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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他人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由誰繳納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的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回答僅供參考,如有疑問,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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