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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濮陽婚內強奸案有了新進展!男子被關285天后無罪釋放,老婆走了,房子沒了,剩下兩個孩子和一屁股債。不過,他獲得了國家賠償。他這算是徹底反轉了吧?然而,房子還能要回來嗎?女方算不算誣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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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月后,妻子報警稱被丈夫強奸。鄰居作證說,妻子當時披頭散發光著腳,哭訴遭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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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天后,尹先生被刑事拘留。
妻子控訴,“1小時內被迫發生多次關系”。
丈夫矢口否認,并稱"不符合生理常識"。他認為,妻子是為了離婚時謀取更多財產。
丈夫回憶,當日妻子不斷干嘔,因雙方長期沒過夫妻生活,他便起了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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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試圖拍攝視頻,以獲取證據。在這個過程中,他將妻子壓在身下,吸了幾下她的脖子,但并未發生關系。
DNA鑒定結果顯示,妻子身體及衣物上均未檢測出精斑。檢察機關最終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
羈押期間,丈夫在看守所里與妻子簽下了不平等的離婚協議:兩個孩子由他撫養,父母32萬全款買的房子過戶給妻子,家里的14萬債務由自己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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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從法律角度如何評價此事呢?
1、婚內強奸如何認定?
只要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關系,就構成強奸罪,而不管對象是不是妻子。
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行發生性關系,通常不以強奸罪論處。但在特殊情形下,如夫妻處于離婚訴訟期間或分居狀態,可能會認定為強奸罪。
還有屢遭詬病的“暫停式”犯罪,比如說男子和女子自愿發生關系時,中途女子要求停止,男子以為開玩笑并未理會的情形。此類犯罪確實合乎法律,但常人卻難以理解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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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給妻子的房子還能要回來嗎?
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本案中,如果丈夫能夠證明當時受到妻子脅迫(比如說以出具諒解書為由等),則有權申請撤銷該財產分配行為,但是婚姻關系無法自行恢復。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丈夫一直拒不認罪,大概率不會要求妻子出具諒解書,所以被認定脅迫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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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妻子的行為構成誣告嗎?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誣告,是指捏造事實控告他人,意圖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本案中,丈夫因為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但是實踐中要追究妻子的誣告罪,可能存在一定的難度,除非他能證明妻子存在主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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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具有家庭和人倫特性,和普通的男女朋友或者陌生人之間的關系不同,因而認定時務必要特別謹慎。如果認定條件過于寬泛,女性情緒一旦失控,男人們就會人人自危。因為誰也不知道,女方什么時候會突然叫停。
婚內強奸的確保護了女性的性自主權利,體現了國家對于婦女的特殊保護和關愛,但是如何把握該罪的尺度,卻成了我們必須予以考慮并解決的難題。對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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