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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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原告胖虎因案外人不二雄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不二雄公司”)拖欠其代償債務50萬元,且不二雄公司未向被告東芝通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主張一筆10元到期貨款,遂以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為由起訴被告,請求其直接向自己支付該筆貨款及違約金。原告主張,其已取得對不二雄公司的合法追償權,而不二雄公司怠于行使對被告的到期債權,損害其權益。
二、裁判結果
西安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民事裁定駁回原告胖虎的起訴。法院認為,原告無需另行提起代位權訴訟,而應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提供該筆到期債權的財產線索以實現其權利。
三、法律分析
本案核心在于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程序選擇。原告對不二雄公司的債權已為生效判決所確認,其實現債權的合法途徑是在執行程序中向法院申請對被告的到期債權進行執行,而非另行提起代位權訴訟。若允許原告通過訴訟直接實現該筆債權,將可能損害不二雄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尤其在不二雄公司已有多起終結本次執行案件的情況下,此舉將導致財產分配不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明確了“執行程序中的代位執行”相對于“訴訟中的代位權”的優先性和適當性,引導債權人通過更高效、公平的執行程序實現權利,避免司法資源浪費并維護債權清償的公平秩序。故由此可知:
1、關于程序選擇:執行程序優先于訴訟程序。當債權已經生效判決確認后,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首選途徑是申請強制執行,而非另行提起新的訴訟。本案中,原告對債務人的債權已獲判決支持,其發現債務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后,正確的做法是向執行法院申請對該筆到期債權直接進行“代位執行”。這比重新提起一個代位權訴訟更高效、更經濟,避免了冗長的審理程序,是法律為已確權債權人設立的“快速通道”。
2、關于清償原則:公平受償優先于個別優先。在債務人存在多個債權人且財產不足的情況下,法律的核心原則是保障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如果允許個別債權人通過提起代位權訴訟,直接將債務人的對外債權“截留”并獨占,就相當于破壞了執行財產的統一分配秩序,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法院駁回起訴,正是為了維護這一根本性的清償公平,防止部分債權人利用訴訟技巧實現“事實上的優先權”。
3、關于法院指引:權利實現應回歸執行程序。本案裁定的最終目的,是為債權人指明實現債權的正確路徑。法院并非否定債權人的權利,而是引導其從“訴訟思維”轉向“執行思維”。它明確宣告:對于已確權的債權,其實現問題應在執行程序中解決。債權人應積極向執行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由執行法院統一采取“代位執行”等法定措施,這既能有效實現債權,又能維護全體債權人之間的公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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