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迭新,應時而動。2025年11月,多項新規即將生效。摩聞為您提供新法解讀與合規指引,助力企業從容應對變革,把握發展先機,行穩致遠。
目錄
一.《海商法》修訂,賦能海洋經濟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修訂,處罰力度大大提高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修訂,排放VOCs企業可關注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宣傳教育法》出臺,明確企業普法責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施行,強化企業應急責任
六.《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實施,推動油氣市場開放
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修訂,提升消防安全標準
八.《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企業須完成信息備案
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施行,明確網絡糾紛管轄規則
一.《海商法》修訂,賦能海洋經濟
2025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海商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海商法》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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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統一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的海商規則:
(1)統一國內和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法律適用,即刪除原海商法中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海上貨物運輸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納入海商法的適用范圍
(2)統一國內和國際海上旅客運輸的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
(3)統一海船與內河船艇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明確與船舶發生碰撞的非用于軍事的或者政府公務的其他船艇,適用同一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2.調整海商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包括規定在未簽發提單的情形下,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有關規定、增加規定托運人的合同變更權及承運人可以拒絕其行使的例外等。
3.完善海商領域的涉外關系法律適用規則:
明確裝貨港或者卸貨港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適用海商法“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規定,明確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抵押權,已經登記的,適用登記國法律,未經登記,適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權,適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優先權、船舶留置權和船舶抵押權相互之間的受償順序,適用法院地法律;船舶油污損害責任,適用油污損害結果發生地法律。
新修訂內容還包括增加“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內容以及專章規定船舶油污損害責任、專節規定電子運輸記錄,明確電子運輸記錄的法律地位,規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電子運輸記錄與運輸單證具有同等效力等。
【法律顧問指引】
本次修訂篇幅較大,內容更新較多,無論是從事貨代、海運的企業,還是涉及海上運輸的企業,均應全面學習新修訂的海商法,并與法律顧問一起梳理和優化目前的海上運輸業務流程、合同以及風控,為明年5月新海商法實施提前做好準備。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修訂,處罰力度大大提高
2025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提高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的規定,包括引入與企業規模、營業額掛鉤的處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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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絡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2.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網絡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絡安全等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3.有前兩款行為,造成大量數據泄露、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局部功能等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喪失主要功能等特別嚴重危害網絡安全后果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4.銷售或者提供未經安全認證、安全檢測或者安全認證不合格、安全檢測不符合要求的網絡關鍵設備和網絡安全專用產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提供,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5.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展網絡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絡攻擊、網絡侵入等網絡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以及網絡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停止傳輸、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等其他行為也作出具體的處罰規定。
【法律顧問指引】
本次修訂主要集中在提高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越嚴重,處罰就越重,而且直接責任人的處罰也大幅加重了,增加"暫停業務"或"關閉網站"的直接處罰權,也是對互聯網企業來說,更重大的風險。
據此,建議互聯網企業必須審慎學習本次修訂內容,如有需要,可以與法律顧問一起討論和梳理,避免違法行為發生被高額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修訂,排放VOCs企業可關注
2025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并于當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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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環境保護稅法主要針對直接向環境排放VOCs的企業,需按新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即:“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環境保護需要,對直接向環境排放本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以外的揮發性有機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開展征收環境保護稅試點工作。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的特點,合理設定征稅范圍和稅額幅度,完善監測技術和排放量計算方法,加強工作協同,加快推進試點工作。
