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公司與劉某簽訂《加盟合同》,約定了乙方的加盟區域、乙方作為xx在該區域內唯一的加盟公司,以某公司的名義在加盟區域內獨立從事快遞服務;且乙方需完成甲方的各項經營指標,甲方每月根據各項經營指標進行考核,并對全網公布考核結果。合同中還約定了特許經營費、商標使用費、網絡管理費。
也迪律師解答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根據上述規定,特許經營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特許人擁有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并通過合同方式授權被特許人使用;二是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人的經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過程中,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統一的經營模式進行;三是被特許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特許人繳納特許經營費用。本案中,劉某與某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既有經營資源的授權,也有經營模式的統一,符合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特征,可以認定劉某、某公司簽訂的涉案合同為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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