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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篇導語
在統一專利法院(UPC)體系下,程序性問題往往決定案件的走向與企業的應對空間。本期《UPC程序解讀周刊》聚焦三項核心議題——費用擔保、證據保全與保密保護,通過梳理近期判例與《程序規則》的適用邏輯,展示UPC如何在程序效率與當事人權利保障之間尋找平衡,并為中國企業提供應對這一新興司法體系的制度觀察與實務啟示。
程序背景
統一專利法院(UPC)近期在多項程序判決中逐步勾勒出《程序規則》的適用邊界。包括費用擔保、展會證據保全、律師和客戶保密特權這三項議題,集中反映了法院在程序效率與當事人權利保障之間的取舍方式。
這些判決所體現的共性問題,是在高效推進專利糾紛解決的同時,如何維持程序與實體的平衡。UPC正在通過判例細化《程序規則》的操作邊界,也在建立一種動態的程序秩序。以下內容系統梳理相關裁判要點,幫助讀者理解UPC在程序問題上的最新走向。
證據保全的“緊迫性”與“保密性”平衡
在制度層面,證據保全措施與商業秘密保護之間的協調,成為UPC程序實踐的關鍵焦點。
根據《程序規則》第197條,單方證據保全需滿足“證據可能被銷毀或其他原因無法獲取”的條件。UPC判決進一步闡明,市場特殊性會導致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取證據,例如,對于銷售渠道封閉、有專屬經銷商網絡的高度專業化設備,其證據通常無法通過其他途徑獲取,此種情形即滿足“無法獲取”的這一條件,從而允許證據保全啟動。
在緊急證據保全過程中,UPC既要防止證據滅失,又需通過程序設計保護被申請人的商業秘密。為平衡證據獲取與商業秘密保護,法院設計了三重機制:
主體限制:僅允許專家(專利律師)和司法執達員執行勘驗,原告雇員不得參與;
信息隔離:專家報告僅提交法院,原告需經后續程序審查方可查閱;
保密義務:所有參與人員需簽署保密協議,違約者可能面臨法院酌定的罰款。
此外,《程序規則》第196條規定:單方證據保全需提供擔保。但如果勘驗措施對被申請人的損害不至于影響產品銷售,且持續時間短,此種情形下要求擔保將導致程序不合理延遲。因此并非所有證據保全都會需要繳納擔保費。
保密保護的特權邊界與商業秘密認定
在證據保全機制不斷細化的同時,UPC亦在司法實踐中明確了保密義務的外延與限制。
法院在近期判決中重申,律師為客戶出具的案件時間與費用明細受律師和客戶保密特權保護。這一判斷延伸了《程序規則》第287條的適用范圍,即凡與司法程序管理直接相關的通信,即使涉及費用,也屬于保密特權的范疇。
根據《程序規則》第262A條,構成“機密信息”需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條件:
有限知曉:信息僅為特定人員掌握;
披露損害:公開信息可能對提供者造成嚴重損害;
利益值得保護:受損利益具有客觀重要性,如商業戰略、財務狀況等。
律師費用信息往往能反映客戶對專利價值的判斷及訴訟資源的配置,披露可能削弱其談判地位。只要費用明細與案件策略相關,如某項主張的時間分配,即屬于保密特權范疇。但若純屬財務往來、與案件無關,則不當然受到保護,仍需結合通信目的具體判斷。
企業在提交文件時,應主動標識需保密的信息,如律師費用、技術參數等,并依據《程序規則》第262A條申請限制披露。在證據交換階段,對對方主張的保密信息,可要求其說明損害的具體類型與可能性,避免濫用保密申請阻礙證據獲取。
侵權標準的技術邊界:從間接到直接
在程序問題之外,UPC近期的判例還進一步觸及侵權構成標準的技術邊界。傳統上,提供侵權產品的組件多被納入“間接侵權”范疇,前提是這些組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且知悉其用途。UPC近期裁決顯示,當組件本身具備“無需額外改裝即可組裝為專利產品”的特征時,即不再停留在間接侵權,而是落入第25(a)條的直接侵權范圍。
這意味著法院不再要求實際完成組裝,只要組裝的可行性和完整性已經客觀存在,便可認定直接侵權的既遂狀態。這種判斷突破了傳統“制造行為需產生完整產品”的理解,更強調了功能完備性與設計意圖而非物理完成度。
若產品由兩個或多個相同且互相協調的組件構成,且這些組件被設計為按專利所述方式組裝為完整產品,則在以下兩種情形下,單獨銷售這些組件也可能構成直接侵權:
當制造者或銷售者明確表明組裝可能性(例如通過說明書、營銷描述、適配接口設計等);
即使未明示,只要組裝的可行性對專業人士顯而易見,亦可視為構成直接侵權。
法院實際上是引入了“顯而易見性”(obviousness of assembly possibility)標準,將侵權判斷延伸至產品設計階段的技術邏輯層面,而非僅依據制造結果。
結語:制度平衡與合規啟示
從證據保全的“緊急措施邊界”,到保密保護的信息隔離機制,再到侵權標準的技術擴展,UPC正通過判例逐步構建出一套動態平衡的程序體系。法院既防止原告濫用程序權利,也抑制被告以程序拖延實體審理。
對企業而言,把握這一平衡邏輯的關鍵在于,將《程序規則》視為合規工具,而非訴訟障礙。合理運用這些程序機制,可以在早期控制風險、提升防御能力,并增強跨境訴訟的可預測性。
隨著案件數量的持續增長,《程序規則》的解釋將愈發精細化。企業應關注不同分庭在自由裁量權尺度上的差異,建立對應的合規和應訴策略。這種制度化的程序意識,正是未來UPC體系下跨境知識產權合規的核心競爭力。
來源:北京海通國際知識產權研究院
作者:澤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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