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江西農民工劉某芬與萬某晶簽訂《地坪勞務分包合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接沈陽大學圖書館無機磨石地面施工,總勞務費107萬余元。萬某晶支付86萬元后,剩余21萬余元承諾2023年結清。
2023年,劉某芬多次催要無果,于2024年向沈陽市大東區(qū)法院起訴,卻遭萬某晶以“工程質量問題”反訴索賠100萬余元。盡管萬某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質量問題系劉某芬施工導致,一審法院仍判決劉某芬承擔100%責任,賠償100余萬元。劉某芬不服上訴到中院,二審法院雖改判其承擔50%責任,賠償金額降至50余萬元,但劉某芬仍對判決提出多項質疑:
1.一、二審法院在無充分證據(jù)的情況下,先后認定勞務班組承擔100%及50%責任,責任劃分是否合理、合法?
2.萬某晶反訴主張已產生維修金額232084.62元,法院判定金額為231538.5元,該金額差異對應的事實依據(jù)是什么?法院未明釋;
3.與案件無關聯(lián)性的證據(jù)被作為責任認定依據(jù),律師調取的證據(jù)反未被采納,證據(jù)采信邏輯是否合理、合法?
4.該工程已投入使用一年多且超質保期7個月,鑒定機構出具的“預估修復費用”及“無法確定質量問題唯一原因”的報告,能否作為責任認定依據(jù)?
5.設計圖紙規(guī)定厚度為20mm,現(xiàn)場施工實際執(zhí)行厚度為13mm,該行為是否構成偷工減料?若構成,省去的費用去了哪里?是否造成質量安全隱患?相關事項有待核查?
勞務清包施工合同
劉某芬是江西上饒人,在天津做地坪施工多年,2022年7月劉某芬經朋友介紹去沈陽大學圖書館做了一個地坪勞務分包的項目,他沒想到,這場看似常規(guī)的勞務合作,會讓他陷入“追薪不成反賠錢”連累多個農民工家庭生活的困境,更讓他困惑的是,法院的判決結果與他手中的證據(jù)鏈始終無法對應。
![]()
![]()
(地坪勞務分包合同,劉先生提供)
合同簽訂后,劉某芬?guī)ьI數(shù)十個工人于2022年7月進場施工,全程按照萬某晶提供的材料和技術交底要求作業(yè),于2022年12月27日完成全部施工內容。2023年1月,萬某晶的現(xiàn)場負責人劉某濤、總包方沈陽港華建設集團項目左經理與劉某芬共同對工程進行現(xiàn)場檢查,并無提出質量異議,并辦理了退場手續(xù)。同年8月4日,案涉工程隨沈陽大學圖書館整體通過交工驗收,9月5日圖書館正式投入使用。
![]()
![]()
![]()
(現(xiàn)場檢查驗收工程量,劉先生提供)
![]()
(開館慶典新聞發(fā)布,劉先生提供)
按萬某晶和劉某芬簽訂的合同約定,工程完工后,萬某晶應在7個工作日組織驗收,并支付勞務費的97%,然而萬某晶沒錢支付求劉某芬代她向工人致歉。
![]()
![]()
(支付合同、萬某晶向工人致歉,劉先生提供)
![]()
(未支付工資情況,劉先生提供)
追討勞務費遇反訴,質量問題成爭議焦點
截至2022年底,萬某晶僅支付86萬元勞務費,剩余21萬余元承諾2023年結清,但經劉某芬多次催討無果,2024年,劉某芬向沈陽市大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料萬某晶隨即反訴,以“工程質量問題”為由索賠99.2萬余元,包括已發(fā)生的維修費23.1萬余元、預估修復費67.5萬元及鑒定費8.6萬余元,但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質量問題系劉某芬施工導致。
![]()
(催討記錄,劉先生提供)
一審期間,劉某芬向法院提供了部分材料質量問題、原基礎地面質量問題,及現(xiàn)場其它環(huán)境因素等影響質量問題的證據(jù),萬某晶于2025年3月申請司法鑒定,此時已超過合同約定質保期7個月,《司法鑒定報告》,確認地面存在裂縫、小凹坑、局部色差等問題,但明確“無法確定產生質量問題的唯一原因”;同年6月5日,《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預估后續(xù)修復費用為67.5萬元(此筆費用并未發(fā)生,只是鑒定造價公司預估費用)。
![]()
![]()
(司法鑒定報告)
![]()
![]()
(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
2025年6月,大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萬某晶支付劉某芬勞務費20.8萬余元及利息,同時判決劉某芬支付萬某晶全部索賠費用99.2萬余元。
