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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碎片化信息組合能夠否定技術秘密?
碎片化信息簡單組合,不能否定技術信息的非公知性
閱讀提示:起訴前確定秘點內容一直是各類商業秘密案件中最重要的前期工作之一,我們在進行專題研究過程中,圍繞權利人確定秘點注意事項進行了多角度分析,發布了多篇文章。本期,李營營律師團隊根據多年來辦理商業秘密案件的經驗,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剛剛判決的一則典型案例,與大家分享技術秘密案件中原告秘點確定時的注意事項以及被訴侵權人舉證質證時有哪些需要注意事項。
裁判要旨:
基于不同的證據分別公開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據此證明涉案技術秘密的整體技術方案或者每個秘密點所對應的具體步驟已經為公眾所知悉。
案情簡介:
1.原告新西蘭艾某診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其系從人體血液中性粒細胞的嗜天青顆粒中分離純化天然蛋白酶3(英文簡稱為PR3)生產工藝和產品制備流程技術秘密的權利人。
2.原告稱,被告孫某從艾某公司離職后,成為武漢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的大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孫某違反保密義務,擅自將艾某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披露給博某公司,并與博某公司共同使用涉案技術秘密獲取非法利益,將涉案技術秘密申請專利,導致涉案技術秘密被公開,嚴重損害了艾某公司的合法權益。
3.武漢中院一審認為,涉案專利與涉案技術秘密的技術方案實質相同,涉案專利申請使用并部分披露了涉案技術秘密。博某公司使用了涉案技術秘密生產PR3產品,孫某違反保密義務向博某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涉案技術秘密并允許其使用,共同侵害了涉案技術秘密。一審判決博某公司、孫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連帶賠償艾某公司經濟損失180萬元。艾某公司與博某公司、孫某均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4.二審中,艾某公司認為一審判賠金額過低,博某公司、孫某則認為涉案技術信息不構成技術秘密,其內容已為公眾所知悉等。
5.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技術未被公開,一審判賠的金額并無明顯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爭議焦點:
涉案技術秘密是否為公眾所知悉?
法院裁判觀點:
最高法院認為,涉案技術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術信息,是一個相對完整的技術方案。即使其中部分技術信息為公眾所知悉,也要考慮技術信息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整體技術方案是否為公眾所知悉。本案中,艾某公司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涉案技術信息被侵犯。
雖然從人體血液中性粒細胞的嗜天青顆粒中分離純化PR3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已知的技術,但涉案技術信息為具體操作步驟和順序,涉及大量的試劑及其含量、相關操作參數的選擇,需要經過反復實驗、修改、優化、調整后才能得出,形成完整的技術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發成本。艾某公司將該操作流程用于實際生產,具有良好效果。
因此,基于不同的證據分別公開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據此證明涉案技術秘密的整體技術方案或者每個秘密點所對應的具體步驟已經為公眾所知悉。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博某公司、孫某關于涉案技術秘密已經為公眾所知悉的主張不能成立。一審判賠的金額并無明顯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
《艾某診斷有限公司與武漢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孫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2913號]
實戰指南:
一、在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秘點的梳理確定是一項十分專業且難度較大的工作。
李營營律師認為,秘點主張直接關系著后面鑒定非公知信息的難度、被訴侵權人提交相反證據的難度以及非公知質證的難度,如果將秘點僅僅確定為各自獨立的信息單元,在進行非公知審查環節,被訴侵權人提交證據證明該信息被公開的可能性就很大。本案中,原告權利人每個技術秘點都包含了大量技術信息,包括具體操作步驟和順序,涉及大量的試劑及其含量、相關操作參數的選擇。原告將全部技術秘點確立為一個相對完整的技術方案,大大增加了該信息被認定為公知信息的難度。因為諸如具體操作步驟和順序、大量的試劑及其含量、相關操作參數的選擇這些信息,需要原告經過反復實驗、修改、優化、調整后才能得出,法院會認為原告形成完整的技術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發成本。因此,即使被訴侵權人能證明其中部分技術信息為公眾所知悉,法院也要考慮技術信息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整體技術方案是否為公眾所知悉。
二、經過實驗、優化形成的系統性、完整性技術方案仍然可以認定其不為公眾知悉,原則上不能以不同來源的碎片化信息簡單組合否定構成技術秘密。
在商業秘密案件中,被告的舉證邏輯一般為,根據原告主張每個秘點的內容,在不同渠道尋找秘點中信息是否全部或者部分被專利、書籍、論文或者其他形式公開,通過盡可能地尋找原告秘點信息是否被公開組成非公知證據。所以,我們在辦理商業秘密刑事或者民事案件中經常看到的一種現象是,被訴侵權人通過舉出N份證據證明權利人某一個秘點信息的部分內容分別被公開,繼而得出權利人該秘點是公知信息。一直以來,類似這樣的情況是否能夠證明原告技術秘點被公開是實務中大家存在爭議的地方。本次,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基于不同的證據分別公開的特定信息,并不能據此證明涉案技術秘密的整體技術方案或者每個秘密點所對應的具體步驟已經為公眾所知悉。最高人民法院在發布本案典型意義中又進一步明確:經過實驗、優化形成的系統性、完整性技術方案仍然可以認定其不為公眾知悉,原則上不能以不同來源的碎片化信息簡單組合否定構成技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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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在商業秘密、執行、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商業秘密、執行、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商業秘密、執行、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擔保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執行擔保、執行和解、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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