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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總工會文件
浙總工發〔2025〕25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總工會關于加強和規范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總工會,省各產業工會:
《浙江省總工會關于加強和規范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實施細則》已經省總工會第十六屆二十三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總工會
2025年6月20日
浙江省總工會關于加強和規范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規范基層工會的經費使用,體現工會經費更好地為會員服務,現就我省貫徹落實《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印發<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通知》(總工辦發〔2017〕32號)(以下簡稱《通知》)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大工會經費投入力度助力職工文化旅游消費十項措施 >的通知》(總工辦發〔2025〕6號),制定本細則。
一、充分保障基層工會工作經費
(一)各級工會依法足額收繳工會經費。
各基層工會要督促建會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 撥繳工會經費,并按照基層工會留用 60%、上繳上級工會40%的比例分成(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行全額稅務代收工會經費的市、 縣(市、區)總工會,要將基層工會應分成的 60%工會經費返還至繳費單位工會賬戶。按規定由財政保障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由單位及時撥繳工會。
(二)基層工會依法組織好其余各項收入。
基層工會要依照《工會法》組織好工會的各項收入。要按時收取會員應繳納的會費;基層工會在結余資金不足時,確因開展活動和工作需要可向單位申請行政補助,屬于財政撥款單位應納入單位部門預算,再由各單位行政撥給基層工會,并按確定的用途開支;基層工會在足額收繳工會經費之后,因上級工會要求開展工會工作發生經費困難時,可向上級工會申請專項補助,實行專款專用。
( 三)各項收入納入工會經費預算管理。
基層工會各項收入納入工會經費收入預算管理。不得將應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外的其他各項資金和收入轉入工會賬戶或通過工會賬戶發放福利。基層工會要嚴格把關,接受捐贈收入要合法合規,對不屬于基層工會收取范圍的收入要予以拒收。
二、規范工會經費支出
基層工會要堅持工會經費服務工會工作和工會會員的方向,收取的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會員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經費支出必須嚴格按照《通知》規定范圍和“八不準”的要求。相關支出的具體標準確定如下:
(一)職工教育支出相關標準。
1.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支付標準參照當地財政部門有關培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2.職工參加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教育培訓,其優秀學員的比例控制在參加教育培訓人員的10%以內,實行物質激勵的每人不超過300元。
(二)文體活動支出相關標準。
3.基層工會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文體活動,在活動文件中明確有統一著裝要求,可按參加者每人不超過500元的標準購買服裝。
4.基層工會自行組織籃球、足球、排球、團體操、排舞、歌詠等團體類比賽活動,確實需要統一著裝的,可按參加者每人兩年不超過600元的標準購買服裝。購置活動用器具,按實際需要確定。
5.基層工會組織的團體文體活動,因活動需要聘請教練和裁判,其勞務費發放標準為每人每天不超過500元,僅限外請工作人員,本單位工作人員一律不準發放。
6.基層工會組織設置獎項的職工運動會、文藝匯演、體育比賽等方面的文體活動,其獎勵范圍不得超過整個活動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二,個人最高名次的獎勵標準每人每項不超過600元,集體最高名次的獎勵標準每項人均不超過4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應的遞減。
7.基層工會組織的不設置獎項的文體活動,可為參加者每人發放價值不超過100元的活動紀念品,不得發放現金。
8.基層工會組織的文體活動,因活動連續,不安排活動用餐的,可給予伙食補助。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早餐不超過20元、 中餐和晚餐分別不超過 40元,每天不超過100元。
9.基層工會向會員收取的個人會費可以用于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體育比賽,開展春秋游,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不包括寺廟年票)、跨區域旅游景區年票(如浙江文旅惠民卡)等,支出合計不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會費收入的五倍。
10.基層工會組織春秋游活動可以委托旅行社組織,需簽訂委托協議,在省內和滬蘇皖閩贛5個周邊省(市)活動,不得到國家禁止風景名勝區開展活動。每年最多不超過4次,單次往返時間不超過2天1晚,開支范圍為住宿費、伙食費、租車費、門票、 活動用品等,住宿費、伙食費不超過當地財政部門規定的差旅費標準。每人每次不超過600元,當日往返的每人每天不超過200元。
( 三)職工集體福利支出相關標準。
11.基層工會可在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元旦、春節、清明 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發放標準原則上每人每年不超過2000元,同時全年用于慰問支出總額不得突破當年撥繳經費收入的70%。節日慰問品應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購買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明令禁止發放的物品,不得發放現金。發放方式可以為實物或到指定地點限時領取確定物品的提貨憑證,所發放的節日慰問品需附會員本人簽收的清單。
12.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每人每年發放一次不超過 500 元的消費券,用于購買文旅、餐飲、日用消費產品,具體發放標準、發放方式和終止時限由基層工會確定,不得采用購物卡、商業預付卡、 充值卡等明令禁止方式。基層工會應預留不低于當年節日慰問品和文旅、餐飲、日用消費產品發放總額的20%采購消費幫扶產品、脫貧地區農副產品。
