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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借新還舊,抵押權人是否應當就新債承擔擔保責任?
抵押權人承擔擔保責任應以其真實意思為前提,僅明確為特定用途的舊債提供擔保的情形下,無須就“借新還舊”的新債承擔擔保責任。
閱讀提示:實踐中,有時會出現債務人借新還舊的情形,而僅有對舊債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后續各方可能就抵押權人是否就新債承擔擔保責任產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抵押權人主張滌除抵押登記,法院將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擔保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則涉抵押合同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新鄉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借新還舊情形的認定需要綜合借款主體、借款行為和雙方合意來判斷,擔保人僅承擔其真實意思表示下作出的擔保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簡介:
1.2005年10月,王某某為貸款600萬元,先后與某農商行(被告)、擔保人某實業公司(原告)簽訂兩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用途為“征地”,原告以其自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原告辦理了抵押登記,被告為抵押權人。
2.2007年4月30日,王某某償還前述600萬元借款,被告出具收回貸款憑證。同日,王某某、原告與被告簽訂兩份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約定王某某借款兩筆累計600萬元,借款期限為2007年4月30日至2008年4月30日,借款用途為“征地”,原告系擔保人。隨后,涉案土地未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3.2012年9月,被告與某農業公司簽訂協議,約定某農業公司收購被告的部分不良貸款。2013年5月,被告就債權轉讓、債務催收事宜登報公告,明確將自身對王某某及擔保人享有的債權、擔保權益等全部權利依法轉讓給某農業公司。
4.2013年4月—2014年2月,原告員工時某向被告員工趙某轉賬1500萬元,后又分別給付趙某、某農業公司承兌匯票150萬元。2014年4月,趙某給付某農業公司796.5萬元。2021年9月、2021年11月,時某、趙某先后出具情況說明,說明上述期間時某給付的款項包括王某某600萬元在內的債務。
5.隨后,因各方發生爭議,原告某實業公司向河南省長垣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農商行辦理涉案土地使用權的解押手續、賠償損失、承擔稅費。2021年8月2日,長垣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部分成立,判決被告協助辦理解押手續。
6.被告不服,向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新鄉中院二審認為被告上訴主張成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7.原告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或者發回重審。經河南高院裁定,新鄉中院審查原告再審申請,裁定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發回長垣法院重審。
8.2023年1月28日,長垣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部分成立,判決被告協助原告辦理涉案土地的解押手續。
9.被告某農商行不服,向新鄉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重審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某實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10.2023年3月28日,新鄉中院再審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某實業公司要求滌除涉案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主張是否成立?
法院裁判觀點:
一、2007年的涉案600萬元貸款相關的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因抵押未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新鄉中院認為,本案的糾紛均發生在民法典實施之前,一審法院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于法有據。關于案涉土地抵押權是否已經消滅。根據2007年4月30日某農商銀行向王某某出具收回貸款憑證的事實和與王某某簽訂兩份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事實,認定2007年4月30日王某某以“征地”為用途向長垣農商行分兩筆貸款共計600萬元并簽訂的兩份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因抵押未登記而不發生物權效力。
二、無舊債擔保人同意新債擔保的書面證據,債權人要求擔保人就新債承擔擔保責任的主張不成立
新鄉中院認為,某農商行雖主張該貸款系借新還舊,但是未對當日向王某某出具收回貸款憑證的原因作出合理解釋,未提供證據證明某實業公司對所謂案涉貸款用途系借新還舊的合意書面同意,故其關于案涉貸款屬于借新還舊,基于該項債權的抵押權并未消滅的主張不能成立。
三、主債權經清償而消滅,涉案擔保責任亦消滅。
新鄉中院認為,現時某某、趙某某均明確2007年4月30日的600萬元債權已經獲得全部清償,故某實業公司對2007年4月30日的600萬元的擔保責任隨著主債權的消滅亦歸于消滅。
四、債權人未舉證證明向某實業公司發出有效催收,某實業公司訴訟時效抗辯成立。
新鄉中院認為,某實業公司在原一審提交的代理詞及情況說明中均明確提出本案主債權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且在本案一審中亦對案涉貸款的債權人某農業公司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某農業公司并未舉證證明自2013年5月發出債務催收公告后向王某某、某實業公司主張過權利,故某農商行關于訴訟時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抵押權人已不享有抵押權,現抵押登記已侵害某實業公司利益,應予滌除。
新鄉中院認為,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關于某農商行是否有義務配合辦理案涉抵押權的注銷登記。根據前文論述,不論某農商行抑或某農業公司均已不享有對案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但抵押登記仍未涂銷,該權利負擔已經侵害某實業公司的利益,某實業公司主張涂銷抵押登記理由正當,故某農商行有義務配合某實業公司辦理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解押手續。
綜上,新鄉法院認為某農商行的上訴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某實業公司訴某農商行、某農業公司等抵押合同糾紛案》,[入庫編號:2023-08-2-105-001 ],[案號:(2023)豫07民終1139號]
訴訟實戰指南:
一、建議類案中的擔保人,僅僅圍繞物權法定原則、自身抵押真意等要點,做好訴訟工作。
本案中,抵押人某實業公司在訴訟中抓住了三個顯著的關鍵點:其一,強調涉案土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僅限于舊貸,未就新貸設立抵押權;其二,強調2007年4月30日新貸合同訂立時,其真實意圖是給用于“征地”的借款提供擔保,不是為某農商行主張的“借新還舊”的借款提供擔保;其三,強調自身未在主債務訴訟期間內收到過某農商行的權利主張,提出有力的訴訟時效抗辯。最后取得了勝訴結果。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某實業公司的擔保人,作為擔保人針對新債借款合同的簽字蓋章時,首先,要明確自身提供擔保的性質,是否為物保還是人保,如果是物保,擔保財產是需要登記生效的不動產還是不需要登記的動產,務必在仔細審查借款用途以及債務人真實財務狀況、客觀評估自身擔保風險之后,再作為擔保人簽字蓋章。如果是公司,針對擔保真意的要點,還可以從合同約定、債權人是否審查公司內部決議、債權人是否清晰告知關于擔保風險的關鍵合同要素等角度綜合論證自身的擔保真意,并且要精準鎖定法律依據,支撐自身主張,爭取勝訴可能性。
二、建議類案中的債權人,針對“借新還舊”擔保借款合同簽訂的當天各方磋商的過程進行舉證,充分論證舊貸擔保人具有為新貸擔保的真實意圖。
本案中,債權人某農商行之所以敗訴,很重要的一點是其未就擔保人某實業公司具有為新債提供擔保的真意,生效判決論述某農商行無可證明某實業公司知悉新貸用途系“借新還舊”的書面證據。
在此,我們建議,類似情形下的債權人關注:對于債務人借新還舊貸款合同、擔保合同、新貸發放用于債務人償還舊債等關鍵事宜是否發生在同一日,擔保人是否全程參與借新還舊的磋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應圍繞舊貸擔保人對新貸用途充分知情、具有為新貸擔保的真實意思進行舉證和論述,尤其要舉證磋商當天各方形成的書面文件、擔保人為公司的情形下出具了符合其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決議文件。
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
1.《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對應《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七條
貸款到期后,借款人與貸款人訂立新的借款合同,將新貸用于歸還舊貸,舊貸因清償而消滅,為舊貸設立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貸款人以舊貸上的擔保物權尚未進行涂銷登記為由,主張對新貸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約定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的除外。
3.《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五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六條
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舊貸的物的擔保人在登記尚未注銷的情形下同意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在訂立新的貸款合同前又以該擔保財產為其他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其他債權人主張其擔保物權順位優先于新貸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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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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