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公司1依據與某公司2簽訂的施工合同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某公司2未按期給付工程進度款,但作出了《支付工程款項的承諾函》。寬限期滿后某公司2仍未付款,故某公司1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且某公司2需賠償某公司1的預期利潤,會被支持嗎?
也迪律師解答
某公司1訴請解除合同會被法院支持;但關于預期利潤這一訴求,某公司1需提交充分證據來證明合同順利履行后,必然會存在預期利潤及具體數額,否則,法院不會支持。原因在于:
在建設工程中,承包人訂立施工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通過對合同的妥善履行,以投入工程的人、財、物期待能夠如期、足額取得工程價款,從而期待實現盈利。但是,建筑業本身就是微利行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工程價款大多數為暫定價款,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材料價格的調差、設計圖紙的變更、新增項目的洽商簽證、簽訂補充協議、停工窩工的補償等,都會導致最終結算價款與合同約定的價款不一致。由于建設工程的履行具有長期性、專業性、風險性的特征,在不斷變化的建筑市場中是否能夠獲利還取決于市場因素的穩定以及承包人自身經營管理能力、風險承受能力、施工工藝的精進等等,因此建設工程項目并非均能確保盈利,預期利潤有極強的不確定性。本案中,即使案涉合同順利履行完畢,也可能受施工管理、原材料價格變動等等諸多因素影響,未必產生預期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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