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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5月23日11時50分許,宋某某駕駛輕型倉柵式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與停在行車道內的醉酒后王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尾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某與王某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時,宋某某系輕型倉柵式貨車的所有權人和駕駛人,并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投保單顯示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個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案發時,宋某某駕駛輕型倉柵式貨車通過某運輸平臺接單后,正在送貨時發生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經司法鑒定,王某某車輛合理損失總金額為11萬元。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王某某將宋某某及某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損失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宋某某各負事故同等責任,因此原告王某某的車輛損失11萬元,交強險外部分(扣除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后為108000元)應由責任方按50%比例賠償。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能否免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被保險人負有向保險人如實告知的法定義務。具體到本案,被告宋某某在被告保險公司為案涉輕型倉柵式貨車投保三者險,保險單載明投保車輛為“非營運”,而被告宋某某卻注冊某運輸平臺賬號,利用該車多次在平臺上接單,長期從事“營運”性運輸活動,且此次事故發生在營運過程中。因被告宋某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令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被告宋某某未及時將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情況告知被告保險公司,故法院認定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免責,原告王某某的該部分車輛損失應由被告宋某某按照50%比例進行賠償。
判決作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在保險車輛遭遇保險事故的概率明顯上升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當事人締結合同的基礎發生重大變化,此時,被保險人應當依約及時通知保險人。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具體因素有:1.車輛用途的改變。如投保時明確承保車輛的用途是家庭日常出行,后該車輛從事營運拉貨;2.車輛使用范圍的改變。如投保時約定專用車輛在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使用,后車輛駛出相應區域使用;3.車輛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如小卡車改成廂式貨車。
上述情形顯著增加投保車輛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履行通知保險人的法定義務。若被保險人未及時告知,使用被保險車輛進行營運活動,致使事故發生,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主張免賠的,應予支持。在此提醒廣大車主,在為車輛投保時應主動告知保險公司車輛使用目的、現狀等,根據車輛實際用途誠實選擇投保險種,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準確理解投保人、保險公司的義務及責任,詳細了解保險公司理賠條件、免賠情形等內容,尤其是字體加黑、加粗部分。若投保后改變用途的,也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合理分擔事故風險。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作者:劉 超、崔婷婷
來源:平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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