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保險人詢問具體明確,投保人明知自身患有與詢問內容相關疾病卻故意不予告知,且未告知事項足以影響承保決定的,保險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解除保險合同并拒絕賠付。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
【法律關系圖】
![]()
【原告訴請】
王某龍訴請:
1. 判令被告給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險金500,000元、住院關愛津貼保險金5,500元;
2. 確認被告解除保險合同行為無效,繼續履行合同并豁免后續各期保險費;
3.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保險期間內確診甲狀腺乳頭狀癌,符合合同約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賠并解除合同。
【被告辯稱】
天津某保險公司辯稱:
1. 原告投保時故意隱瞞甲狀腺結節及多家公司高額投保情況;
2. 未告知事項足以影響承保決定;
3. 被告已在法定期限內解除合同,不承擔賠付義務。
【法院查明】
1. 2020年9月,王某龍投保重疾險,保額500,000元;投保單《個人情況告知書》第6、7項詢問“是否患有不明性質結節/腫物”“是否患有甲狀腺疾病”,原告均勾選“否”。
2. 2017年10月體檢報告已記載“甲狀腺右側葉單發結節1.0×1.0 cm”;原告自認投保前知曉該結節,投保過程由其本人操作。
3.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原告在七家保險公司投保九份重疾險,累計保額近2,500,000元;原告曾任保險從業人員。
4. 2022年4月,原告確診甲狀腺乳頭狀癌并申請理賠;被告于2022年5月7日在30日內以“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
(一)詢問具體明確
保險人就“不明性質結節/腫物”“甲狀腺疾病”進行詢問,用語與醫學診斷名稱一致,應認定詢問具體明確。
(二)未如實告知且存在故意
原告明知甲狀腺結節卻勾選“否”,短期內密集高額投保,具有明顯故意;未告知事項足以影響被告承保決定(甲狀腺結節核保結論為除外或延期)。
(三)解除權行使合法
被告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行使解除權,且合同成立未逾兩年,解除行為合法有效;原告無權主張繼續履行及賠付。
【裁判過程】
一審:【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23)津8601民初753號民事判決】
判決:駁回原告王某龍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津01民終7819號民事判決】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結果】
保險合同已合法解除;被告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原告全部訴請被駁回。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