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邊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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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A公司訴B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書,但是B公司未在生效判決指定的付款期限內履行付款義務,A公司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因B公司實際停止經營,且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A公司為了維護自身的債權得以實現,遂申請追加B公司股東張先生和王女士作為被執行人,在未出資范圍內就B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追加張先生為本案的被執行人,對于A公司申請追加王女士為被執行人未采納。
三、裁判理由
法院審理查明,B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000萬元,股東張先生認繳70%,應出資額為700萬元,實繳出資0元,股東王女士認繳30%,應出資額應為300萬元,實繳出資300萬元,股東張先生未完成實繳,因此追加張先生為本案的被執行人,王女士已經完成了全部實繳義務,因此對公司的債務無需承擔責任。
四、律師說法
“執行難”問題已經是眾所周知的難題,尤其經濟環境不景氣的情況下,部分企業以為停止經營置之不理就可免于承擔債務,但殊不知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即便企業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可根據相關依據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有限公司股東是否需要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關鍵在于股東是否完成了實繳,因此提醒廣大企業以及股東規范管理,保存好出資證明等文件,以備不時之需。
部分企業虛構工商登記信息,制造完成實繳的假象,殊不知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會嚴格審查是否實繳,如果股東不能舉證證明其實際完成實繳,也要承擔相應責任。
部分通過各種途徑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導致近些年來因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持續上升,提醒大家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積極面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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