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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專注經濟犯罪20余年)
一、非法經營罪辯護困境
非法經營罪被稱為刑法中的 “口袋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列舉 + 兜底條款的方式界定其行為類型,涵蓋金融、藥品、食品、外貿、互聯網等多個領域。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和監管政策動態調整,該罪的適用邊界始終存在爭議 —— 從王力軍無證收購玉米再審改判無罪,到成品油經營因政策變化不再屬于 “限制買賣物品”,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件存在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區分難題、經營數額認定爭議、定性偏差等問題。
律師早期介入對非法經營案的結果至關重要:其一,可在偵查階段介入證據固定,避免當事人因對法律認知不足作出不利供述,同時申請調取有利于當事人的證據(如經營行為未擾亂市場的相關材料);其二,在審查起訴階段精準提出法律適用異議,如依據新司法解釋論證不構成犯罪,或爭取不起訴;其三,審判階段可依托類案裁判規則,從社會危害性、刑事處罰必要性、定性準確性等核心要點展開辯護,實現無罪、改變定性或罪輕裁判。實踐證明,專業刑辯律師的介入能顯著提升案件辯護質量。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張萬軍教授刑事辯護團隊,是深耕經濟犯罪辯護領域的專業團隊,核心成員由張萬軍教授領銜,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長期從事刑事辯護與刑法教學研究,作為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資深執業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他同時肩負著內蒙古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包頭市政法委執法監督員、包頭市江蘇商會會長等多重社會職責。張教授專注經濟犯罪辯護二十余年,對非法經營罪等 “口袋罪” 的法律適用、行業監管政策、類案裁判規則有著精準把握,曾成功辦理多起疑難復雜非法經營案,取得良好辯護效果。
二、非法經營罪核心裁判規則
(一)無罪裁判規則
案例一:王力軍非法經營再審改判無罪案(入庫編號:2018-18-1-169-001)
裁判要旨:
對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的適用,應當根據相關行為是否具有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前三項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刑事處罰必要性進行判斷。
判斷違反行政管理有關規定的經營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考慮該經營行為是否屬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于雖然違反行政管理有關規定,但尚未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核心事實:王力軍未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無證收購玉米并轉賣,非法經營數額 21 萬余元,獲利 6000 元,后自首并退繳違法所得。原審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再審改判無罪。
裁判規則分析:行政違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即使行為違反行政管理規定(如無證經營),但未達到 “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的程度,且不具備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前三項行為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刑事處罰必要性,應認定為無罪。這確立了 “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區分” 的核心裁判標準。
2案例二:通某氣體有限公司、李某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11)
裁判要旨:《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檢發釋字〔2022〕1 號)施行后,無證經營合格藥品的行為不應當納入《刑法》第 225 條第四項進行法律評價。
核心事實:通某公司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合格醫用氧,經營數額 691 萬余元。一審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二審因新司法解釋施行改判無罪。
裁判規則分析: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直接影響定罪。新司法解釋廢止舊解釋中 “無證經營合格藥品定非法經營罪” 的規定,且適用新司法解釋對被告人有利時,應適用新司法解釋宣告無罪。這明確了 “司法解釋變更導致不構罪” 的裁判規則。
案例三:周某兵非法經營準許撤回起訴案(入庫編號:2024-03-1-169-004)
裁判要旨:判斷違反行政管理有關規定的經營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應當考慮該經營行為是否屬于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對于尚未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行為,不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是否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應當結合非法經營數額及造成的實際危害后果等情節進行實質判斷。
核心事實:周某兵設立公司未取得保安服務許可證,提供保安服務,收取服務費 95 萬元,獲利 1 萬元左右。公訴機關起訴后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
裁判規則分析:“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需實質判斷。即使存在無證經營行為,但經營行為未造成嚴重后果,非法獲利微薄,社會危害性較低,不具備刑事處罰必要性,不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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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賦能實踐是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學院派特色)
案例四:黃某等非法經營準許撤回起訴案(入庫編號:2025-03-1-169-004)
裁判要旨:行為人實施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行為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規定需要取得相應資格審批而未取得,但在案發時國家有關部門已經明確取消相應資格審批要求,成品油不再屬于限制買賣物品的,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
核心事實:黃某等人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汽油銷售,購銷金額 2.85 億元。因國務院取消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資格審批,公訴機關撤回起訴。
裁判規則分析:監管政策動態調整影響定罪。經營行為所涉物品是否屬于 “專營、專賣或限制買賣物品”,以案發時的監管政策為準。若案發時相關審批已取消,物品不再屬于限制買賣范圍,即使行為是違反規定,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案例五:侯某某、閆某、王某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4-03-1-169-001)
裁判要旨: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的規定,以妨害藥品管理罪論處。通常而言,對所涉情形適用非法經營罪應當特別慎重。
核心事實:侯某某等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銷售境外進口的丙肝治療藥品,未造成患者健康損害。公訴機關以非法經營罪起訴后撤回起訴。
裁判規則分析:藥品經營類案件的定性邊界。銷售未經批準的境外藥品,若未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不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且不宜再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避免罪刑失衡。
案例六:曾某某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5-1-169-002)
裁判要旨: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如未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行為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亦不宜再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核心事實:曾某某等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但未達到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法院認定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裁判規則分析:未達他罪追訴標準的處理。對于原本可能以非法經營罪兜底的行為,若未達到專門罪名(如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也不宜再以非法經營罪定罪,避免擴大 “口袋罪” 適用范圍。
