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眾號推出原創文章“村集體分配方案十五處侵犯婦女權益,浙江千島湖鎮人民政府認為合法、公平”有了最新結果:
浙江省淳安縣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后作出判決,撤銷千島湖鎮政府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明確 “離婚不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權益”,為農村婦女權益保護劃出司法紅線。
事件緣起:離婚婦女遇 “差別對待” 鎮政府認定方案 “合法”
這場權益之爭,始于千島湖鎮東莊村2015年制定的《千島湖鎮東莊村集體資產分配及股權量化方案》,作為土生土長的東莊村人,楊早紅離婚后戶籍始終保留在村里,且仍以村集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但在集體資產分配與股權量化中,她被歸類為 “戶口未遷出的離婚人員”,與 “戶口在村的農業人口及按撤村建居政策農轉非人員” 享受的權益存在顯著差距 —— 后者可獲4.8 的人口股系數,還能按農齡享受 1.9 的農齡股系數,而她的股權計算標準被大幅壓低(沒有成員身份股,僅有婚齡1.5。)
“同樣是村集體成員,就因為離婚,權益就少了一大截,這不合理也不合法。” 楊早紅多次與村委會溝通無果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向千島湖鎮政府提交《責令改正申請書》,請求鎮政府履行職責,糾正方案中的違法內容。
2024 年 6 月 22 日,千島湖鎮政府作出千決字2024〔2〕號《行政處理決定書》,稱經核查,該方案 “經大多數戶主同意及村民代表簽字通過,程序合法,整體合法公平公允,不存在違法和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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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家女楊早紅)
2025年 5 月 30 日,本公眾號發布文章披露案件細節,直指方案中 “十五處可能侵犯婦女權益”,迅速引發法律界、婦女權益保護領域人士關注。
國內知名農村婦女問題專家、北京千千律師所婦女土地權益項目負責人林麗霞對千島湖事情發表了看法。
林麗霞撰文指出:從浙江省淳安縣千島湖鎮東莊村《集體資產分配及股權量化方案》來看,其股權量化標準相關條款明顯存在著對出嫁、離婚、再婚女性及其配偶、子女權益的排斥,完全不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公允性,鄉鎮政府應積極履行職責,責令其改正。
林麗霞文中強調:今年5月1日實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具體明確地保障了農村女性的成員權益,進一步強調了村集體不得因其婚姻狀況的改變或戶無男性為由侵害她們在集體中的各項權益。除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外,還增加了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為村民自治的監管主體,對村集體的章程或成員大會的決定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義務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審判決:鎮政府未審個體訴求 處理決定 “依據不足”
農家女楊早紅對千島湖鎮政府作出千決字2024〔2〕號《行政處理決定書》不服向淳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 年 4 月 11 日, 淳安縣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 0127 行初 27 號行政判決書,核心指向千島湖鎮政府行政處理的 “審查缺位”。
淳安縣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集體經濟組織雖享有自治權,但自治需以 “符合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為前提。該案中,東莊村方案雖經法定程序通過,程序合法,但 “程序合法不等于內容合法”,自治權不能突破法律強制性規定,更不能侵犯成員合法權益。
千島湖鎮政府未針對其個體情況展開調查,鎮政府在《行政處理決定書》中僅籠統認定方案 “整體合法”,未結合楊早紅的戶籍留存情況、農齡年限、土地承包關系等關鍵信息,分析 “為何將其歸為離婚人員類別”、“該類別劃分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導致處理決定 “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淳安縣人民法院進一步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基層政府對村民控告的 “違法決議” 負有監督并責令改正的法定職責,該職責不僅包括審查程序,還需審查內容是否侵犯特定成員權益。
最終,淳安縣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撤銷千島湖鎮政府案涉《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其對楊早紅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案件受理費 50 元由鎮政府負擔。
二審判決:援引新法劃紅線 明確 “離婚不丟成員身份”
一審判決后,楊早紅對千島湖鎮政府末提交證據清單中2015年11月5日村民會議記要,信息公開后認未召開戶主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戶主簽字是領款人簽名,程序缺失,偽造村民簽字作為戶主簽名等事宜有異議,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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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8 月 11 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浙 01 行終 343 號終審判決,此次判決的關鍵,在于直接援引 2025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為爭議焦點提供了明確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一條、第十八條清晰界定成員身份認定標準,二審法官在庭審中強調,該法明確 “戶籍在或曾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且形成穩定權利義務關系、以集體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 “成員不因就學、服役、離婚等原因喪失身份”。結合案情,楊早紅戶籍未遷出東莊村,也未與村集體脫離權利義務關系,其成員身份不受離婚影響,依法享有平等的集體收益分配權。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直指東莊村方案中的違法條款:方案中 “貨幣資產分配(二)部分享受分配人員第 4 點” 與 “固定資產股權分配方案第四條”,對離婚人員權益進行限制,變相剝奪其平等分配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三條 “成員享有參與分配集體收益權利” 的規定。同時,法院特別要求千島湖鎮政府在重新處理時,不能僅停留在 “撤銷或維持方案”,更要 “督促村委會按法定程序調整方案”,確保后續分配合法合規。
最終,杭州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維持原判。
案件意義:司法劃界 “自治與法治” 守護農村婦女弱勢權益
浙江兩級法院對這起案件的判決,不僅為楊早紅個人維權成功,更從法律層面厘清了農村治理中的三大核心關系。
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趙傳學律師表示,其一,明確 “村民自治不是絕對自由”,集體決議即便程序合法,內容違法仍需糾正,避免 “多數人暴政”;其二,界定基層政府監督職責,既不能 “干預自治”,也不能 “放任違法”,需主動審查決議內容合法性;其三,統一成員身份認定標準,否定單一以婚姻、戶籍為依據的做法,將 “權利義務關系、基本生活保障” 納入核心考量,為 “外嫁女”“離婚婦女” 等群體維權提供法律支撐。
從社會層面看,該案更成為農村婦女權益保護的 “標桿案例”,長期以來部分農村地區存在 “以村規民約限制離婚婦女、外嫁女權益” 的現象,基層政府常因 “尊重自治” 疏于監督,此次兩級法院判決直接否定了此類歧視性條款的合法性,也推動更多農村地區重新審查集體分配方案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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