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A女士與B先生登記結婚。2024年,B先生不幸去世,A女士在整理其遺物時發現,丈夫自2021年起便與C女士保持著不正當關系,二人甚至從2022年開始長期同居,A女士陷入痛苦中。
![]()
圖為B先生與C女士部分聊天記錄截圖。
更令A女士震驚的是,B先生在數年間通過各渠道轉賬,再加上價值4000余元的首飾和代為償還的2000元,累計向C女士支出總額約48萬元。
法院同時查明,C女士在此期間曾向B先生轉賬共計7萬元,兩人在共同生活時也存在互相負擔日常消費的情形。
![]()
B先生與C女士之間部分轉賬記錄截圖。
A女士最終訴至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C女士返還所受贈與的全部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法院經審理認為,B先生向婚外異性贈與財產的行為,不僅違背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也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B先生基于維持不正當關系目的所作的贈與,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
B先生與C女士之間部分轉賬記錄截圖。
此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投資收益等,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B先生持續、大額地將財產贈與婚外異性,明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疇,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嚴重侵害配偶A女士的合法財產權益。
因此,B先生的贈與行為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C女士基于該無效行為所獲財產,依法應當返還。
法院在裁判中并未簡單支持全部返還請求,而是對款項性質進行了細致區分。在確認B先生向C女士支出總額約48萬元并扣減了C女士向其轉賬的7萬元的基礎上,對剩余款項性質的界定如下:大額轉賬、紅包、首飾及代為還款被認定為贈與,該贈與無效應予返還;雙方互相負擔的日常消費,屬于非法同居期間的開支,未納入返還范圍;另外,扣除了B先生本人在非法同居期間應負擔的個人生活費用。經最終核算,判令C女士向A女士返還31萬余元。
延 伸 說 法
若C女士主張其不知B先生已婚,或辯稱所涉款項來源于B先生婚前個人財產,是否會影響裁判結果?
澤州縣法院法官助理張青青解釋道,即便C女士確屬“不知情”、所贈財產確系B先生婚前個人財產,若其贈與目的系為維持婚外不正當關系,該行為同樣可能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如果借口贈與的“錢已花掉”,亦不能成為免除返還義務的理由。這既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也與不當得利的法理基礎一致。“錢已花掉”是對該筆錢的處置,不影響實際收到款項的事實,故仍應當承擔返還義務。
若面臨類似困境,建議保持冷靜,及時收集并妥善保管轉賬記錄、銀行流水、聊天記錄等關鍵證據。同時,宜盡早尋求專業律師意見,明確自身權利義務及訴訟程序。必要時,可依法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以防財產被進一步轉移。
來源:天平陽光客戶端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