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的“百姓關注”欄目報道了這樣一起案件,以及背后隱藏的上千起此類案件。
2025年8月19號,貴陽市民王先生收到一條青島法院發來的起訴信息,被起訴的原因是王先生在多年前使用過一種源碼。
王先生介紹,自己2022年7月份在淘寶平臺花了49塊錢購買了一種源碼。時隔幾年之后,自己被浙江的一家信息科技公司起訴了,被起訴要求賠償12000元。
收到起訴材料之后,王先生被這家公司拉進了一個群聊,“他們一次就要5000元。我不同意,我反駁他,后面直接不回我了。我覺得一分都不應該給,因為他們這是惡意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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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代碼,是程序員用人類可讀的語言編寫的、用來指揮計算機工作的指令集合。最主要的、最直接的使用人群是程序員和軟件開發者。
王先生對記者表示,從訴訟材料看,這家公司2022年9月就取證自己購買記錄了,為何三年之后才起訴自己?自己已經購買三年了,現在提供購買記錄等相關都困難。
此外,自己是通過淘寶平臺正規購買的,為何公司不去起訴或是封堵販賣者,而是去起訴根本不知道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購買者?
記者查詢得知,浙江這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類似起訴情況已經被多地媒體報道。如深圳電視臺都市頻道報道,有消費者爆料,自己在使用小程序的過程當中,被這家公司起訴存在侵權行為,要求他們賠償一萬元;河南廣播電視臺法治頻道也報道了類似的案件。
記者總結這些案例,得出的結論是,這家公司起訴的,大都是購買了源碼的消費者,而不是賣家。
據王先生他們統計,現在被起訴的總共有1506人或公司,立案的有572家。“將近1000家沒有立案,應該是他用五六千塊錢作為協商費,有的公司覺得不想這么麻煩,然后就給了。”
記者聯系了這家公司,其工作人員介紹,他們在淘寶上沒有賣過,也沒有授權任何第三方公司在淘寶上售賣軟件產品。這些盜版者通常就是花費幾十塊錢、幾百塊錢,而正版用戶是要花費幾萬,甚至十幾萬。他們起訴的對象是以網絡科技型公司為主。
至于為何三年后才起訴,工作人員認為,他們是在法律期期內進行起訴,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如果王先生他們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當時第三方商家確實說過售賣的是正版源碼,公司可以撤訴。(以上內容概括來自“百姓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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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或是使用了盜版軟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計算機軟件不同于其他作品,主要價值是于實用工具性。軟件公司一般通過銷售“商業授權”來獲得利潤。個人非商業使用軟件或傳播軟件,并不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損失,因此,很多開源軟件采用了個人使用免費,商業使用收費的授權策略。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可見,商業性的使用了盜版軟件,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換句話說,如果不是商業性的使用,則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
類似的法律規定有,《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人工智能給出的法律建議是,網上購買盜版軟件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一是明知是盜版仍購買。如果購買者明知軟件為盜版仍進行購買和使用,構成侵權行為,需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相關司法實踐,侵權人需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是不知情的善意購買者。若購買者不知道且無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所購軟件為盜版,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停止使用并銷毀盜版軟件。若銷毀軟件會造成重大損失,可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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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面上,很多電腦用戶,都是通過各種渠道在使用著盜版軟件,有的是明知的,更多的是不知情的。也沒聽說過有軟件公司,將版權維護的觸角伸向了普通用戶。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有案例裁判認為,張某、奧龍信公司的涉案行為侵害愛創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輝瑞公司在收到本案訴訟材料后仍繼續使用涉案軟件的行為與張某、奧龍信公司構成對涉案軟件復制權的共同侵權。同時,認定應對張某、奧龍信公司的涉案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
故判決奧龍信公司、張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奧龍信公司、張某連帶賠償愛創公司經濟損失388萬元,輝瑞公司對其中的4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奧龍信公司、張某、輝瑞公司連帶賠償愛創公司合理開支10萬元;駁回愛創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可見,司法案例顯示的裁判標準也是,僅限于認定商業領域使用盜版軟件存在賠償問題,作為使用用戶,在得知了使用軟件為盜版的情況下,如果立即停止使用,則不存在賠償問題,只要明知盜版還繼續使用的話,才存在賠償問題。
以上觀點,僅是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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