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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國務院國資委等八部門聯合印發《招標人主體責任履行指引》,推動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規范化、科學化、透明化。該指引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指引》共八章四十二條,明確了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主體責任,要求招標人建立招標投標事項研究決策、合規審查、監督糾錯、績效評價、風險防控等管理機制,保障主體責任落實。
《指引》明確規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項目的招標采購活動,適用本指引。招標人作為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資金的使用者,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科學性、合法性、廉潔性負主體責任。
《指引》要求招標人要建立招標投標事項研究決策、合規審查、監督糾錯、績效評價、風險防控等管理機制,保障主體責任落實。同時,招標人要根據招標工作需要配備專業人才力量,加強專業人員培養、考核、激勵、監督,打造專業化招標隊伍。
《指引》對招標投標全過程進行了系統規范。在標前工作方面,要求招標人通過市場調研、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確招標需求,策劃招標方案,確定招標工作進度安排、標段劃分、技術和商務要求等事項。
在招標和投標環節,《指引》要求招標人要根據標準招標文件,高質量編制招標文件,明確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資格審查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等。同時,招標人要綜合考慮招標項目的技術、質量、安全等因素和項目建設、使用、維護等全周期綜合成本,科學選擇評標方法。
《指引》還特別強調,對于需要由中標人繼續長期提供運維、更新、升級等服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要求投標人結合全周期綜合成本進行報價,不得僅就個別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報價。
在定標環節,《指引》明確招標人對定標負主體責任,應當從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范圍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招標文件明確的定標要素及優先順序,自主研究確定中標人。
《指引》還要求招標人要對定標活動實行全過程記錄和可追溯管理。在履約管理方面,招標人要對中標人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督促,重點關注主要人員到崗履職情況、勞務和專業分包情況、合同變更情況等內容。
《指引》第七章"監督管理"明確了招標人發現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存在違法情形時的處理措施,并要求招標人要在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30日內,對招標全過程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行后評價。
《指引》還規定,招標人發現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專家存在下列行為的,除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報告外,還應當依法采取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包括投標人通過弄虛作假、相互串通、借用資質等違法手段謀取中標;招標代理機構違規從事代理業務;評標專家與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私下接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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