![]()
![]()
(一審判決書,劉先生提供)
劉某芬不服一審判決,于2025年9月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提供了新證據(jù),法院并未采納,二審法院只是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確認質量問題系劉某芬單方導致,質量問題可能涉及墊層結構、材料、施工工藝等多方面原因,一審判決全部責任由劉某芬承擔有失公允,遂改判雙方各承擔50%責任,劉某芬仍需賠償49.6萬余元。劉某芬對此判決仍有異議,其咨詢法官“對方未提供任何有力證據(jù)證明是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且工程已驗收合格,為何勞務班組要擔責、有瑕疵鑒定報告為何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不是涉案工程的證據(jù)為何能作為定案依據(jù)”,“我方提供的真實證據(jù)為何沒有采納”等問題,未獲明確解釋。
![]()
(總包原基礎問題,新證據(jù))
![]()
(二審判決書,劉先生提供)
萬某晶提供的維修證據(jù)與沈陽大學圖書館地點不符,存在提供虛假證據(jù)的可能性,為何不是涉案工程證據(jù)可以作為定案依據(jù)。
![]()
![]()
(維修地點與涉案工程不符)
期間,劉某芬多次向萬某晶反映材料質量、基層不平、色差等問題,但未獲解決。合同約定為“勞務清包”,材料由萬某晶提供,施工參數(shù)亦由其指定,劉某芬認為材料及基礎問題非其責任范圍。
![]()
![]()
(向萬某晶提出總包原基礎質量問題,劉先生提供)
![]()
![]()
(材料色差問題,劉先生提供)
![]()
![]()
(材料重量誤差過大,劉先生提供)
劉某芬在在調取證據(jù)過程中發(fā)現(xiàn),設計圖紙無機磨石面層厚度為20mm,萬某晶對劉某芬的技術交底無機磨石面層厚度為13mm,無機磨石面層厚度直接減了3分之一,這也是產生質量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
(技術交底資料,劉先生提供)
![]()
(設計圖紙資料,劉先生提供)
證據(jù)鏈與判決的矛盾:施工者的三大困惑
第一個爭議為勞務方是否應承擔材料相關責任。合同明確約定承包方式為勞務清包,材料由萬某晶提供,且施工參數(shù)由對方指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條內容,建設工程合同中勞務分包方僅對勞務質量承擔責任,材料質量相關責任應由發(fā)包方承擔。同時,劉某芬提供的《工程洽商記錄》中記錄“2022年10月,A樓一層混凝土地面出現(xiàn)大面積起砂、強度不足問題,系總包施工所致,由港華公司(總包單位)負責固化處理”,且有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蓋章確認。劉某芬認為案涉地面質量問題與總包單位的基礎施工相關,與其施工行為無關。
![]()
(工程洽商記錄,劉先生提供)
第二個爭議為驗收合格的工程,為何被認定存在質量問題。案涉圖書館工程包含“地面無機磨石”在內的16項內容,均被確認“符合設計要求”,驗收結論明確為“同意交工”,作為一個勞務施工班組,只對現(xiàn)場施工工藝負責,對材料質量和材料使用的永久性不應承擔責任。
![]()
(單位工程交工驗收證明,劉先生提供)
案涉工程已通過整體交工驗收并投入使用近一年多,施工班組是否應承擔質保期以外的責任。
第三個爭議為存在瑕疵的司法鑒定報告為何能作為裁判依據(jù)。《司法鑒定報告》中,多處將案涉工程實際使用的“無機磨石”表述為“水磨石”,且未明確質量問題唯一原因,但法院仍以此報告為裁判基礎,判定劉某芬承擔50%的責任。
判決已生效,勞務方尋求后續(xù)解決
目前,二審判決已生效并進入執(zhí)行階段。劉某芬作為農民工班組負責人,仍需結清數(shù)工人工資,如今不僅未拿到剩余勞務費,反而面臨高額賠償,經濟壓力巨大。他已整理好相關證據(jù),準備向法院申請再審,并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希望重新核查案件事實,明確責任邊界。
此事關乎農民工血汗錢與司法公平,盼相關部門關注該事件,重新核查責任歸屬,助劉某芬追回工程款,不讓勞動者流汗又流淚,守護基層從業(yè)者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