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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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王與小李原系好友,二人因合作事宜產生經濟糾紛。在多次協(xié)商解決未果后,小王心生不滿,在其個人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了一條帶有明顯侮辱性詞匯的動態(tài),不僅指責小李“不講信用”“是個騙子”,還附上了小李的真實姓名及個人照片。該條朋友圈被二人共同的數(shù)十位好友瀏覽,導致小李在其社交圈中的個人聲譽受到負面沖擊。
事后,小李多次聯(lián)系小王,要求其刪除侵權朋友圈并公開道歉,但小王均予以拒絕。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小王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微信朋友圈公開向其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律師說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小王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帶有侮辱性內容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小李名譽權的侵害。結合法律規(guī)定及案件事實,可從以下方面具體分析:
1、名譽權的法律保護邊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名譽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名譽作為對民事主體品德、聲望、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一旦因他人不當行為被降低,即構成名譽權侵權。
2、微信朋友圈的法律屬性:微信朋友圈雖屬個人社交平臺,但并非絕對私密空間。其內容可被用戶添加的所有好友查看,具有一定的公開性和傳播性。小王在該平臺發(fā)布含侮辱性詞匯的內容,并附小李真實信息,客觀上導致小李在共同社交圈中的社會評價降低,符合名譽權侵權的行為特征。
3、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小王的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因糾紛不滿故意發(fā)布侵權內容),客觀上實施了侮辱性侵權行為,且該行為直接造成了小李名譽受損的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完全滿足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因此,法院判決小王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具有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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