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條新聞,上海地鐵那個“自殺未遂反要百萬賠償”的案子判下來了,法院駁回了原告所有請求。這判得沒毛病,但總覺得不該放過這個撒謊、試圖訛詐公共資源的原告。
這事兒得從頭說起。2024年3月,年近六旬的趙某在上海地鐵3號線火車站站,翻過1.5米高的站臺屏蔽門,臥軌自殺……
他被及時救起,但右手前臂沒能保住,鑒定為六級傷殘。悲劇發(fā)生后,本應(yīng)慶幸撿回一條命的趙某,卻轉(zhuǎn)頭把地鐵公司告上法庭,聲稱自己是“因頭暈滑倒后跌入軌道”,指責地鐵公司沒及時發(fā)現(xiàn)和救助,未盡安全保障義務(wù),張口就要賠償100多萬元。
好在法院明察秋毫,沒被這面糊糊話糊住。地鐵公司拿出的證據(jù),一條比一條硬扎:民警詢問時,趙某自己反復說“不想活了”,承認是“自行翻越站臺屏蔽門后進入軌行區(qū)臥軌自殺”,甚至還抱怨“你們救了我,叫我以后怎么活”。他女婿報警時也提到,趙某有焦慮癥,因工作不順早有輕生念頭。
再看物理事實:趙某身高1.6米,想從1.5米高的屏蔽門“滑倒”進去,壓根不可能。醫(yī)院記錄也顯示,他只有右胳膊外傷出血,頭、胸、腹啥事兒沒有,也沒昏迷過——這哪像頭暈滑倒的樣子?
法院據(jù)此確認,趙某受傷純屬自身原因所致,地鐵公司事后處置及時得當,已經(jīng)盡了安全保障義務(wù),一點過錯都沒有,于是果斷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
這判決下來,大家心里是解了口氣,可細想又覺得哪兒還懸著點啥:趙某這通操作,難道就只是“訴請不予支持”這么簡單?他明知自己干了啥,還編出一套“頭暈滑倒”的瞎話,企圖從地鐵公司那兒撈走上百萬元,這性質(zhì)恐怕已經(jīng)超出了民事糾紛的范疇。
這不就是地地道道的“虛假訴訟”嗎?我覺得,應(yīng)該追究趙某的法律責任,認為“應(yīng)該以詐騙罪起訴,否則社會難安。放任這種行為,無異于鼓勵“碰瓷式訴訟”。
這不由得讓人想起那個被念叨了20年的“彭宇案”。這么多年,大家都以為彭宇是做好事被訛,可真相大白后才知道,彭宇當時確實和老太太發(fā)生了碰撞。
但由于警方丟失關(guān)鍵筆錄、一審法官推理不當、媒體一邊倒渲染等因素,這案子被層層誤讀,最終被包裝成“好人沒好報”的典型,其帶來的“道德滑坡”效應(yīng)久久不散,甚至一度讓“扶不扶”成了社會難題。
這次上海地鐵案的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都穩(wěn)穩(wěn)站住了,沒讓“誰受傷誰有理”的和稀泥邏輯得逞,這無疑是司法的一次有力正名。但如果僅僅止步于“駁回訴請”,司法機關(guān)而不對其中明顯的虛假訴訟行為加以懲戒,恐怕還不足以形成更強的警示作用。
趙某的行為不僅浪費了寶貴的社會與司法資源,更在試探法律和社會的底線。對于這種行為,法律工具箱里的工具是齊全的。民事層面,法院可以罰款、拘留;刑事層面,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就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罪。即便這次沒造成法院錯誤判決等嚴重后果,追究其行政責任或者給予司法處罰,也能給類似企圖“訛一把”的人敲響警鐘。
法律的尊嚴,不僅在于能明辨是非,判清對錯,更在于能讓試圖玩弄它、利用它的人付出應(yīng)有的代價。對于明目張膽的虛假訴訟,就該旗幟鮮明地“零容忍”。希望這個案件的后續(xù),能讓我們看到更有力的法律手段,徹底掐滅那些想靠“我傷我有理”來訛詐的僥幸心理。
最后想說的是,盡管法院駁回訴求,但正義不該止步!這,或許才是這個案例對社會最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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