13.基層工會向會員發放生日慰問品時,應在會員生日當月發放,每人每年最高標準不得超過300元,可以發放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也可以發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14.工會會員結婚、生育時,基層工會可以進行實物或現金慰問,每人每次不超過1000元,生育二胎及以上時,每人每次不超過2000元。
15.工會會員生病住院時,基層工會可以進行慰問,每人每次不超過1200 元,其中不超過1000元可以實行現金慰問。同一會員同一病種當年多次住院,慰問以一次為限。工會會員去世時,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慰問金,其直系親屬(限于配偶、父母、 子女)去世時,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可另送不超過 200 元的花圈。各基層工會必須結合實際情況在制度中統一明確慰問標準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慰問。
16.工會會員退休離開崗位時,基層工會可以向會員發放價值不超過 1000 元的紀念品。
17.各基層工會要嚴格鑒定好會員的身份,避免非本工會會員重復享受工會集體福利。凡該會員工資未納入撥繳工會經費工 資總額的或未繳納會費的,不準向該會員發放集體福利。借用、 掛職、勞務派遣等人員只能享受一處集體福利;離退休人員的集體福利在單位行政列支,不準納入基層工會集體福利發放范圍。
(四) 勞模職工療休養支出相關標準。
18.單位行政組織開展勞動模范和先進職工療休養活動時, 各基層工會根據勞動模范和先進職工的活動安排,可以給予每人不超過2000元的活動補貼支出。
(五) 困難職工幫扶支出相關標準。
19.工會會員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因致困時,基層工會根據會員困難情況,經工會委員會討論確定后,可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000元的救助慰問金。
( 六)業務支出相關標準。
20.基層工會發生的有關會議、培訓、國內差旅、因公臨時 出國、公務接待及誤餐補助等事項的支出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八 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新 修訂)、《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支出標準及報銷憑據要嚴格執行當地財政部門有關規定。
21.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等競技類活動, 其獎勵范圍不得超過整個活動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一,個人最高名次的獎勵標準每人每項不超過1200元,集體最高名次的獎勵標準每人不超過500元,其它名次依次做相應的遞減。
22.為調動兼職工會干部的工作積極性,有條件的基層工會根據工作實績,可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兼職工會干部(工會副主席、工會委員、工會財務干部)發放兼職補貼。發放標準原則上以實際兼職人數分檔設置補貼標準,并結合經費情況綜合確定,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具體發放標準由各單位集體討論后自行確定。
23.經本單位黨政認可和上級工會批準,基層工會可以開展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工作,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人數應當控制在本單位工會干部(含本級和分工會委員、經審委員、女職委委員、工會法律監督委員、工會勞動糾紛調解委員、工會小組長、工會干事及工會財務人員等)人數的10%以內,獎勵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800元;評選表彰工會積極分子的人數應當控制在本單位會員人數的5%以內,獎勵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500元。由上級工會開展的評選表彰基層優秀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工作,已給予獎勵的,基層工會不得重復獎勵。
(七)其他支出相關標準。
24.基層工會經費不得用于工會系統外單位組織的各類活動支出。基層工會結合經費情況,可以進行社會公益性活動捐助, 但不能直接代替單位行政進行捐助。
三、規范基層工會財務管理
(一) 實行工會經費獨立管理。
根據工會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應當獨立建立銀行賬戶, 實行單獨核算,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財政預算單位的基層工會應按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立銀行賬戶。不得與單位行政財務或黨、團及各類協(學)會等其他組織的財務合并核算。具備條件的,可單獨設置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選擇由單位行政集中核算、分戶管理,或者委托中介或聘請兼職會計人員代理記賬。
(二) 實行工會主席負責制。
基層工會主席對基層工會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各項經費支出實行主席負責制的一支筆審批制度, 重大資金支出實行集體討論決策程序。
( 三) 實行全面預算管理。
基層工會當年的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按照“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依法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工會經費年度收支預算,按規定程序報批或備案。嚴禁無預算、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動用歷年結余后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 四) 強化工會經費監督。
各級工會要切實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的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對發現違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對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對違紀違規的問題線索,要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置;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細則由浙江省總工會負責解釋,自7月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各地、各系統根據實際情況可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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