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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背景簡述
二、案情梳理
三、典型意義
四、相關法條
背景簡述
邢臺位于太行山東麓沖積扇之上,特殊的地質構造讓地下水破壤成脈,邢臺百泉、達活泉等眾泉環城噴雪,自古“環邢皆泉”載于史志。古之謂井,泉也。井、邑合并即為“邢",此為“邢”字之由來,亦道盡“鑿井而飲、聚泉成邑”的千年源起。近年來,隨著生態修復與水位回升,干涸多年的泉眼重新歡涌,泉城盛景再現。2023 年,邢臺正式亮出“太行泉城”城市金名片,以“古城泉韻”作核心符號,把汩汩清泉與厚重邢襄文化一并注入城市肌理——讓“百泉之城”歷久而彌新,成為北方最會講故事的泉水之都。
案情梳理
邢臺日報社(下簡稱“異議人”)認為第71344960號“太行泉城”商標(下簡稱“被異議商標”)主要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并于公告期內提起異議,保利國氏生態農業開發河北有限公司(下簡稱“被異議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做出答辯。被異議商標申請在第32類“礦泉水(飲料); 蔬菜汁(飲料); 豆類飲料; 果汁; 帶果肉果汁飲料; 能量飲料; 植物飲料; 果汁冰水(飲料); 無酒精果汁飲料; 制作飲料用無酒精配料”商品上。
異議人在審理中提供了邢臺市當地各大報紙、邢臺市人民政府官網以及部分網絡媒體對邢臺市城市品牌“太行泉城”的宣傳報道,邢臺市人民政府推廣城市品牌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邢臺市知識產權局關于支持邢臺日報社申請注冊“太行泉城及圖”商標的請示等證據。
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在先推廣的城市品牌文字相同,且被異議人位于邢臺市,被異議商標如予注冊使用易使公眾誤認為該商標取得了邢臺市政府的授權,進而導致公眾對商品的質量、信譽等特點產生誤認,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典型意義
城市品牌不僅凝練著一方山水與人文的精粹,更是撬動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核心引擎。塑造獨具辨識度的城市品牌,可顯著提升城市形象與綜合競爭力。本案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年度異議、評審十大典型案例,其示范價值與深遠影響不言自明。
作為精準適用“欺騙性”條款、為城市品牌保駕護航的典型案例,本案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絕對禁用”邊界作出清晰闡明:從“商品特點”與“產地來源”兩個維度上具有欺騙性的申請行為進行了規制,并對涉及公共利益的商標申請適格主體予以明確指引。
相關
《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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