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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西奧迪尼在《影響力》里有一句話,我覺得堪稱傳播學的底牌:
“如果人們認為信息(包括社會認同信息)不是用來說服自己的,就更有可能被這些信息所說服。”
按胖胖的理解,當人們覺得信息只是別人隨口說說、或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不是專門來影響自己的時候,他們往往就會放下警惕,反而更容易被這些東西慢慢左右。
像廣告,其實胖胖并不反對廣告。
廣告本質上是文明社會中商業與傳播的橋梁,只要它建立在尊重與共識的前提上,它就是溝通,可一旦跨過了尊重的邊界,它就成了侵入。
前段時間,一個上海大學的學生,孔同學,做了件頗具象征意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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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網購了一把電梯廣告通用鑰匙,用它關掉了上百塊小區電梯廣告屏,并把整個過程拍成了視頻。
他說,這是一場行為藝術。
很多網友看到這件事的時候,第一個念頭是:
“終于有人動手了。”
由于像有些廣告屏里發出的噪音,不論你是剛下班回家、還是半夜拿快遞,那塊屏幕都在響!
它的存在,是在默認,你買了房,就買下了被動聽廣告、被噪音支配的日常。
像一些社區電梯廣告,它所占用的空間,本質上屬于公攤面積,也就是業主們共同出錢買下的部分。
按理說,電梯井、電梯前廳,這些都屬于業主共同出資購買的公攤部分。
如果廣告能經過業主大會的同意、合理公示、收益公開、合理分配,那當然無可厚非,可如果它占據的是共有空間,卻從未征得共有者的許可,那就不是合作,而是一場默契的利益交易。
在這場交易里,可能物業和廣告商分走了收益,業主卻連知情權都沒有。
按理說,公共空間的使用權、收益權,理應屬于全體業主。
可在很多小區卻恰恰相反,公共空間被悄無聲息地私有化,利潤被分走,噪音卻留給了居民。
不過,話說回來,這“被代表”也不是一回兩回了!
在許多小區里,公共空間的定義已經被扭曲。
它可能名義上屬于業主共有,但事實上卻被“代表”所接管。
像一些物業聲稱廣告收益用于公共維修,但如果從未公示金額,業主看不到明細,業主就被養成了一種選擇性麻木!
居民抱怨噪音擾民,卻被告知廣告有合法手續,而當有人想關閉廣告屏時,得到的回應往往是“你無權操作”。
當然,從法律層面講,孔同學的行為確實有風險。
律師指出,這可能構成對廣告公司財產權的侵害,甚至涉嫌“尋釁滋事”。
但我想問的是:
在一個公共空間被私有化的環境里,真正的尋釁究竟是誰?
當廣告屏未經業主許可占據公共空間,這種隱性侵占難道不也是一種違法?
當噪音擾民、廣告收益不公開,這種利益封閉,難道不是對業主權益的侵犯?
法律有時只是制度秩序的鏡子,而鏡子未必能照見真相。
胖胖寫的這幾點,都只是建立在業主毫不知情的前提下。
當然,如果這些廣告是經過了業主大會的集體決議、程序公開、收益透明的,那性質就完全不同了。
那,廣告屏就便是經過共識授權的資源利用!
而孔同學的行為,也就成了對公共秩序的擅自干預。
但問題是,現實中,真有幾個小區真的開過這樣的大會?
有幾個業主見過廣告收益的賬目?
一旦連最基本的公示權、知情權都被忽略,那所謂的合法手續,就只是披著合規外衣的私相授受!
所以,胖胖覺得,有時候判斷一件事的正當與否,不在于它是否有手續,而在于程序是否透明,權力是否來源于被代表者的同意。
不然,這樣的合法就可能成為一種修辭,一種為既得利益辯護的包裝。
是的,很多人并不擅長拒絕,而擅長合理化被操控。
所有自以為的“沒什么大不了”,堆久了,就是秩序的沉默。
我們被教育要懂得寬容,卻沒人提醒:
寬容若無底線,終將被濫用。
一個小區的電梯廣告,只是無數“被代表”的縮影。
從公共空間到信息空間,侵占的方式越來越溫和,也越來越隱蔽。
久而久之,人便被訓練成溫順的“被占用者”:
空間被占用,時間被占用,注意力被占用……
這一切的可怕,在于它并不靠暴力維持,而靠默許。
秩序,也不是建立在噪音之上,而應該是建立在被尊重的同意之上。
如果連拒絕被打擾的權利都要去爭取,那噪音,就不僅僅是聲響問題,而是社會的病灶。
而當一個社會需要靠行為藝術去恢復常識的時候,說明常識早就被系統地消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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