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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飛云
11月6日,深交所公布了對簽字律師廖青云、馬孟平、侯大林、陳金山、丁少波和簽字注冊會計師肖強光、陳新敏的監管函,事涉東莞市貝特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特電子”)創業板IPO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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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顯示,貝特電子創業板IPO申請于2023年6月27日被受理,共經歷了兩輪審核問詢。貝特電子IPO的保薦機構為民生證券,律所為湖南啟元,會所為中匯會計師。貝特電子及中介機構于2024年1月22日提交了首輪問詢回復。在第二輪問詢發出后,一直未有披露相關回復。貝特電子最終于2024年8月28日主動撤回申請并終止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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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監管函披露,2021年9月,貝特電子收購東莞博鉞電子有限公司51.12%股權,將其列為控股子公司。深交所在首輪問詢中重點要求核查收購后的業務、人員、財務等整合情況。簽字律師與注冊會計師均在回復中聲稱“已完成有效整合”。
經查,東莞博鉞的采購業務未使用貝特電子的財務系統,人員考勤、用印審批未接入貝特電子的管理系統,其人事任免、資金調度亦不符合貝特電子的內控制度。因此,深交所對簽字律師5人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除對收購整合問題同樣未審慎核查外,發行人認定的部分全時研發人員實際為非研發人員或非全時研發人員,研發人員認定和研發薪酬歸集不審慎,2名簽字會計師未充分關注發行人研發人員認定的異常情形,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亦被深交所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此外,2025年3月13日,揚杰科技(300373)曾發布公告稱,正在籌劃通過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方式收購貝特電子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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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不久前,10月23日,貝特電子主動叫停了該項收購,理由是雙方在業務類型、管理方式及企業文化等方面存在差異,對貝特電子的未來經營理念和管理思路亦存在較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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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青云、馬孟平、侯大林、陳金山、丁少波:
2023年6月27日,本所受理了東莞市貝特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你們作為項目簽字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2021年9月,發行人收購東莞市博鉞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博鉞),收購完成后,發行人持有東莞博鉞51.12%股份,系發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輪審核問詢重點關注了發行人收購東莞博鉞后在業務、人員、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整合情況。你們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核查意見稱,東莞博鉞被收購后在前述方面進行了有效整合。
經查,發行人整合東莞博鉞相關情況的信息披露不準確,東莞博鉞采購業務未使用發行人財務系統,人員考勤、用印審批未接入發行人對應系統,發行人對東莞博鉞的人事、資金管理不符合發行人內控制度規定。在本所重點問詢東莞博鉞被發行人收購后的相關整合情況時,你們仍未充分關注前述異常情形,執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4年修訂)》(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所決定對你們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你們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執業規范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律師專業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招股說明書中與自身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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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強光、陳新敏:
2023年6月27日,本所受理了東莞市貝特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的申請。經查,你們作為項目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未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發行人收購子公司東莞博鉞相關整合情況,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2021年9月,發行人收購東莞市博鉞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博鉞),收購完成后,發行人持有東莞博鉞51.12%股份,系發行人控股子公司。本所首輪審核問詢重點關注了發行人收購東莞博鉞后在業務、人員、財務、生產經營等方面的整合情況。你們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核查意見稱,東莞博鉞被收購后在前述方面進行了有效整合。
經查,發行人整合東莞博鉞相關情況的信息披露不準確,東莞博鉞采購業務未使用發行人財務系統,人員考勤、用印審批未接入發行人對應系統,發行人對東莞博鉞的人事、資金管理不符合發行人內控制度規定。在本所重點問詢東莞博鉞被發行人收購后的相關整合情況時,你們仍未充分關注前述異常情形,執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二、未充分關注并審慎核查發行人研發人員認定與研發薪酬歸集的準確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經查,發行人認定的部分全時研發人員實際為非研發人員或非全時研發人員,研發人員認定和研發薪酬歸集不審慎,你們未充分關注發行人研發人員認定的異常情形,發表的核查意見不審慎。
你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2024年修訂)》(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所上市審核中心決定對你們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你們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執業規范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招股說明書中與自身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審核中心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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