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是,十一長假結束第一天,知產庫推送了伊利訴蒙牛包裝裝潢案的判決書:
在知產和奶業相關公眾中產生了一定的小范圍的討論,相對十幾億的相關公眾,這篇閱讀量只有6.7w+,經過近十天的持續降溫,其實已經沒有什么人再看了。
然而,從昨天到大前天,短短三天內小號接連收到兩條“侵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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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中午和10月18日深夜,兩條投訴,均指向了“內容侵犯名譽/商譽/隱私/肖像”。
法律人有更嚴格的底線和操守,怎么會這么容易侵犯他人名譽商譽呢?
話說十余年來,知產庫還沒被認定過 “內容侵犯名譽/商譽/隱私/肖像”呢,距離上一次被投訴侵犯 他人名譽商譽,還是疫情初期 某網的投訴......
手機上不顯示投訴主體,只能打開電腦查查投訴人是誰。
10月16日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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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人:蒙牛公司,聯系人高某。
投訴描述:"管理員您好,該用戶造謠我司2012年、2017年同樣被起訴的事件,經核實,我司并未發生此類事件,該用戶造謠傳謠,造成我司名譽受損,侵犯我司名譽權,請刪除。"
經反復核查:
首先,判決書正文不會涉及造謠傳謠內容;
其次,除了判決書外,正文導讀部分從未涉及2012年、2017年字樣(知產庫并未對該文作過任何修改);
最后,經過檢查評論部分,也沒有發現2012年、2017年字樣。
請問一下蒙牛公司,投訴是復制群發的嗎?
10月18日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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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了一天又來投訴,還是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熟悉的投訴人和聯系人。
投訴人:蒙牛公司,聯系人高某。
投訴描述:近期發現不少用戶連續發布20篇以“蒙牛伊利暗戰”“500萬判決”為主題的文章,通過“塌房“狗血暗戰”等貶損性詞匯,有組織地歪曲事實、詆毀蒙牛商譽,已涉嫌構成商業詆毀。現嚴正要求:立即刪除全部侵權內容。蒙牛已完成全部證據公證保全,若逾期未履行,將立即啟動法律程序追究高額賠償及刑事責任
經反復核查:
10月9日之前,尚未查到網絡公開過該案判決書,連續發布20篇從何說起?
“蒙牛伊利暗戰”這種詞,被投訴推文中更是從未出現過。
還有“500萬判決”,確實在標題中有類似詞語,但是知產庫的用法是如實描述“判賠500萬”,加了分割線|后標注“判決書”;
如果發了判決書就侵害商譽,那侵害的主體和內容商譽也太多了......
至于通過“塌房“狗血暗戰”等貶損性詞匯,有組織地歪曲事實、詆毀蒙牛商譽......
看著投訴內容說蒙牛已完成全部證據公證保全,真不知道是公證處取證?還是區塊鏈技術電子存證?很好奇這些投訴內容是怎么無中生有、栽贓嫁禍 移植到知產庫頭上的呢?
趕緊哆哆嗦嗦顫顫抖抖翻翻法律依據:
鑒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經于10月15日生效,被投訴行為發生在新法生效之前,已持續到新法生效之后,新舊法都可能適用:
2025《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2019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再根據《刑法》第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被投訴內容為判決書:
所見即所得,導讀幾段話均復制或提煉自判決書正文,且不涉及貶損性詞匯,至于說哪里有“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至于說哪里有捏造并散布虛偽事實,木雞啊!
一家大型集團公司、市值500億+的上市公司,連續投訴一份判決書并聲稱追究高額賠償及刑事責任......
雖說不能直接嚇死人,卻能把尿不濕都尿濕了......
前者,平西王吐槽某貝餐廳被餐廳稱為網絡黑嘴,引發更大的輿情;
近日,因為“10·13成都某品牌汽車燃爆事故”車門打不開事件,第一財經批評某品牌汽車應當有安全紅線意識和社會責任被某品牌粉絲圍攻咒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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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浙江日報發文:切莫以“黑公關”污名化公眾安全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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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可憐見,知產庫只是發了份判決書,尚且沒有批評或監督
除了判決書正文外,導讀幾句話也均復制或提煉自判決書正文,并沒有傾向性評論;
就這,就被蒙牛公司追著不放接連投訴,還要“追究高額賠償及刑事責任”?
“本來應該從從容容游刃有余,現在是匆匆忙忙連滾帶爬”;本來好好做自己的產品就好了,現在打個敗仗就氣急敗壞?
勝敗乃兵家常事,誰能保證只贏不輸?輸就輸了,下次......不就好了?
這么大的公司,輸不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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