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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應該能讓我們找回對正義的信心,懲惡揚善,讓善良的人可以得到公正,惡魔應有惡魔的牢寵,這與年齡無關。
撰文丨侯虹斌
最近,一個去年已審判過的案子再度引起了網友關注。
廣西有位網友稱,去年,他7個月大的兒子被兩名不滿12周歲的女孩殺害,但是兩個女孩因為未成年,所以不受懲罰,照常上學;法院判的民事賠償因為女孩的家里沒錢,也沒賠多少,照常過日子。只有受害人一家喊天天不應、喊地地不靈。
類似這樣,未成年人惡意殺人、故意傷害,甚至強奸殺人的新聞并不罕見。許多人對這一案子非常關注,不僅是針對兩個心懷大惡的女孩的憤慨,更是對于法律如何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保護遵紀守法的好公民的關切。
看來,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相關法律有必要與時俱進,適應新的環境,再次進行修改了。
01
廣西這個案件的具體過程是這樣的:
2024年7月21日,兩個女孩殺害了鄰居家的嬰兒小黎。法院的判決認為,兩個女孩存在著共同實施對嬰兒小黎從高處抱摔、踩踏等行為,嬰兒因胸部受鈍性外力作用,造成心臟破裂導致心臟壓塞死亡。
令人遺憾的是,雖然犯罪過程非常清晰,但是一個女生11歲、一個9歲,都沒有達到14歲的負刑事責任的標準,連修改后的12歲的起刑標準也沒有達到,法院決定“不予立案”,兩個女生沒事人一樣照常上學。
法院判這兩個女生的家庭共同承擔受害者父親黎先生的損失90.5977萬元。然而,兩家人各給了5萬元喪葬費后,就說“沒錢”,終始不賠付。
那么,對于此事大家憤怒的點在哪里呢?
你看,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是依照法律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來執行的;民事賠償的數額也不小,符合情理;但這么惡性的殺人犯罪,兩兇手竟然毫發無傷,而她們的家庭也可以用“沒錢”來搪塞,生活平靜。只有受害者一家墜入深淵,無法找回公道。
問題是,這并不是個案。如今惡性犯罪、故意行兇的犯罪者年齡越來越小,而且他們非常清楚地知道自己是未成年人可以逃脫法律的懲處,更肆無忌憚地犯罪。
就在“廣西殺嬰案”發生前不久,發生了另一件轟動的事。
深圳有一名14歲男生,在小區門口捅刺同班女同學26刀致死。本來,兇手刺了女生多刀之后已逃走,但聽到女生呼救后,又折返回來繼續行兇,直到確認女生已死亡。
更令人發指的是,該男生身上的血跡被其父母發現,他非常鎮定地說,是因為“見義勇為”染上的血。而他殺死的女同學,她的父母曾經三年義務搭他上下學,他卻因為妒嫉女同學樣樣優秀學習好而行兇。兇手還多次撒謊,被老師同學們揭穿。
現在,這個案件還沒有最后宣判。按照現行法律條文,這樣的毫無人倫、恩將仇報、滿嘴謊言的反社會人格的“渣滓”,很可能不受懲罰,或者只是受到非常輕的懲罰。
我們看到的是,培養出優秀女兒的父母陷入無邊的絕望,他們那么善良,卻被豺狼所害;而那頭豺狼,卻無所顧忌仰天大笑。
法院未必想站在行兇者的那一邊,也沒有理由站他們那邊,遺憾的是,盡管近年來已經進行過修訂,現行法律仍然難以懲戒這些未成年兇手。
02
法律的意義,很重要是兩點。
一點是保護社會的公平公正,讓人們覺得還有正義,還有希望。從古至今,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最樸素的正義觀。盡管因為法律條文的細化,具體案件千差萬別,但是,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懲惡揚善,是人類的底線。
幾年前,有部反映未成年犯罪的優秀電視劇《隱秘的角落》,改編自小說家紫金陳的懸疑小說《壞小孩》。《壞小孩》里,那個智商極高、喜歡奧數、成績非常好的初中生朱朝陽,在參與和策劃一系列殺人案的過程中,反復確認一件事,“未滿14歲不用負刑事責任吧?”
實際上,多個未成年人在犯罪時,也非常清楚自己的年齡是作惡的優勢。比如,深圳那個殺女同學的兇手鐘某某,在案發前就曾多次通過手機搜索“14歲殺人要負什么責任”、“未成年人犯罪會不會死刑”,并網購了作案用的黑色折疊刀。
而廣西殺嬰的兩個女孩,在嬰兒出生時就經常去鄰居家里玩,逗弄他。一般來說,普通人是極少會戒備9歲、11歲的小女孩,鄰居沒有阻攔她們;但是,他們的善意,被尖刀刺進了心臟。
那些被殺害的未成年人,他們有什么錯?誰來給他們公正?
