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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號,女孩媽媽鄭女士說了一句話:對方撤訴了,事情妥善處理了。
原定2月26號開庭的案子,開庭前三天,原告撤了,鄭女士把之前發(fā)的抖音和朋友圈全刪了,說不希望再占用公共資源。
可翻篇歸翻篇,我想問一句:
那個老太太,道歉了嗎?
沒有,從頭到尾,沒有一個公開道歉,沒有一個認錯,沒有一個對不起,她只是撤訴了,就像什么都沒發(fā)生過一樣,轉身走了。
那兩個女孩呢,她們被人索賠22萬,被人告上法庭,被人指著鼻子說是你們害我摔倒的,她們受的驚嚇、委屈、害怕,誰來賠?
一句撤訴,抹不掉22萬索賠留下的傷,你張嘴要22萬,對方家里慌了,怕了,想著息事寧人掏點錢算了。這不就是利用對方的恐懼來謀利嗎?
現(xiàn)在對方撤訴了,這事就完了,可那兩個女孩心里留下的那根刺,誰拔?
訛人沒代價,人心就會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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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曾經(jīng)媒體報道過這樣一件事。
湖南的周女士,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被誣陷是她的狗把老人撲倒的,她為自證清白四處奔走找警察,暴瘦22斤,患上高血壓、心律不齊。
最后找到監(jiān)控自證清白,對方只給一封陰陽怪氣的道歉信,信上說是周女士苦苦哀求,結尾才寫著后期家父一切后果與周女士無關”。
還有湖南的尹先生,扶起摔倒老人后被家屬索賠3萬,還遭追究刑責威脅。
他十幾天精神恍惚、四處奔波,找到隱蔽監(jiān)控才洗清嫌疑,可面對鐵證,對方僅一句對不起便離場。
有律師說得好,很多受害者因怕麻煩,耗不起時間精力放棄追責,導致違法成本遠低于維權成本,間接縱容了訛詐行為。
這才是最可怕的地方。
如果訛人沒代價,那下次再有類似的事,那個老太太會不會繼續(xù)訛?
別的老人看了會不會覺得反正試試也不虧,人心就是這么一點一點涼下去的。
法律怎么保護好人,光有好人條款不夠,其實法律不是沒有保護好人。
《民法典》第184條,就是大家常說的“好人條款”,寫得清清楚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個條款的立法本意,就是鼓勵大家見義勇為,不讓好人流血又流淚。
可問題是,這個條款保護的是救助行為本身,管不了誣陷行為。
那兩個女孩的扶人行為是受保護的,但她們的違規(guī)騎行確實存在,交警定責的依據(jù)是這個,不是扶人。
老太太那邊呢?
她索賠22萬,法律拿她沒辦法。
因為她可以辯解說我以為是被撞的,可以辯解說我是按程序起訴,就算法院最后判下來只賠幾千塊,她也可以說我只是主張我的權利。
訛人的人,總能找到借口。
那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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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家建議,公安機關遇到此類糾紛應該更主動介入,及時固定證據(jù),對涉嫌敲詐勒索、誣告陷害的行為人進行處罰,不能因為民事糾紛就放任不管。
這話有用嗎,有用,也沒用,理想很美好,現(xiàn)實太骨感。
這次兩個初中生,在短暫猶豫之后還是選擇了伸手,她們以為自己做了一件對的事,可現(xiàn)實給她們上了一課。
有時候,對的事不一定有好結果,有時候,你得靠熱搜才能不被訛。
現(xiàn)在對方撤訴了,案子了了,可沒有道歉,沒有懲罰,沒有認錯,那個老太太就像什么都沒發(fā)生過一樣,轉身走了。
那兩個女孩呢,她們以后再遇到有人摔倒,還會不會伸手,她們心里那根刺,什么時候能拔出來?
有網(wǎng)友說得好,如果這次不是因為輿論發(fā)酵,如果這次兩個孩子沒被全網(wǎng)心疼,這22萬的索賠會不會就真的判下來了,她們會不會真的背上這筆債?
沒人知道答案。
但有一點很清楚,那個14歲女孩心里留下的陰影,不是撤訴就能抹掉的,那些訛人的人,不是一句撤訴就能放過他們的。
法律應該成為善意的鎧甲,而不是訛人的護身符。希望下一次再有孩子伸手的時候,不需要熱搜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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