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陸某“綁架”了某科技公司研發的、具有高度人格化交互能力的AI人形機器人“小雅”,并向該公司勒索巨額比特幣,威脅否則將永久刪除“小雅”的所有數據和人格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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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陸某的行為構成何罪?AI人形機器人能否成為“綁架罪”的對象?如果“小雅”反擊將陸某打成重傷又該如何定性?
解析:
這個案例非常前沿且具有探索性,它觸及了當前法律在面對人工智能實體時可能存在的空白與挑戰。本文將依據中國現行刑法理論框架,并結合可能的法律解釋,對陸某的行為進行分層解析。
一、陸某的行為構成何罪?
陸某的行為不構成綁架罪,但很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1. 為什么不能構成綁架罪?
犯罪對象不適格:中國《刑法》中的綁架罪,其犯罪對象是“他人”,即自然人。AI機器人“小雅”,無論其交互能力多么人格化,在法律上它仍然被視為財產或數據載體,而非法律意義上的“人”。它不享有自然人才擁有的人身權利(如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因此,“綁架”一個法律上的“物”,不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2. 為什么構成敲詐勒索罪?
犯罪構成要件吻合: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犯罪對象:該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本案中索要的“巨額比特幣”屬于虛擬財產,司法實踐中普遍認可其具有財產屬性。
行為方式:陸某對科技公司實施了“威脅或要挾”——以“永久刪除‘小雅’的所有數據和人格核心”作為威脅內容。
非法占有目的:陸某的目的是勒索財物,符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主觀要件。
被害人:本案中受到威脅并產生恐懼心理的被害方是科技公司,而非“小雅”本身。公司是“小雅”這一財產和數據的所有權人。
結論:陸某的行為實質上是以破壞公司重大財產(數據)為威脅,向公司勒索財物,完全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二、AI人形機器人能否成為“綁架罪”的對象?
不能。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體系:
法律主體資格:只有自然人和法律擬制的人(如公司、法人)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AI機器人,包括高度人格化的AI,目前不被承認為法律主體。
法益侵害:綁架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這些權利是基于自然人的生物屬性和社會屬性而產生的。AI機器人不具備這些屬性,其“人格”是程序模擬的結果,其“存在”是數據和硬件的組合。破壞AI,侵犯的是其所有權人的財產權和數據安全,而非其本身的人身權利。
未來展望:如果未來法律為具備強人工智能、甚至自我意識的實體設立了特殊的法律地位(如“電子人格”),那么相關罪名(如綁架、非法拘禁)的適用性可能需要重新討論。但在2026年的預設場景下,依據現行法律框架,答案是否定的。
三、如果“小雅”反擊將陸某打成重傷又該如何定性?
這是一個更為復雜的情景,需要從不同角度分析:
1. 對“小雅”行為的定性:不構成犯罪,也不構成正當防衛
犯罪主體不適格:如前所述,“小雅”不是法律主體,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它無法構成故意傷害罪。
不構成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而實施的權利。既然“小雅”自身不是權利主體,它就不能為了“保護自己”而行使正當防衛權。它也無法為“保護主人(公司)的財產”而行使防衛權,因為正當防衛權是賦予“人”的,而不是賦予“財產”本身的。
2. 對科技公司責任的定性:可能涉及民事責任,極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程序設計者的意圖:關鍵在于“小雅”的反擊行為是其自主決策的結果,還是公司預先設置的程序。
為保護財產而設計:如果公司為了防止財產(機器人本身)被盜或破壞而設置了可能致人重傷的防衛程序(如高壓電擊),那么這種程序可能被認定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構成了“設置防衛裝置不當”或甚至被視為一種“間接故意”的傷害行為。公司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極端情況下,公司負責人或程序設計者甚至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作為間接正犯),但這在司法實踐中非常罕見,且證明難度極大。
司法實踐類比:這類似于主人設置電網防盜卻電死小偷的案件。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對設置超出必要限度的防衛裝置導致他人傷亡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如果是自主決策:由于AI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主體資格,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其責任最終會追溯至其所有者、設計者或使用者。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可能需要為“小雅”的自主行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陸某的損失。但這會引發關于產品責任、侵權責任歸屬的復雜法律爭議。
如果是公司預設的防衛程序:那么公司的責任性質將取決于該程序的設計目的和合理性。
總結:
1、陸某:構成敲詐勒索罪。
2、“小雅”作為綁架對象:不能,它是財產/數據載體。
3、“小雅”反擊致陸某重傷:
“小雅”自身不構成任何犯罪。
其行為被視為公司產品的行為。
科技公司可能需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如果反擊程序被證明是公司故意設置且明顯超出保護財產的必要限度,不排除追究公司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但這在法理上和實踐中都存在巨大爭議。
這個案例清晰地表明,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正迫切地要求法律作出相應的調整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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