法律的第二層意義,就是教育挽救。這是假設有些犯罪者未能意識到自己的罪行給他人帶來的傷害,不知道天高地厚,沒有受過懲罰與摔打,不懂事。刑罰之后,有可能讓他改過自新。尤其是在針對未成年犯罪時,從輕處罰、甚至不處罰,很大程度上就是為了“挽救孩子”,不讓他們的后半輩子背上“紅字”。
但是,對一些有確鑿惡意、行為極其惡劣的未成年犯罪來說,這反而為其行兇提供了一種保護。
不管是廣西殺嬰的兇手,還是深圳殘殺女同學的兇手,他們都是深思熟慮、精心策劃的謀殺,他們鎮定自若,是典型的反社會人格。這次法律對他們的保護,只會成為他們以后進一步行兇的經驗。就像打游戲通關一樣,又一樣戰斗力充值了!原來殺人是沒事的、犯罪是可以逃脫的。他們只會高興地喊,Bingo!
我還記得有過一個很有名的案例:
2016年,廣州一個11歲的女孩被19歲的男性韋某強奸并殺害。一查這個韋某,劣跡斑斑。13歲時,韋某殺死一個男孩,因為未成年,他不用負刑事責任。14歲時,韋某持刀砍傷小女孩,要負刑事責任了,卻從輕,只判了6年,又減刑。出來沒幾天,再次強奸殺人。
而這正是許多人擔憂的。
對反社會人格的包容,就是對正常人類的傷害。
一般來說,普通人,就算舉刀殺豬殺狗,都會有心理壓力;醫生敢拿手術刀,也是經過長年職業訓練的結果;而在戰爭中必須對敵人舉槍的士兵,最開始時也會有恐懼,很多人還會長時間有PTSD的應激反應。
因為人類是會共情、會憐憫,對同類(相近的動物)的生命有尊重和敬畏,這是與生俱來的。但是,總有少數人天然丟失了這些基因片段,冷血、殘忍、嗜血,甚至還很聰明,知道怎么樣能夠最高效地傷害別人。
當然,不是說所有未成年犯罪,一定都是這種反社會人格。確實會有一些基于沖動、愚蠢犯的錯,或者被引入歧途;但不同的犯罪、不同的動機,是很容易在判案時識別出來的。
因為幼稚犯下的罪,可以給予警示和改造的機會;而在深刻了解法律的空子后精明地犯罪,就不應該讓這個空子成為他的“光榮”,而應該與成年人一視同仁。
這沒有什么難理解的。
03
事實上,關于犯罪年齡,中國還確實修改過法律。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后,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負刑責的年齡,降到了12歲。
2024年有一起引發全國廣泛關注的“河北邯鄲13歲少年殺人埋尸案”,該案是我國首例對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判處無期徒刑的案件:
有3名13周歲的初中生,因瑣事對同學心生不滿,殘忍地殺死了同學。本案中預謀殺人和埋尸等情節,反映了行為人主觀惡性深,手段殘忍,所以重判。
這就是一個執法比較好的案件,向社會明確傳達了“低齡不是惡性犯罪的‘免罪金牌’”的立場。
只是,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未成年人負刑責的年齡限制還應進一步打破,不能只看年齡,更要看主觀惡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個世界性問題。低齡犯罪,特別是很小就展現出了殘暴無情的反社會人格的犯罪者,如何判刑,對于各個國家的法律來說都是一項挑戰。歐美日等國家都曾多次對未成年人犯罪輕判,結果自食其果。
比如說,日本修改《犯罪被害者保護法》,就是因為一個18歲的未成年男性(日本的成年標準是20歲)奸殺了一位年輕媽媽、并殺死她的嬰兒,法院本來是輕判的,終于在巨大的輿論壓力下,改判死刑了。
現在,英美這些“判例法”的國家,也出了越來越多低齡犯罪判刑的判例。
比如說,英國,兩名10歲的兒童兇手用殘忍手段殺死了2歲的兒童,被判10年監禁;美國11歲的男童開槍射殺一名青年,坐牢10年;12歲男童因協助槍殺他人,判刑25年。
這些判例都可供我們參考。
確實,不存在著某種法律能消滅所有犯罪,但是,法律應該能讓我們找回對正義的信心,懲惡揚善,讓善良的人可以得到公正,惡魔應有惡魔的牢寵,這與年齡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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