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請托型詐騙罪常因基于“人情關系”涉及灰色請托地帶,常面臨事實認定難、證據審查難的問題。此類案件的辯護需緊扣詐騙罪構成要件,結合案件具體事實與證據細節,從多個維度突破。
一、關于具體的詐騙行為
從構成要件來看,“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請托型詐騙罪認定的關鍵前提。但實踐中,由于請托事項常常不合法,所以辦案機關往往傾向于默認“請托辦事承諾” 是虛構事實,形成對被告人不利的推定。對此,辯護可從三方面展開:
其一,若被告人此前有成功辦理同類請托事項的案例,可證明其未夸大能力,如(2015)麗縉刑初字第 407 號案中,被告人雖可能夸大介紹人脈,但因確有實際對接辦理許可證的行為,法院認定其未構成 “虛構事實”;
其二,審查被告人是否存在轉委托行為,若被告人將請托事項轉托給他人,且能提供與轉托人的溝通記錄、資金流向憑證,可說明其無虛構意圖;
其三,若僅有被害人陳述指認被告人虛構事實,無微信聊天記錄、書面承諾等實物證據佐證,應依據“孤證不能定案” 原則,否定虛構事實的認定。
二、關于“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是請托型詐騙罪辯護的另一核心。司法實踐中,法院多通過資金去向、履約行為、事后態度等基礎事實推定主觀意圖,辯護緊扣“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 和 “不依賴言詞證據” 兩大原則。一方面,若被告人在事中積極推進請托事項,如聯系相關人員、獲取辦事材料、反饋進展,即便最終未辦成,也可否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2019)黑01刑終55號案中,被告人找到媒體記者跟進請托事項,法院據此認定其無非法占有意圖;另一方面,事后態度至關重要,若被告人在請托事項未辦成后,主動提出退款、實際退還部分款項,或提供還款計劃,可直接削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如(2017)冀 02 刑終 449 號案中,被告人王曉軍退還 50 萬元獲利,法院因證據不足未認定其構成詐騙。
三、堅持證據辯護
證據審查往往是請托型詐騙罪的重要辯護突破口。
書證方面,需重點核查合同、收據等是否為原件,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必要時可申請筆跡鑒定;對于銀行流水,審查要善用篩選功能,確認涉案金額是否準確,關注被告人是否存在超出收入水平的大額消費,同時排查是否有向被害人家屬退款卻未被扣除的情況;另外此類案件的微信聊天記錄往往也會作為關鍵證據,需確保取證完整,全面審閱被告人與被害人、轉托人的溝通內容,若記錄中體現被告人持續反饋辦事進展、無推諉逃避行為,可作為否定犯罪的重要依據。
此外,對于司法會計鑒定意見,需審查檢材是否完整、來源是否合法,若鑒定依據的財務資料缺失,或包含被害人陳述等非財務會計資料,可申請排除該鑒定意見的證據資格。
綜上,請托型詐騙罪的辯護需以構成要件為基礎,以證據審查為核心,結合案件具體事實靈活運用辯護策略,既要打破不利的事實推定,又要精準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細節,才能實現有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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