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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產繼承糾紛中,打印遺囑的效力認定與贍養義務履行程度是影響遺產份額的核心。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繼承案中,女兒陳瑤(化名,勝訴方)雖因打印遺囑形式瑕疵未獲單獨繼承,但憑借對父母的主要贍養義務,最終獲得 “一號房屋” 70% 份額,駁回弟弟陳峰(化名)均等繼承的主張,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下面從案情、分析、裁判結果到啟示,拆解這起案件的勝訴邏輯。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關系與房產背景
被繼承人:陳建國(已故,2022 年 11 月去世)與劉桂蘭(已故,2021 年 8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兩子女:女兒陳瑤(原告,勝訴方)、兒子陳峰(被告)。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無其他繼承人。
核心房產:
一號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2000 年 2 月登記在劉桂蘭名下,系陳建國與劉桂蘭婚內夫妻共同財產,建筑面積 56.6 平方米,雙方對房屋產權歸屬無爭議,僅就繼承方式與份額存在分歧。
2. 遺囑爭議與關鍵事實
陳瑤提交2016 年 9 月 8 日陳建國、劉桂蘭分別訂立的打印遺囑(附證人證言) ,主張 “一號房屋” 應由自己單獨繼承:
遺囑內容:兩份遺囑均為打印版本,均載明 “一號房屋中屬于本人的份額,去世后由女兒陳瑤繼承”,落款處有立遺囑人簽名摁印,見證人鄭某、梁某(均為陳瑤前同事)簽字并注日期 “2016 年 9 月 8 日”;其中陳建國的遺囑未手書注日期,存在細節瑕疵。
陳瑤的證據與陳述:
贍養義務證據:提交鄰居證言、父母住院護理記錄、喪葬費用票據(如殯儀館發票、臨終服務費收據),證明父母生前長期與自己共同生活,日常照料、生病護理及后事操辦均由自己負責;陳峰未實際參與照料。
遺囑訂立細節:稱遺囑系按父母意愿,在律師咨詢后打印,訂立時父母神志清晰(陳建國雖患腦梗但能正常交流、念讀遺囑內容),見證人全程參與見證。
陳峰的抗辯:
遺囑無效:主張見證人系陳瑤同事,存在利害關系;見證人未全程見證遺囑打印過程,且陳建國的遺囑未注日期,不符合打印遺囑法定形式;
父母無民事行為能力:稱父母立遺囑時患腦梗、生活不能自理,無行為能力,遺囑非真實意愿;
要求按法定繼承均分房屋份額。
3. 關鍵事實查明
父母行為能力:法院調取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病歷,顯示劉桂蘭 2018 年才確診腦梗(立遺囑時 2016 年無相關病史),陳建國 2002 年患腦梗但無證據證明立遺囑時意識障礙;見證人出庭作證稱 “陳建國能大聲念讀遺囑、交流清晰”,陳峰未申請行為能力鑒定,亦無相反證據。
遺囑見證過程:見證人鄭某、梁某出庭稱 “到陳瑤辦公室查看遺囑內容后,一同前往其父母住所見證簽字”,陳瑤自述 “見證人在打印后期到場幫忙核對內容”,無證據證明見證人全程參與打印,但能證明簽字環節的真實性。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打印遺囑效力與法定繼承份額調整,法院最終支持陳瑤核心訴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打印遺囑因形式瑕疵無效,本案按法定繼承處理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規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形式要件缺失:陳建國的遺囑未手書注日期,不符合 “遺囑人、見證人逐頁簽名注日期” 的要求;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見證人全程參與遺囑打印過程,雖能確認簽字環節的真實性,但 “全程見證” 是打印遺囑的法定要件,故遺囑整體無效。
利害關系抗辯不成立:見證人雖為陳瑤前同事,但無證據證明存在經濟往來或利益關聯,不屬于法律規定的 “利害關系人”,該抗辯被法院駁回;
行為能力抗辯不成立:病歷與證人證言均證明父母立遺囑時神志清晰、能自主表達,陳峰未申請鑒定,亦無證據推翻,故其主張不成立。
2. 陳瑤盡主要贍養義務,應多分房屋份額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法定繼承份額):“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主要贍養義務的認定:陳瑤提交的護理記錄、喪葬票據、鄰居證言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其對父母盡了 “生養死葬” 的主要義務;陳峰未提交任何照料證據,應認定為盡義務較少;
份額調整的合理性:法院綜合考慮陳瑤的贍養貢獻與陳峰的未參與情況,酌情判定陳瑤繼承 70% 份額,陳峰繼承 30%,既符合 “權利與義務對等” 原則,也體現對長期盡孝者的保護。
3. 陳峰的其他抗辯無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利害關系與行為能力抗辯:無證據證明見證人與陳瑤存在利害關系,亦無證據證明父母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陳峰應承擔舉證不利后果;
均分份額主張:法定繼承 “一般均等” 但不排除 “酌情調整”,陳瑤的主要贍養義務是多分的法定理由,故均分主張不成立。
三、裁判結果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登記在被繼承人劉桂蘭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 “一號房屋”,由原告陳瑤繼承 70% 份額,被告陳峰繼承 30% 份額;
駁回原告陳瑤、被告陳峰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結合本案,在 “打印遺囑無效后的房產法定繼承” 糾紛中,想要維護自身權益,需重點關注以下 3 點:
1. 打印遺囑需嚴格 “全程見證 + 逐頁簽名注日期”
見證程序完整:確保 2 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參與 “遺囑起草、打印、簽字” 全過程,避免僅見證簽字環節;可同步錄制視頻,記錄打印與確認過程;
形式細節規范:遺囑每一頁均需遺囑人、見證人簽名并注 “年、月、日”,避免遺漏日期或僅部分頁面簽名,即使內容真實,形式瑕疵也可能導致遺囑無效。
2. 贍養義務需留存 “實質性證據”,為多分奠基
勞務類證據:收集共同居住證明(物業 / 居委會蓋章)、護理記錄(醫院簽字)、日常照料照片 / 視頻,證明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或盡主要勞務義務;
經濟類證據:保留醫療繳費記錄、喪葬費用票據(需正規發票),若為父母墊付費用,需留存轉賬記錄或書面確認,作為盡義務的直接證據;
證人證言補強:邀請鄰居、親友出庭作證,佐證贍養事實,避免因 “口頭陳述” 無證據支撐導致權益受損。
3. 應對 “無行為能力” 抗辯:主動舉證,倒逼對方質證
正面證據:提交被繼承人立遺囑時的生活記錄(如聊天視頻、念讀材料)、病歷中 “神志清楚” 的記載,證明其行為能力;
倒逼鑒定:若對方主張 “無行為能力”,可要求其申請司法鑒定,若對方拒不申請,法院通常會認定其抗辯無依據,減輕己方舉證壓力。
本案的判決充分體現 “贍養貢獻與遺產份額掛鉤” 的原則,也提醒大家:即使遺囑因形式瑕疵無效,只要能證明自身盡主要贍養義務,仍可在法定繼承中獲得更多份額。涉及房產繼承,留存贍養證據、重視遺囑形式,才能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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