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就李震訴阿里巴巴、支付寶等主體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壟斷案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終3129號案,撤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21)滬73知民初690號案,判令阿里巴巴、淘寶、天貓三主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李震因調查、制止本案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0000元,駁回李震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于李震指控的壟斷行為:
李震所指控的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條件等行為,均建立在如下事實基礎上:自李震于2017年6月8日注冊成為淘寶用戶之時起直至淘寶APP、天貓 APP 于2021年8月引入云閃付前的期間,用戶在注冊淘寶或者天貓賬戶時,需要勾選同意包括《支傳寶服務協議》在內的一攬子協議,本案無證據顯示在此期間用戶可以選擇使用其他第三方移動支付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
最高法院認為:
關于阿里巴巴方是否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首先,生效的可以初步證明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28號處罰決定涉及的當事人為本案當事人之一的阿里巴巴集團,該處罰決定界定的相關市場的服務范圍及地域范圍與本案需要界定的相關市場范圍一致,時間存在部分重合,且該處罰決定已經生效,可以作為證明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的初步證據。
其次,阿里巴巴集團、淘寶公司和天貓公司構成單一經濟實體。根據28號處罰決定的記載,阿里巴巴集團經營的淘寶和天貓平臺商品交易額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商品交易總額中占比超過50%,顯然該處罰決定認為阿里巴巴集團具有對淘寶和天貓平臺經營控制權。
再次,阿里巴巴集團、淘寶公司和天貓公司未提供足夠的反駁證據削弱上述初步證據的證明力。
最后,本案證據不能證明螞蟻集團和支付寶公司與阿里巴巴集團屬于單一經濟實體。經查,阿里巴巴集團不持有對螞蟻集團或者支付寶公司的控制權,支付寶公司與淘寶公司、天貓公司無相互持股的關系。
綜上,可以認定阿里巴巴集團、淘寶公司和天貓公司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具有支配地位。
綜上,阿里巴巴集團、淘寶公司和天貓公司濫用其在中國境內網絡零售平臺服務市場的支配地位,實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排除、限制了我國境內第三方移動支付市場的競爭,損害了消費者利益,違反了2008年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款第五項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不當,應予糾正。
關于停止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阿里巴巴集團對此已經予以整改,2021年8月支付寶平合已完成接入銀聯云閃付的技術研發,開放線上支付場景,此后更擴展至余額寶、翼支付、數字人民幣等。可見,阿里巴巴集團、淘寶公司和天貓公司的被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已經停止且已經整改完畢,李震關于停止被訴壟斷行為的訴訟請求事實上已經獲得實現,無需本院再予處理。
關于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李震在本案中僅主張賠償其因調查、制止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反壟斷民事訴訟通常較為復雜,存在較大的證明難度,李震為調查、制止本案被訴壟斷行為,必然需要付出誤工、交通、通訊等成本;其多次參與案件庭審,需要付出相應開支;
雖李震在本案中的訴訟請求僅部分成立,但其為調查、制止本案被訴壟斷行為實際付出的開支明顯不只其所主張的10000元。鑒此,本院對李震關于賠償其因調查、制止本案壟斷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部支持。
附最高法院二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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