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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紅勃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近日,臺灣歌手鄭智化在社交媒體發文指責深圳寶安機場,聲稱作為輪椅旅客的自己在登機時遭遇窘境:要搭乘的航班停在遠機位,機場為殘障旅客提供的升降車與艙門之間存在高度差距,輪椅無法進入,自己最后“連滾帶爬”才能登機。機場方面隨后道歉,承諾會立即改進相關設施和服務。但是,公共輿論對鄭智化的抱怨非常不滿,認為他是憑借明星話語權在索要特權和優待。在洶涌的輿論批評前,鄭智化發文稱自己“連滾帶爬”一詞使用不當,向相關人士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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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登機不順和情緒激動所發表的言論是否恰當,這個事情暫且不說;但客觀的情況是,鄭智化所面臨的困境,實際上是當前數量巨大的殘障人士群體所面臨的共同困境的縮影,而在法律上,這涉及殘障人士的一項基本權利——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權。
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的說法,“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換而言之,如果要問殘疾人和身體健全者最核心的差異何在,那就是前者因為自身原因,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諸多困難和障礙,而如果這些障礙和困難無法得到消除,他們就會被一堵無形的墻隔離在這個精彩的世界之外。
文明和法治社會的重要特質之一,就在于國家和社會能溫柔而體面地對待那些基于自身原因而處于不利地位的群體,比如兒童和老人,比如殘障人士。
因此,為了幫助殘障者群體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融入社會,參與社交、學習、工作,享有平凡而溫暖的煙火人生,法律上明確了殘障者擁有“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基本權利。而這一權利的實現,就需要政府和社會提供各類資源、給予各類支持。
對此,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在第一條明確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平等、充分、便捷地參與和融入社會生活,促進社會全體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殘障者平等參與社會生活權的實現,需要國家積極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全面承擔起尊重和保障殘障者人權的政治和法律責任。對此,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為殘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屬設施、搭乘公共交通運輸工具,獲取、使用和交流信息,獲得社會服務等提供便利。”
根據上述規定,政府需要為殘障者提供各類無障礙設施和無障礙服務。比如,針對視力障礙人士,應提供貫通安全的盲道和導航幫助;針對肢體殘障人士,應提供無障礙通道和無障礙電梯、無障礙洗手間;等等。
在火車站、飛機場等人流巨大、通行情況復雜的公共場所,相關機構需要根據需要,增加更多的無障礙設施,提供更多的無障礙服務,最大程度保障殘障者出行便利。
除了設施和服務外,政府還要重視信息無障礙建設。尤其是在數字化時代,對于眼睛看不見、耳朵聽不見的殘障者而言,如果在公共領域缺乏盲文、手語信息,如果網絡登錄和閱讀存在障礙,將會讓他們困于信息繭房之中。
因此,新聞資訊、社交通訊、生活購物、醫療健康、金融服務、學習教育、交通出行等領域的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應符合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和國家信息無障礙標準。各類數字平臺要提供無障礙服務,比如地圖類APP推出無障礙導航功能以幫助殘疾人盡量避開臺階、陡坡等障礙物,出行類的APP上線“一鍵叫車”功能,便于殘疾人獨自外出時打車。
在國家提供無障礙設施、服務和信息的同時,殘障者能否自主而安全地參與社會生活,還需要得到社會的理解和支持,需要社會創造友善而寬容的氛圍。
我曾經在冬日的凌晨,看到一個盲人在盲人道上雙手摸索著艱難前行,因為盲道上停放了很多車子,包括共享單車和機動車,專屬于殘障者的有限的道路資源被人們隨意占用,導致他們的出行困難重重,只能在車子的叢林里摸索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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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里,殘障者的數量其實并不少,可是在商場、電影院、體育場,我們卻很少見到殘障者的身影,他們實際上被排斥在了公共生活之外,而這無疑構成了一種普遍性和結構性的社會性歧視。
對此,我們需要反思:是什么造成了這種歧視,而我們是否也參與其中?
因此,每一個健全者都需要尊重殘障者的基本權利。這種尊重,首先表現為保障無障礙設置設備的安全可及,在物質上為殘障者出行創造條件。比如,不占用盲道和盲人停車位,保障殘障人士在公共交通工具、無障礙電梯和無障礙洗手間的優先使用權。換而言之,不要與殘障者爭搶本來屬于他們的資源。
社會公眾對殘障者權利的尊重,還表現為生活中平等而友善的對待。無障礙環境建設的理想目標,是讓殘障者可以在不需他人幫助的情況下,借助公共設施和公共支持就可以自主而安全地參與社會生活。因而,來自路人的過度關注和過度熱情,尤其是撲面而來的噓寒問暖,可能并非被殘障者歡迎,甚至可能構成一種隱形的傷害。
在某一無障礙環境建設良好的城市,我曾觀察過一位盲人的出行,他拿著導盲手杖沿著盲道順利前行,根據交通信號燈發出的聲音提示在十字路口等紅燈和過馬路,穿越幾條街道后通過無障礙電梯進入了地鐵,然后上車疾馳而去。在這個過程中,他行動自如,沒有路人照顧,也沒有受到外界特殊的關注。
作為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基本國際法文件,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規定:“本公約的原則是:尊重固有尊嚴和個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以及個人的自立;充分和切實地參與和融入社會;尊重差異,接受殘疾人是人的多樣性的一部分和人類的一份子。”這樣的理念,應該得到政府和全社會的理解和認同,我們需要認識到:
殘疾人與健全者共同組成了這個多樣化的世界,他們在身體方面存在缺陷,但并不屬于另類,他們不該被忽略,不該被隔離在正常社會生活之外,他們有權利在無需他人幫助的情況下去商場逛街,去公園游戲,去圖書館閱讀,去電視臺參與時事評論。
誠如有評論家所說,如果我們所處的是一個“強者友好型社會”,那么你就總會有短板。即使你腿腳好用,視力5.0,但是在遇到比你強大和堅硬的東西時,你也只有“連滾帶爬”。
鄭智化在致歉信的結尾說:“因事件引發的對少數群體利益的關注,比我個人感受意義更大,交給社會各方討論”,若能如此,這將是此次公共事件最大的價值所在。
最后想要強調的是,無障礙環境建設既是全體民眾的義務,也會讓全體民眾受益。今日的你我也許身強體壯,健步如飛,但我們終將老去,總會有搖搖晃晃、步伐蹣跚的那一天。因而,構建一個出行便利的無障礙環境,營造一個平和、包容、友善的無障礙社會,不僅是為了殘障者,也是為了包括你我在內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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