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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常規選擇”是化學領域專利審查中高頻出現的創造性審查理由之一。其審查邏輯通常基于“可預見性”與“技術手段的常規性”,對申請人提出較高的論證挑戰。本文從專利代理實務角度出發,聚焦成分替換這一常見場景,剖析“常規選擇”認定中的審查邏輯與常見誤區。通過多個具體案例,系統分析了如何基于技術動機缺失、實施難度提升及技術效果的不可預期性構建有效答復路徑。同時提出將答復策略從“實驗主義”轉向“系統邏輯建構”的思維轉型建議。
關鍵詞:化學專利;常規選擇;創造性判斷;技術動機;不可預期性
PART 1、問題背景與研究視角的確立
“常規選擇”是化學領域專利申請過程中最常見也最難纏的審查障礙之一。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如果所申請的技術方案只是對已有技術的常規組合或常規技術手段的替換,通常會被認定為不具備創造性。面對這類審查意見,許多申請人往往陷入“說不清、繞不過”的困境。作為一名長期代理化學領域專利的從業人員,在與審查員的交鋒中逐漸意識到:解決“常規選擇”問題的關鍵,不僅是法律層面的對答技巧,更是技術理解深度與思維方式的雙重突破。本文將從一個微觀切口出發——“顯而易見認定中的成分替換問題”,探討如何借助創新性思維與實務操作,有效突破“常規選擇”的審查壁壘。
PART 2、“常規選擇”認定的典型特征及誤區分析
(一)常規選擇的定義與適用情形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創造性判斷內容的解釋:“在現有技術中,當某一領域技術人員面對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時,若其通過常規實驗或常規選擇就能獲得本申請技術方案,則通常認為不具備創造性。”在化學專利中,這種認定常常表現在:
已知A組分替換為B組分,審查員認為B組分為本領域常用替代物;
已知化合物中替換某一官能團,審查員認為屬于常規替換;
已知制備方法中更換某種溶劑或催化劑,被認定為常規優化。
(二)申請人易陷入的認知誤區
在實務中,不少申請人或代理人由于過度依賴已有的技術效果描述,忽視了對“技術動機”的論證,從而導致以下問題:第一,技術效果缺乏實質差異性。簡單地列出替換后的效果改進數據,卻未能建立與現有技術間的“技術不預期性”橋梁。第二,對審查員邏輯預判不足。未充分理解審查員為何認為“顯而易見”,從而缺乏有針對性的反駁策略。第三,反應停留在“事實層面”。沒有從思考問題的角度說明:申請人為何不是像別人那樣去做、而是選擇了不同的技術思路。因此缺乏“解決問題出發點不同”的證據,難以真正說服審查員。
PART 3、基于技術動機與實施難度的突破路徑構建
(一)以“技術動機缺失”為切入點,削弱顯而易見性邏輯鏈
在某抗菌組合物專利中,申請人以苯甲酸替代對羥基苯甲酸甲酯作為防腐劑,審查員認為二者皆為常見防腐劑,替換屬于常規選擇。
答復策略:通過文獻調研,找出苯甲酸在低pH值體系中易導致沉淀的報道,而本發明配方恰為弱酸體系;強調申請人并未簡單替換,而是基于系統穩定性考慮提出解決路徑;從用戶體驗層面補充:“替換后產品長期儲存下澄清度更高”——屬于非顯性技術效果。通過這種方式,構建出“替換為非常規替換,而是出于對整個體系性能的穩定性要求,為了解決具體問題而做出的“有目標、有理由”的選擇,從根本上否定“常規優先選擇”的推斷[1]。
(二)以“實施成本與試驗難度”為論據,強化技術路徑的非線性
某金屬絡合物配方中,替換配體L1為L2,審查員認定L2在文獻中已有報道,為常用配體。
答復策略:從合成難度角度分析:L2的引入步驟在本體系中需要反應溫度提高30℃,并產生副反應;提交實驗數據,顯示即便L2已有報道,但在該發明中合成效率降低明顯,需額外純化;引導審查員從“是否容易想到”轉向“是否容易實施”。審查員最終接受“該路徑雖可想到,但實施困難”之說,認可其創造性[2]。
PART 4、借助間接數據構建技術效果的“不可預期性”
(一)數據不能孤立存在,需與結構或過程關聯
某申請涉及新型聚合物乳液體系,使用一種新乳化劑E。審查員認為E與已有乳化劑F屬同一類別,為常規變換。
答復策略:提交多個乳化劑的對比數據表格,分別列明粒徑分布、穩定性、乳化速率;強調E的結構具備“鏈端雙性結構”,使得乳液更適合低溫成膜;并未簡單強調“改進效果”,而是“效果與結構的獨特關聯”;通過將“數據→效果→結構原因”形成閉環邏輯,打破“只是替換”的印象,形成技術路徑的創新解釋。
PART 5、從“化學經驗主義”向“系統工程邏輯”轉型
在化學領域,許多答復策略仍停留在“實驗主義”的層面,即強調數據、對比和顯性改進。然而,隨著審查員在創造性判斷中日益側重模板化邏輯與標準化流程,我們更應從系統邏輯、跨學科動機、工程化實現路徑等方面,尋找差異化表達路徑,進行思維突破。從應用需求倒推技術路徑,答復中不應僅描述分子層面的微調,而應從“為何選擇該替代物”出發,強調其背后指向的“新場景問題”或“特殊約束條件”,構建“問題—路徑—解決”閉環。從技術路徑多樣性出發重構動機判斷,圍繞“是否存在多種技術路徑”“本路徑是否具備獨特兼容性”等多角度展開[3]。例如,若能證明雖然存在多種替代選項,但只有本路徑能在目標環境下實現工藝穩定或成分共容,則可否定審查員所認定的“常規優先選擇”邏輯。從結構—過程—功能的整體協同展開論證,不僅要證明更換部件或成分后效果有所提升,還需說明該改進是源于結構與過程的協同作用,而非單點優化,從而強化其技術跳躍性與整體創造性。
PART 6、結語
“常規選擇”本質上不是“有沒有數據”,而是“能不能講清楚思維跳躍點在哪里”。作為專利代理人,我們不僅是“法律話術”的編織者,更是“技術邏輯”的重建者。突破“常規選擇”的壁壘,需要我們深入發明源頭,理解技術選項背后的原因,才能提供真正有力、有據、有視野的答復。
建議未來答復中應注意:充分溝通技術細節,建立“動機→實施→效果”的三段式邏輯;善于借助外部數據(文獻、圖譜等)增加“意料之外”的證據;在結構、過程、參數等多個維度建立“技術跳躍”的佐證路徑。只有如此,才能在越來越依賴固定判斷路徑的審查機制中,為創新爭取真正的表達空間與認定空間。
參考文獻:
[1]袁康杰,王寧寧,陳仕洪,等. 化學化工領域發明專利補充實驗數據審查標準的科學適用與撰寫啟示 [J]. 廣東化工, 2025, 52 (06): 81-83+80.
[2]張雙梅,劉群,姚芳芳,等. 基于專利數據的CO2捕集工藝節能降耗化學吸收劑的技術研發方向研究 [J]. 中國發明與專利, 2024, 21 (S1): 50-59.
[3]胡彬彬,張秀金. 淺析化學領域專利審查中數值修改超范圍問題 [J]. 廣東化工, 2024, 51 (15): 80-81.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趙闊 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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