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張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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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聞事件
10月27日,北京警方在工作中發現了一筆奇怪的交易。交易中涉及一張假幣母版的圖片,警方判斷,買家很可能在印制假幣。根據這條線索,警方順藤摸瓜,抓獲15名犯罪嫌疑人,搗毀8個貨幣偽造窩點,繳獲250多萬元假幣。
據介紹,這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均為“00”后,甚至還有未成年人。他們先通過境外軟件學習造假技術,后使用打印機生產假幣,再利用虛擬幣結算的方式進行銷售。犯罪嫌疑人不僅自己生產,還傳授造假技術,從中牟利。
二、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法律知識學習
在這起事件中還可能存在衍生罪名: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與持有、使用假幣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他們通過網絡銷售假幣的行為,完全符合此罪構成要件。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僅自己生產,還傳授造假技術牟利,這一行為單獨構成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的“傳授犯罪方法罪”。該罪指用各種方式將犯罪的方法、技能傳授給他人的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將造假技術作為“商品”出售,極大地擴大了犯罪危害,是司法打擊的重點。
對于涉案的未成年人,我國法律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依據《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重傷、搶劫、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的,才負刑事責任。因此,本案中若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雖可能免于刑事起訴,但絕非一放了之。司法機關會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由政府進行收容教養。同時,其犯罪記錄將被封存,以保護其未來回歸社會的權利。但這絕不意味著犯罪“零成本”,它依然會對其人生軌跡造成深遠影響。
四、案件引發的社會思考
這起案件遠非一樁簡單的刑事罪案,它更像一記沉重的警鐘,敲響在家庭、學校與社會的耳邊。
一群本應在校園汲取知識、塑造品格的年輕人,為何會集體走向犯罪?這暴露出當前法治教育和生命教育的嚴重不足。教育若只停留在分數與升學,而忽視了對法律敬畏感、財富獲取正義感以及生命價值感的培育,就會在年輕人的思想中留下“真空地帶”。當“賺快錢”、“一夜暴富”成為部分人信奉的圭臬,法律的底線便可能在利益的誘惑下變得不堪一擊。他們精通技術,卻對使用技術的倫理邊界一無所知;他們渴望成功,卻對通往成功的正道充滿迷茫。
如此大規模的造假活動,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涉案少年的家長,是否真正盡到了監護責任?是否關心過孩子深夜在電腦前做什么?是否了解他們異常的資金來源和消費情況?案件的爆發,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家庭監管的缺失。忙于生計的父母,可能疏于與孩子進行深度的心靈溝通,未能及時發現其思想上的偏差和行為上的異常。
此案不僅警示著潛在的犯罪者,也為每一位社會公眾敲響了警鐘。
對青少年來說:青春充滿無限可能,但絕不能在法律的底線上“試錯”。一次犯罪的代價,可能是一生都無法挽回的。要樹立“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正確財富觀,將聰明才智用于學習知識和正當的技能上。
對家長來說:不能再做“甩手掌柜”。必須加強對孩子的陪伴與溝通,關注其心理健康和網絡足跡。要及早進行法治教育,讓孩子明白行為的邊界與后果。發現不良苗頭,應立即干預,尋求學校和專業機構的幫助。
這張由打印機吐出的假幣,印制的不僅是虛假的圖案,更是一群“00后”迷失的青春和對社會秩序的公然挑釁。它向我們展示了一個殘酷的現實:在技術平權的時代,犯罪的“賦權”可能比教育的“賦能”來得更為迅速和直接。解決這一問題,無法單靠法律的嚴懲,更需要一場深刻的教育反思、一場緊密的家庭聯動和一場全社會的共同行動。我們必須教會下一代,如何在一個技術無所不能的時代,成為一個心有敬畏、行有所止、用智慧和勤勞開創未來的人。這,或許是這起令人痛心的案件留給社會最寶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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