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客戶張女士于2025年5月因“右側輸卵管積水”住院治療。出院后,她持相關材料向保險公司提交了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審核完其提供的出院小結(包含較長的既往病史記錄)后,立即啟動了理賠調查程序。經保險公司調查發現,張女士在本次投保前,就曾因同一疾病(右側輸卵管積水)住院治療,且該病史在投保環節未進行任何健康告知。鑒于張女士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且該未告知事項足以影響承保決定,保險公司依據相關規定及保險合同條款,做出了不予給付本次理賠保險金的決定。
【案例分析】
如實告知是法定義務與合同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就保險人的詢問事項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這是保險合同成立的基礎,也是保險公司評估風險、決定是否承保及以何種條件承保的關鍵依據。
【風險提示】
1.直接誤導承保判斷,埋下風險隱患
投保時隱瞞重要健康信息,會讓保險公司基于不完整的風險畫像做出承保決定。例如本應加費承保、除外相關疾病責任,甚至拒絕承保的情況,可能因隱瞞而按“標準體”順利投保,看似“省了事”,實則為后續理賠糾紛埋下根源。
2.關聯事故直接拒賠,保障形同虛設
當理賠事故與未告知的既往癥相關,保險公司可依據《保險法》及合同條款,合法拒絕賠付。此時投保人不僅無法獲得醫療費用補償,此前繳納的保費也無法發揮保障作用,相當于“白投了保”。
3.合同解除+保費損失,雙重權益受損
若查明為“故意隱瞞”,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且可不退還已交保費。對張女士而言,不僅失去保單保障,多年繳納的保費也將無法追回,經濟與保障雙重受損;即便非故意,因重大過失遺漏關鍵信息,保險公司同樣有權解除合同,雖可能退還保費,但保障中斷的風險仍無法規避。
4.情節嚴重涉欺詐,面臨法律追責
若隱瞞行為被認定為“保險欺詐”,除拒賠、解約外,還可能被納入金融信用黑名單,影響后續貸款、投保等;情節特別嚴重的,將依據《刑法》相關規定,承擔保險詐騙罪的法律責任,面臨罰款、拘役甚至有期徒刑。(荔城柜面-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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