國務院自試點實施辦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征收揮發性有機物環境保護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法律顧問指引】
如企業涉及直接向環境排放VOCs的,則需按照新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據此,企業可以進一步核算成本和引入其他措施替代或采用低VOCs原料。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宣傳教育法》出臺,明確企業普法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治宣傳教育法》將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將此前長期開展的全民普法工作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對企業合規經營和風險防控提出了新要求,也提供了新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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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構建了“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大普法工作格局,并由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具體工作。其核心機制是明確了國家機關的“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要求執法、司法機關在履職過程中必須承擔起普法的責任。同時,法律確立了公民終身法治教育制度,將法治教育覆蓋國民教育、干部教育、社會教育全過程,標志著普法從階段性活動轉變為常態化制度。
企業相關法定義務
1.內部普法:培訓企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法治教育培訓,建立并實施管理人員學法用法制度。
2.公共場所宣傳:公共場所(如商場、景區)的經營管理者需圍繞消費者權益保護、產品責任等主題開展法治宣傳。
3.網絡空間宣傳: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對從業人員和網絡用戶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4.行業自律引導:行業協會、商會應加強對會員的法治宣傳教育,提升行業整體法治化水平。
該法律對企業而言,不僅是責任,更是提升合規水平和競爭力的指南。這要求企業將法治教育納入日常管理和員工培訓體系,提升全員法律意識,從源頭減少勞動糾紛、合同違約等風險。
【法律顧問指引】
企業應將法治宣傳教育納入內部管理體系,制定員工普法計劃,公共場所及網絡服務經營者需履行宣傳義務,行業協會應加強引導,以提升整體合規水平,建議與法律顧問共同制定落實方案。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施行,強化企業應急責任
2025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定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部法律旨在系統性地提升國家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與各類企業的運營準備和責任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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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法律對企業的運營提出了明確的合規要求,同時也為相關產業帶來了新的發展空間。同時明確了企業主體責任:“單位應當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工作,執行依法采取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措施”。這意味著企業有義務配合政府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各項措施,例如提供物資、場所或服從統一的管控安排。
法律的出臺也為特定行業帶來了政策利好
1.檢驗檢測行業:法律將檢驗檢測機構明確納入國家監測哨點網絡,要求其在發現相關情形后2小時內報告。這為體外診斷(IVD)、第三方醫學檢驗等企業提供了更明確的法定地位和業務空間。
2.應急物資與技術產業:法律強調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并鼓勵開展公共衛生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這對于從事防護用品、藥品、醫療器械、消毒產品、應急信息化技術研發和生產的企業是長期利好。
3.供應鏈與物流企業:法律要求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供應和維護社會基本運行,這凸顯了物流、倉儲、配送企業在應急保障中的關鍵作用,相關企業有望獲得更多支持。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法》的施行標志著我國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進入了新的法治化階段。對于企業而言,這既是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內部合規的明確要求,也為相關產業帶來了參與國家應急體系建設、拓展市場的長期機遇。
【法律顧問指引】
企業需建立應急管理制度,明確配合政府措施的義務,檢驗檢測、應急物資、物流等相關行業應把握政策機遇,優化業務布局,建議與法律顧問評估合規風險與發展策略。
六.《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實施,推動油氣市場開放
由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將于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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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新規對油氣行業的市場開放與公平競爭具有重要意義。本次《監管辦法》的出臺,旨在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能源行業市場化改革的決策部署以及《能源法》的相關規定。其最關鍵的升級在于,將監管辦法從原有的規范性文件提升為部門規章,并首次設置了具體的罰則條款,從而極大強化了監管權威與執法效能。
核心要點:
用戶服務方面:新增用戶注冊與服務受理條款,要求運營企業明確注冊辦法和容量分配細則,鼓勵通過網絡平臺便捷受理服務。
監管范圍方面:覆蓋提供公共服務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氣(含LNG)的管道、LNG接收站、地下儲氣庫等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值得注意的是,監管對象不僅包括國家管網集團,也涵蓋其他各類主體(如油氣央企、地方國企、民營企業) 運營的符合規定的管網設施。
信息公開方面:修改信息公開條款,實行分級公開、基礎制度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剩余能力等敏感信息則向已注冊用戶披露,兼顧透明度與信息安全。
新規通過完善規則、強化監管,致力于破解過去制約公平開放的關鍵問題。對于依賴油氣管網設施的各類市場主體(如油氣生產商、貿易商、大型工業用戶等)而言,這意味著接入管網服務的機會將更公平、流程更透明,權益也更能得到保障。
【法律顧問指引】
油氣相關企業應熟悉新規要求,利用公平開放機制優化資源配置,運營企業需完善服務流程與信息公開,建議與法律顧問評估合規性并防范風險。
