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公司經營困難,讓回家待崗近一年,主張被迫解除,為何敗訴?
「法律解答」
一般來說,公司生產經營困難,十個公司里九個公司都做得不夠好,程序不夠完善,采取的方式不適當,勞動者申請仲裁到了法院沒有證據證明實際虧損、存在經營困難的事實,所以勞動者以公司沒提供勞動條件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N的補償,一般是可以支持的。
另外,勞動者勝訴的案例中,公司以生產經營困難為由解除是指一種優化、裁員的借口具有明顯的針對性,因此裁審機構會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但是,總有一些公司是比較合規的且很守法,鑒于疫情以來的大環境確實不好,仲裁委和法院也在平衡員工利益和企業生存,因而,在公司各方面都做到位的情況下,不會過分苛責。
筆者曾代理了多起這類公司與員工之間的糾紛,多以支持公司為主,其主要原因是公司在處理這類情況時有專業人士指導,進一步增加了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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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勞動者遇到類似情況,若有被迫解除打算,建議你慎重考慮一下,參考一下筆者的這個案例,或者先咨詢一下律師意見再進行下一步打算。
該公司在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期間多次、大面積地向員工發出因生產經營困難對生產部員工進行輪流放假的通知。雖通知周某的放假時間較長,但恩某公司在此期間對包括周某在內的80多名員工進行了放假,這表明放假措施并非針對周某個人。周某在被迫解除勞動關系前多次詢問放假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恩某公司人事已明確告知其工資發放標準,即“放假首月工資按往月正常工資發放,之后按照深圳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周某對此知情,且恩某公司按照周某正常工資發放了2023年7月的工資,其工資待遇并未受到實際侵害。綜上所述,周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一審對其訴請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參考案例:(2025)粵03民終60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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