擔,直接推定被訴侵權人實施了侵害權利人技術秘密的行為。被訴侵權人否認其實施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應當提供證據予以反駁。
二、最高法院在本案判項部分體現了創新精神,大大增強了判決書對各被告侵權行為的有效制止和震懾,大大降低了被告此前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負面影響。
最高法院在本案中的創新做法,非常值得我們學習,堪稱范本,甚至可以在后續代理案件中直接借鑒使用,如:
1.自除非獲得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同意,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包括停止使用該涉案技術秘密自行制造或者委托他人制造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產品、停止銷售使用涉案技術秘密制造的汽車底盤及底盤零部件產品;停止侵害的時間持續至涉案技術秘密信息已為公眾知悉之日止;
2.除非獲得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的同意,不得自己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涉案十二件實用新型專利,包括在相關專利權利登記依法變更之前,不得以不按期足額繳納專利年費和不積極應對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等方式惡意放棄專利權;
3.在人民法院監督或者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見證下,將被告公司及關聯公司和所有在職或者離職員工以及產品零件供應商所持有或控制的所有載有涉案技術秘密的圖紙、數模及其他技術資料予以銷毀或者移交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
4.以在《人民法院報》上發布公告的方式和同時以公司內部通知的方式,將本判決及其中有關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被告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有員工和子公司、分公司、其他有投資關系的關聯公司及供應商,并告知前述受通知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履行本判決,內部通知應在包含公告內容的基礎上依本判決理由部分的相關指引提出更具體的針對性要求;
5.將判決書及其中有關停止侵害的要求,以書面方式(含電子數據方式)逐一專門通知所有從涉案技術秘密權利人及其關聯公司離職至被告公司及關聯公司工作的員工和被告公司及關聯公司其他所有負責或者參與涉案產品技術研發的人員(含有關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供應商,并要求上述人員和單位簽署保守商業秘密及不侵權承諾書;
6.將上述4和5所要求的報紙刊發公告、公司內部通知、對有關人員和單位的書面通知及其簽署的承諾書,提交至人民法院,并制作副本提供給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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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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