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修訂,提升消防安全標準
國家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標準》(GB/T 50720-2011)的2025年局部修訂版已正式發布,并將于2025年11月1日起實施。此次修訂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提出了更細致、更嚴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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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點:
標準屬性與名稱的變化:名稱由“規范”改為“標準”,編號由GB改為GB/T,性質由強制性國家標準調整為推薦性國家標準。 調整后,原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款)改為非強制性條文(款)。標準核心安全要求并未降低,并強調與其他條文協同實施。
總平面布局:消防車道設置更靈活:允許在設置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在盡頭設置回車場。高層建筑要求提升:超過100m的在建工程,回車場尺寸建議不小于18m×18m。 提升了規定的可操作性,并對超高層建筑的消防救援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建筑防火方面:強化既有建筑改造防火分隔、明確外腳手架材料,重點強化了改造工程的風險管控,從材料源頭減少火災荷載。
臨時消防設施方面:滅火器配置標準提升、應急照明標準大幅提高、新增超高層臨時避難所。顯著提升了火災初期的撲救能力和緊急情況下的疏散安全保障。
防火管理方面:動火作業監管升級、危險品管理更嚴格、引入智慧消防概念。從事前審批、事中監管到事后監護,全鏈條強化了動火等危險作業的管理。
2025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標準》是一部更為嚴謹、全面且貼合當前建筑工程特點的安全標準。它對施工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為構建更安全的施工環境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法律顧問指引】
施工企業需按新標準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動火作業與危險品管控,建議與法律顧問審查現場方案,確保符合規定并降低火災隱患。
八.《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實施,企業須完成信息備案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辦法》在2024年11月1日實施,該辦法規定,在2024年11月1日前已經登記注冊的備案主體,應在2025年11月1日前按照辦法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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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備案主體:公司、合伙企業和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無需備案,其他主體按照辦法是暫免備案。
*特殊情況:注冊資本(出資額)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且股東、合伙人全部為自然人的備案主體,如果不存在股東、合伙人以外的自然人對其實際控制或者從其獲取收益,也不存在通過股權、合伙權益以外的方式對其實施控制或者從其獲取收益的情形,承諾后免于備案受益所有人信息。
2、自然人受益所有人的認定:
(1)通過直接方式或者間接方式最終擁有備案主體25%以上股權、股份或者合伙權益;
(2)雖未滿足第一項標準,但最終享有備案主體25%以上收益權、表決權;
(3)雖未滿足第一項標準,但單獨或者聯合對備案主體進行實際控制。
不存以上三種情形的,應當將備案主體中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的人員視為受益所有人進行備案。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應當將法定代表人視為受益所有人進行備案。
*實際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協議約定、關系密切的人等方式實施控制,例如決定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的任免,決定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制定或者執行,決定財務收支,長期實際支配使用重要資產或者主要資金等。
【法律顧問指引】
請公司關注本規定,及時在市場管理監督部門網站辦理受益所有人備案,避免違反規定被行政處罰。本辦法實質上是為了層層穿透受益者,確定最終擁有、實際控制備案主體或享有其最終收益的自然人,提高市場透明度和預防和遏制腐敗。
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施行,明確網絡糾紛管轄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法釋〔2025〕14號)于2025年11月1日實施,該規定與企業有關的內容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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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四類網絡案件由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將 “網絡數據權屬、侵權、合同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隱私權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權屬、侵權、合同糾紛” 、“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北京市、杭州市、廣州市市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審理的上述案件將分別由三家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
2.將部分案件調整出互聯網法院管轄范圍:“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通過電子商務平臺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以及網絡侵害名譽權、一般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網絡侵權糾紛。
3.相應調整互聯網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臺案件范圍。行政案件方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涉及網絡數據監管、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監管、網絡不正當競爭監管、網絡交易管理、網絡信息服務管理等行政案件,涉外涉港澳臺案件方面,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應當由基層法院受理的網絡數據糾紛、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糾紛、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網絡域名糾紛、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法律顧問指引】
該規定實際上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的調整,公司如果涉及互聯網糾紛,即要關注該規定,該等糾紛理應向有管轄權的互聯網法院申請立案。若發生該等糾紛,建議與法律顧問一起討論并確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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