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近日,河北省滄州市青縣清州鎮村民司進強實名反映,其在辛莊子村內租賃的土地及自建廠房被他人占用,而在維權過程中,辛莊子村支部書記、主任趙某出具的一份“證明”成為爭議焦點。司進強稱,該證明內容與事實嚴重不符,涉嫌偽證及濫用職權,導致其合法權益受損,案件至今未解。以下是本報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的客觀梳理。
一、土地租賃起糾紛,村民返鄉發現土地被轉租
據司進強介紹,他于2009年7月1日與辛莊子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村內一塊土地,租期為15年。司進強稱,自己并未拖欠租金,租賃關系本應持續至2024年。
然而,2014年12月31日,辛莊子村委會在未與其協商的情況下,將同一塊土地轉租給青縣喜來登歌舞廳老板陳某山。司進強表示,當時自己因故外出多年,直至2021年返鄉才發現土地已被他人占用。
“我根本不知道土地被轉租,更不清楚轉租的理由。”司進強說,他隨后找到村委會了解情況,被告知陳某山以其“欠錢”為由,要求村委會將土地轉租至其名下。
司進強強調,自己并不欠陳某山任何債務。在與陳某山溝通后,對方表示愿意歸還土地,并寫下協議交予司進強。然而,當司進強持協議找到實際占地人劉某軍時,對方卻稱“找村委會去”。
二、訴訟過程中出現“關鍵證明”,內容引質疑
為維護自身權益,司進強以“排除妨礙”為由,將劉某軍訴至青縣人民法院。然而,在庭審中,劉某軍出示了一份由辛莊子村支部書記、主任趙某簽字并加蓋村委會公章的“證明”,內容主要包括:
1. 證明司進強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未繳納土地使用租金;
2. 證明司進強自建大樓門洞為劉某軍占用土地的消防通道,須無償供其使用;
3. 證明原租賃合同第六條新增內容:若司進強欠租,村委會收回土地時,地上建筑無償歸村集體所有;
4. 證明2014年12月31日經村委會及村民代表大會決定,將土地轉租給陳某山、陳某華、劉某軍三人。
司進強對上述證明內容提出強烈質疑。他表示,自己從未拖欠租金,村委會也未曾告知其合同條款被修改。更令他困惑的是,2014年的轉租合同明確寫明承租方僅為陳某山一人,為何趙某在2021年出具的證明中卻稱當時已轉租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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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指證村支書涉嫌偽證、濫用職權
司進強認為,趙某作為村支部書記兼主任,為他人利益出具不實證明,涉嫌偽證罪和濫用職權。他指出,該證明不僅內容與事實不符,且出現在司法程序中,嚴重影響案件審理,誤導法庭判斷。
“作為一名黨員干部,應當實事求是,維護法律尊嚴和群眾利益。趙某的行為嚴重違背組織紀律,損害政府公信力。”司進強在控告書中寫道。
四、法律與輿論監督并行,村民盼公正處理
司進強表示,目前已向紀委、監委、鎮政府 縣委等部門提交控告材料,希望有關部門介入調查,查明趙某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并盡快返還其合法使用的土地。
截至目前,青縣有關部門尚未對此事作出公開回應。筆者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
結語
土地糾紛背后,往往牽涉復雜的權責關系與證據真偽。司進強與趙某之間的爭議,不僅是一起個案,更折射出基層治理中可能存在的程序不規范、權力濫用等問題。唯有依法查清事實,公開透明處理,才能維護群眾權益,筑牢公信力之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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