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明確了!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涉及收益范圍、歸屬、使用、公示、監督等等!公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兩年!大家覺得怎么樣?
比如: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上的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活動。
第三條公共收益管理應當堅持公平公開、專戶存儲、業主共有、共同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處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區業主共有部分(含共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住宅小區共有部分)依法開展生產、經營、租賃等活動,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產生的收入。 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住宅小區的圍墻、小區出入口或者大門、道閘、 分道欄、電梯、樓道等所得的經營收入;
(二)利用公共場地、公共道路停放車輛收取的場地使用費; (三)利用公共場地擺攤、引進自助售賣機或快遞柜等收取的進場費;
(四)利用全體業主共有的會所、游泳池(館)、健身室(館)、 架空層等公建配套用房或者場地進行租賃或者經營產生的收入;
(五)公共收益利息收入;
(六)其他依法屬于業主的共有收入。
第五條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權屬分為全體業主公共收益和部分業主公共收益。利用全體業主共有部分(如小區主干道、 中心廣場)產生的收益為全體業主公共收益;利用部分業主共有部分(如某單元樓道、某樓棟屋面)產生的收益為部分業主公共收益。部分業主公共收益的使用、分配,由該共有部分對應的業主共同決定,表決規則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執行,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公共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費用;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聘用專職人員薪酬或者補貼等費用;
(三)委托第三方開展評估鑒定、財務審計、招標代理等費用;
(四)抵扣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水電公攤費用等合法支出; (五)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費用。
等等...下面看看原文公告!
保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保定市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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