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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由AI生成
□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王恒
“我來拿衣服,看到窗外有一架無人機停在那兒,當時的反應是蒙掉的,就愣在原地。”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一小區發生的一幕讓許多人感到不安。黃女士在家中洗完澡后,竟發現一架無人機懸停在七樓窗外。
隨后,警方迅速找到“飛手”(無人機操縱者)——同小區隔壁單元業主,但檢查存儲卡后表示“未發現確切的偷拍內容”,無法認定存在偷拍行為。據該小區多名住戶反映,深夜常有無人機貼近窗戶飛行,引發隱私擔憂。很多網友留言說自己也遇到過,有網友呼吁:“監管必須跟上!”
今年以來,無人機亂入、侵擾私人空間的事件時有發生。今年2月,宋女士在海南三亞天涯區某酒店陽臺泡澡時疑似被一架無人機偷拍;4月,上海長清路某溫泉館露天女浴池上空多次出現可疑無人機……
隨著我國無人機產業的蓬勃發展,應用場景日益多元,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涉足相關產品。只要購買產品,根據使用說明,就能掌握操作無人機的基本技能,無人機的使用門檻正變得越來越低。無人機為豐富精神生活、展現個性自我助益良多,然而,當其被一些居心不良之人用來滿足私欲時,由此帶來的對他人私密生活的侵擾正讓越來越多的人擔心和煩惱。
未偷拍≠不擔責
在杭州蕭山區黃女士被侵擾事件中,“未發現確切的偷拍內容”,無法認定存在偷拍行為,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是否不存在偷拍行為,“飛手”就不用擔責?無人機懸停窗外這一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若確認有偷窺、侵犯隱私行為,“飛手”應承擔什么責任?
北京市華泰(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志豪表示,自然人享有生活安寧權,有權安寧生活,不受他人侵擾。因此,即便“飛手”不存在偷拍行為,但其將無人機懸停于他人窗外也是侵害他人生活安寧權的侵權行為。
北京華資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洪嘉表示,若確實存在偷窺、侵犯隱私行為,“飛手”將面臨三重法律責任:即民事責任,依據民法典,被侵權人可提起訴訟,要求“飛手”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因此造成的精神損害;行政責任,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六款,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如果情節嚴重,例如將偷拍的隱私內容進行傳播、牟利,“飛手”的行為可能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
梳理近期發生的無人機侵擾事件,受害者常常意外與無人機“相遇”,面對他人窺視的“天空之眼”,自身往往只能是“干瞪眼”“生悶氣”。
對此,廖志豪表示,如果發現個人隱私權被侵犯,建議在固定證據(如通過拍錄無人機出現的時間、地點)后,盡快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介入調查處理,后續如與“飛手”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可以視情向民航管理部門、無人機行業協會等投訴,要求對“飛手”進行處罰。
張洪嘉補充道,警方查明事實后,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飛手”進行拘留或罰款。同時,受害者有權依據民法典提起民事訴訟。
如何管住亂飛的無人機?
面對亂入的無人機,應如何在技術和制度層面防范個人隱私被窺探?
張洪嘉表示,在技術層面,首先,可以在個人特定場所做一些物理防護:在陽臺、窗戶等敏感區域安裝不透明窗簾、磨砂玻璃貼膜或防護網,從根本上阻斷偷窺視線。其次,可以配備消費級的“無人機探測儀”,它可以通過分析無人機的無線電信號、Wi-Fi信號或聲紋,在無人機靠近時向用戶發出警報。
在制度層面,第一,要強化全流程監管與執法,嚴格實名登記與飛行報備,確保每一架售出的無人機都綁定到真實所有者,并要求在敏感區域飛行前必須向社區或物業進行報備,公開飛行目的;第二,應劃定并執法“禁飛區/限飛區”,以立法形式明確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場所周邊一定范圍為無人機禁飛或限飛區,并設立醒目標識;第三,加大執法與處罰力度,對于違規飛行、侵犯隱私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及時出警處置,并綜合運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飛手”進行警告、罰款甚至拘留,形成有效震懾。
廖志豪強調,在技術層面,有條件的小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可以安裝探測設備和智能安防設備,構建立體防御。在制度層面,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居民小區、酒店、醫院、學校等私人生活密集場所無人機“黑飛”行為的制止和查處,如發現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及時啟動刑事立案偵查程序,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形成“主動探測—及時反制—嚴格監管—全民參與”的防護閉環,有效應對無人機隱私侵犯問題。
現行《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僅規范120米以上空域,低空飛行監管存在法律真空。對無人機低空飛行的監管勢在必行。
“我國目前對低空飛行無人機管理的核心依據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其法律位階屬于行政法規,而其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雖幾經修正,但對無人機的適航審定、空域權責劃分等核心問題仍然缺乏細化規定。因銜接不足、層級錯位,導致實踐中出現‘下位法先行、上位法滯后’的尷尬局面。”廖志豪建議,及時對民用航空法進行修訂,以彌合法律斷層。同時,現行分類管理主要以重量為核心指標,允許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的無人機在真高120米以下的“適飛空域”自由飛行且豁免部分審批,這一標準未能充分考慮城市復雜環境中低空安全的實際風險,建議引入飛行場景、人口密度等動態指標作為分類補充,增強管理的科學性,切實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張洪嘉表示,建議修訂《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將低空120米以下飛行納入監管,明確責任部門、飛行許可、禁飛區劃定及違規處罰細則。
管好亂飛的無人機,法律法規、智控網絡、協同機制缺一不可,但最重要的,是“飛手”對規則的遵守與敬畏,只有時刻將“守法飛行不碰紅線”裝在心里,形成共識,才能讓無人機給人們的生活“添彩”而不是“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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