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情況」
本院經審查認為:龍崗某公司已為曹某建立社會保險關系,曹某在離職前一個月才向公司提出補繳社保,在此之前從未就社保繳納問題向龍崗某公司或社保行政部門提出過異議,故曹某以龍崗某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和未繳納社保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理據(jù)不足。
因此,二審法院對曹某關于龍崗某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不予支持并無不當。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適當。
綜上,曹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
參考案例:(2025)粵民申5826號
「法律評析」
本案作出二審判決的是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筆者嘗試找到一審、二審裁判文書未果。廣東省高院在裁判文書網披露本案時隱去了二審的裁判文書,表述為“本案再審申請人依據(jù)的裁判文書案號為(2024)粵03民終XXX號。”筆者亦未通過其他方式檢索到相應判決書。
根據(jù)《深圳經濟特區(qū)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guī)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知,在深圳地區(qū),倘若勞動者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補繳,用人單位未予補繳的,那么勞動者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請求支付經濟補償,有法律依據(jù)。
但是在該案中,不僅深圳中院沒有支持,廣東省高院也沒有支持。這下肯定會把許多勞動者干懵了,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怎么還能不支持?法院又睜著眼瞎判了。
然而,這個認識并不準確。
法院收緊勞動者被迫離職的裁判口徑已是疫情之后就發(fā)生的事情了:無論是用人單位未繳納社保還是拖欠克扣工資,更多地方法院會要求勞動者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惡意。
關于深圳地區(qū)口徑的改變,可以追溯到一篇網上流傳的于2023年10月19日做出的《深圳中院審判通訊》(第4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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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推斷,本案一審是在該篇網傳的文章發(fā)布之后做出的。故而,通過本案可以確認深圳地區(qū)的裁判口徑已經改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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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表示,在深圳地區(qū),比例原則不僅適用于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也適用于勞動者能否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進一步意味著,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會比其他地方更嚴格。
另外,這個觀點實錘之后,在深圳地區(qū)適用最高法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shù)模嗣穹ㄔ阂婪ㄓ枰灾С帧!被驎霈F(xiàn)與法條規(guī)定相反的結果,例如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放棄或不繳納社保存在故意或放任的狀態(tài),此等情形就有導致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的可能性。
故而勞動者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小心謹慎,切莫輕易相信網絡小視頻、小文章的普法內容,避免操作不當導致不予支持的法律風險。
最后,還要提醒各位網友,通過本案可以看出,裁判文書網現(xiàn)在不僅存在選擇性公開的情況,還存在選擇性隱去關鍵信息的事實,例如本案已生效的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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