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若當事人提起訴訟“不為一己私利”,則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告資格,也要求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如果不是為救濟自己的權益而提起訴訟,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公益訴訟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均不能受理。
案例詳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157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畢梅玲。
委托代理人賀新義,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登封市。系畢梅玲之夫。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登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少林大道38號。
法定代表人楊金軍,該市人民政府市長。
原審第三人登封市教育體育局,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崇高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楊飛劍,該局局長。
再審申請人畢梅玲因訴登封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登封市政府)教育行政管理爭議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豫行終1121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廣宇、審判員閻巍、審判員仝蕾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畢梅玲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一、登封市政府將公辦學校老師配備到民辦的清華園學校任教,濫用職權,侵犯了登封市人民的利益;二、被分配到清華園學校的老師一人獲得兩份報酬,違反了按勞分配原則,損害國家利益;三、登封市政府干涉公辦學校的用人自主權,造成公辦學校學生受教育權受到侵犯;四、到清華園學校任教的老師應當依法解除公辦教師編制,否則浪費教育經費;五、登封市政府將特崗教師配備到清華園學校,違反了特崗教師的規定;六、登封市政府與清華園學校簽訂的《登封清華園學校項目合同》甲方簽字人已經被法辦,該項目涉嫌利益輸送。綜上,登封市政府違反了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登封市政府與清華園學校簽訂的《登封清華園學校項目合同》違法無效,判令對到清華園學校工作的公辦教師予以解編解職,并將已發放工資追回上繳國庫,判令追究濫用職權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畢梅玲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訴事項與本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畢梅玲的起訴不符合上述規定。綜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作出(2016)豫01行初689號行政裁定,駁回畢梅玲的起訴。
畢梅玲不服,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登封市政府與內黃清華園學校簽訂的《登封清華園學校項目合同》未對畢梅玲設定權利義務,也不對畢梅玲具有約束力,該合同對畢梅玲的權益不產生法律上的影響,畢梅玲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明該合同對其自身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畢梅玲對該合同不具有訴的利益,一審法院以畢梅玲與涉案合同不具有利害關系為由裁定駁回畢梅玲的起訴并無不當。據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畢梅玲向本院申請再審稱:登封市政府簽訂的《登封清華園學校項目合同》披著合法外衣,干著權錢交易,損害國家利益,破壞農村九年義務教育,破壞教育均衡發展。再審被申請人建起了私人盈利的清華園學校,可毀掉了一些無辜的農村學校,一些農村上不起學的學生被迫輟學,有一些家長不得不掏重金讓子女到清華園學校就讀。再審申請人不為一己私利,自掏腰包、自帶干糧,為捍衛國家巨額利益、捍衛農村百姓子女九年義務教育的權利,同涉嫌貪腐的行為作斗爭,完全是在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公正、法制、愛國的理念,難道愛國也需要“適格”嗎?難道愛國也必須與自己有利害關系嗎?一審和二審法院無視客觀事實,無視再審申請人的愛國行為,適用法律錯誤。綜上,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和二審行政裁定;2.依法判令《登封清華園學校項目合同》違法,并立即廢止;3.依法判令再審被申請人把54名公辦教師帶薪派往私人盈利性民辦學校,幫其盈利、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違法;4.追究因從農村學校抽調優秀教師,導致其學校停辦或合辦,破壞農村九年義務教育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5.依法判令54名公辦教師立即回到原學校工作,把其非法收入上繳國庫,留清華園學校所發的工資為己有;6.依法追究再審被申請人濫用職權涉嫌權錢交易的違法貪腐責任,依法確認再審申請人捍衛國家利益的行為為愛國行為。
本院認為:再審申請人畢梅玲是一位年屆六旬的人民教師,她提起本案訴訟,是請求確認登封市政府與清華園學校簽訂的《登封清華園學校項目合同》違法無效,因為依據該合同,“登封市政府將公辦學校老師配備到民辦的清華園學校任教,侵犯了登封市人民的利益”;“被分配到清華園學校的老師一人獲得兩份報酬,違反了按勞分配原則,損害國家利益”;“登封市政府干涉公辦學校的用人自主權,造成公辦學校學生受教育權受到侵犯”……展讀訴狀,我們對這位老教師的義舉心生敬意,也毫不懷疑她“不為一己私利”的動機,但是,也正是因為她提起訴訟“不為一己私利”,才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按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只有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告資格,也要求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如果不是為救濟自己的權益而提起訴訟,除法律明確規定的公益訴訟等特殊情形外,原則上均不能受理。本案中,再審申請人無論是主張“登封市人民的利益”、“國家利益”,還是“公辦學校學生受教育權”,均不屬于她自己的利益,原審法院駁回其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高度重視農村義務教育,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既是人民的期盼,也是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雖然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本院難以支持,但不能通過訴訟解決,并不妨礙通過其他法定途徑表達訴求。
綜上,再審申請人畢梅玲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畢梅玲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廣宇
審 判 員 閻 巍
審 判 員 仝 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駱芳菲
書 記 員 王昱力
ABOUT
![]()
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是經北京市司法局批準于2013年12月成立的合伙制事務所。自成立以來,來碩秉持客戶至上的理念,盡心竭力為客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針對征地拆遷業務,我們配備了專業的律師團隊,團隊律師均具備豐富的經驗。我所成功代理了江西省龍南縣房屋拆遷案件、解某訴河北省某縣政府的房屋征收決定案件及丁漢忠案件等多個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典型案例,其中江西省龍南縣房屋拆遷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評選為征地拆遷十大案例,解某訴河北省某縣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件入選2014推動河北法治進程十大案例,丁漢忠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強拆導致的血案,此案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廣泛的關注。來碩以“誠謹、仁愛、專注、良知”為宗旨,現已成為在征地拆遷、行政訴訟領域享有盛譽的律師事務所之一。
手機(微信):1360129730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