(二)改變定性裁判規則
案例一:韋某乙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4)
裁判要旨:購買含有非洲豬瘟病毒的生豬私下屠宰后販賣,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實施本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嚴重”。
核心事實:韋某乙等人私設生豬屠宰場,屠宰未經檢驗檢疫且含非洲豬瘟病毒的生豬并銷售,非法經營數額 22 萬余元。公訴機關指控韋某甲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法院改判為非法經營罪。
裁判規則分析:食品安全類案件的定性選擇。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屠宰、銷售活動,情節嚴重的,即使生豬存在質量問題,也應優先適用非法經營罪定罪,而非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案例二:姚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8)
裁判要旨:無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的行為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象競合犯,應當根據想象競合犯的從一重處罰原則處罰。結合被告人的非法經營數額,非法經營罪為重罪,應以非法經營罪處罰。
核心事實:姚某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價值 20 萬余元。其行為同時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法院擇一重定為非法經營罪。
裁判規則分析:想象競合犯的從一重原則。行為人實施單一行為同時觸犯多個罪名時,應比較各罪名的法定刑,擇一重罪定罪處罰。煙草專賣類案件中,非法經營罪的法定刑通常更重,故優先適用。
案例三:滿某、孫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4-1-169-003)
裁判要旨:被告人搭建、運營第四方支付平臺為賭博等違法犯罪網站提供資金轉移服務,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亦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擇一重罪以非法經營罪處斷。
核心事實:滿某、孫某運營第四方支付平臺,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非法經營數額數億元,獲利千萬余元。其行為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院擇一重定為非法經營罪。
裁判規則分析:牽連犯或想象競合的擇一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同時觸犯非法經營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時,因非法經營罪法定刑更重,應擇一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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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鋼苑律師張萬軍教授刑辯團隊注重研究最新裁判要旨)
案例四:郭某釗、范某玭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5-03-1-169-001)
裁判要旨:以虛擬貨幣為媒介進行非法外匯兌換,明知他人非法買賣外匯而提供幫助的,構成非法經營罪共犯;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有概括明知,但不明知具體為非法買賣外匯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核心事實:郭某釗為非法匯兌網站提供技術支持,范某玭以虛擬貨幣為媒介幫助非法匯兌;詹某祥、梁某鉆提供銀行賬戶用于支付結算,但不明知是非法外匯買賣。法院對郭某釗、范某玭定非法經營罪,對詹某祥、梁某鉆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裁判規則分析:共同犯罪中的定性區分。根據行為人主觀明知的具體內容,區分非法經營罪共犯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具體犯罪類型(如非法外匯買賣)則定對應罪名共犯,僅概括明知犯罪而不明知具體類型,則定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案例五:易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13)
裁判要旨:煙花爆竹制品不屬于 “爆炸物”,也不屬于 “專營專賣物品” 或 “限制買賣的物品”,但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而從事出口經營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核心事實:易某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購買玩具槍用擊發帽(屬于 D 級煙花)用于出口,因搬運時爆炸造成嚴重后果。法院不認定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而定非法經營罪。
裁判規則分析:危險物品經營的定性邊界。煙花爆竹制品雖含易燃易爆成分,但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 “爆炸物”,其經營違反許可規定且擾亂市場秩序的,應認定為非法經營罪。
(三)量刑情節裁判規則
1. 法定從寬情節
案例一:王力軍非法經營再審改判無罪案(入庫編號:2018-18-1-169-001)
裁判要旨關聯:自首、退繳違法所得屬于法定從寬情節。原審中因王力軍自首、退贓,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再審雖改判無罪,但體現了此類情節在量刑中的核心作用。
案例二:黃某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3)
裁判要旨: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長途客運經營,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
核心事實:黃某某無證從事長途客運,經營數額 40 萬元,獲利 3 萬元,自首后認罪認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案例三:吳某強、黃某榮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5-1-169-001)
裁判要旨關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吳某源受雇傭參與制售,陳某金幫助運輸,均為從犯,吳某源從輕處罰,陳某金免予刑事處罰。
2. 酌定從寬情節
案例一:袁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7)
裁判要旨關聯:退繳違法所得、坦白可從輕處罰。袁某如實供述罪行,退繳違法所得 1.2 萬元,法院判處緩刑。
案例二:楊某、楊某虎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15)
裁判要旨關聯:認罪認罰、退贓可從輕處罰。楊某虎系從犯,二人均認罪認罰并退繳贓款,法院對楊某虎宣告緩刑。
3. 犯罪形態與數額認定
案例一:姚某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8)
裁判要旨: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姚某所售假煙被當場查獲,系犯罪未遂,法院從輕處罰。
案例二:尹某某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2)
裁判要旨: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經營數額,以委托交易金額(本金 + 配資)認定,但應剔除行為人未參與的配資金額。程某某未參與的 1900 萬配資金額未計入其犯罪數額。
案例三:萬某園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5-18-1-085-001)
裁判要旨:非法買賣外匯的經營數額以人民幣折算金額認定,非法經營數額在 2500 萬元以上屬于 “情節特別嚴重”。萬某園等人非法經營數額 2.45 億元,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4. 量刑檔次劃分
案例一:韋某乙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3-1-169-004)
裁判要旨:非法經營數額 10 萬元以上為 “情節嚴重”,50 萬元以上為 “情節特別嚴重”。韋某甲經營數額 32 萬余元,屬情節嚴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案例二:上海谷某貿易有限公司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2-1-169-001)
裁判要旨: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的非食品原料,銷售金額 1794 萬余元、1915 萬余元,屬 “情節特別嚴重”,對單位及主管人員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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