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系臺灣居民,與他人發生糾紛后被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應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進行處理,但上訴期仍告知為15天,是否屬于程序違法?
也迪律師解答
需要確定李某在大陸地區是否有住所。原因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六條規定:“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住所的當事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期限。當事人的上訴期均已屆滿沒有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若劉某在一審審理時明確其在大陸有住所,那么一審法院給予其15日的上訴期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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