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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近年來,受全球地緣政治格局深刻調整的影響,國際經貿合作中的法律風險顯著攀升,跨境商事爭議呈現多維度、復雜化的發展態勢。如荷蘭政府近日以“國家安全”為由,對聞泰科技(600745)旗下的安世半導體公司實施全球運營凍結。聞泰科技于10月13日發布公告稱,已啟動一切法律與外交途徑,要求荷蘭政府立即撤銷錯誤指令。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教授趙赤認為,在全球價值鏈重構與保護主義抬頭的雙重作用下,國家間經貿關系呈現摩擦加劇、規則博弈深化、風險傳導加速的復合型特征,跨境商事主體面臨者前所未有的合規挑戰與爭議解決壓力。我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以及有著深厚調解歷史文化及豐富實踐經驗的發展中大國,應當在推動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中發揮優勢、積極擔當,成為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全球發展的中堅力量。
國際商事爭議如何解決?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趙赤教授的文章,供關注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的讀者參考。
要點
1、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于2018年6月起草的《新加坡調解公約》在2018年12月召開的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并于2020年9月正式生效,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的全球發展。
2、過去幾十年來事實上存在的“仲裁法律化”趨勢要求仲裁員像法官一樣將爭議案件置于只有法律人士才懂的法律框架中分析討論,這一做法顯然難以兌現仲裁設計者關于快捷、便宜的初心期待。
3、要積極探索并挖掘各國致力于以調解為代表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實踐經驗,更加有為地貢獻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的各國智慧。
正文
文/趙赤
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教授
常州大學合規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特邀調解員
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至今,伴隨著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全球發展,國際商事爭議調解方式日益成為全球經貿領域法規實踐中的發展性方向乃至主流的解紛方式。
當代興起及全球立法
民商事司法解紛的替代性解決方式主要包括仲裁、調停、調解、協商等方式。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至今,全球民商事爭議的替代性解決方式不斷發展嬗變,目前已經初步形成國際民事糾紛主要采用仲裁、國際商事爭議主要采用調解的國際民商事爭議解紛格局。伴隨著這一進程,目前已經初步形成國際商事爭議適用調解方式的國際法規體系,具體包括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至今已經初步制定了關于國際商事爭議適用調解的系統的國際規約。聯合國早在1980年7月就出臺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調解規則》,與此同時建議各國在國際商事爭議中積極采用該調解規則。2002年聯合國制定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關于國際商事調解的模范法》(2006年正式生效,之后于2018年得以修訂)。此外,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于2018年6月起草的《新加坡調解公約》在2018年12月召開的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并于2020年9月正式生效,從而進一步推動了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的全球發展。
二是21世紀初以來國際社會出臺了關于跨境或國際商事爭議適用調解方式的地區性公約。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是歐盟關于跨境或國際商事爭議適用調解方式的一系列倡議及立法。例如,歐盟早在1999年10月于坦佩雷召開的會議上就呼吁各成員國采用司法外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2002年4月,歐盟理事會制定了著重推進調解方式的政策性文件《關于民商事法律中采用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綠皮書》。2008年5月,歐洲議會及歐洲理事會專門出臺了旨在進一步推進民事商事爭議調解方式的《歐盟民事及商事調解指令》。
三是2010年之后全球各國紛紛制定了關于商事爭議適用調解的國家立法。縱觀全球,歷經近幾十年以來調解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發展,除眾多歐洲國家之外,美國、俄羅斯、日本、巴西、印度、墨西哥、哈薩克斯坦等國也先后制定了本國的調解法律。
主要表現與成因分析
如前所述,歷經過去近半個世紀以來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全球興起,一方面目前已經初步形成了關于商事爭議適用調解方式的國際規約及各國立法,另一方面包括美國、德國、英國、意大利、巴西等國在內的眾多國家的解紛實踐已經表明,調解尤其是商事調解以其快捷、高效等獨特優勢得以成為當代國際商事爭議中最為普遍、最為成功的解紛方式。那么,究竟是何種原因使得調解有著如此成功的魅力和效果?就此,縱觀全球各地的考察分析以及學界論述,可歸納為如下三個方面:
一是從屬性特點上看,調解方式基于其自身的特點優勢得以成為國際社會于商事領域尋求快捷、高效之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中的最佳選擇。幾十年以來,國際社會日益認識到,法院審判耗時冗長、成本高昂,同時全球各國訴訟案件數量的顯著增加帶給了各國司法系統更多壓力,此種背景下孕育出以調解為代表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的全球興起。
二是從操作技術上說,商事調解在法律文化多樣性上的適應性特點以及適用操作上的技術性優勢成為商事調解日益興起乃至成為主流的關鍵性因素。首先,國際學界一般認為,很大程度上由于商事爭議過度立法所帶來的“疏離效應”,使得仲裁難以滿足國際商事爭議在法律文化多樣性上的適應性訴求。其次,從操作技術層面看,調解使得當事各方得以擁有針對爭議解決過程、程序規則及其結果的更多控制,同時還賦予了爭議解決方案設計及操作方面的更大靈活性。可見,相比司法或者仲裁,調解方式有著十分顯著的特色優勢。
三是從制度設計上講,仲裁的實踐樣態背離了其制度設計者的初心宗旨,由此成為調解在仲裁之后迅速崛起的背景契機。從原理上講,當初設計仲裁的宗旨考量是為了使仲裁能夠真正成為司法系統的替代者。然而,因為如下兩個方面的主要原因致使仲裁的實踐樣態相當程度上背離了制度設計者的初心宗旨。首先,過去幾十年來事實上存在的“仲裁法律化”趨勢要求仲裁員像法官一樣將爭議案件置于只有法律人士才懂的法律框架中分析討論,這一做法顯然難以兌現仲裁設計者關于快捷、便宜的初心期待。其次,相當程度上仲裁這一制度的實際運行未能跟上快速變化的商業環境。這是因為,一方面無論是司法還是仲裁,其秉持著具體案情下存在絕對正確或絕對錯誤的黑白分明的傳統認知,從而難以貼近商事活動的真實面貌,另一方面其關注焦點是個人的行為動機而不是社會或商業效果,從而難以契合商事運作的內在邏輯。
未來發展的機遇挑戰
總體來看,一方面應當認識到調解方式對于商事爭議解紛的獨特優勢及發展潛力,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到全球商事爭議調解解紛的制度及實踐還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及發展制約,如其法律制度及實踐上全球發展的不平衡性、不充分性,部分地區或國家的法規支撐不足以及學界業界存在的質疑聲音等。可以說,國際商事爭議調解方式歷經多年不斷發展的可喜進程,同時也面臨全球發展的機遇挑戰。在筆者看來,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發力,在夯實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的基礎支撐的同時,推動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不斷發展。
一是要確立并加強關于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尤其是調解方式在國際商事爭議解紛中的格局地位及發展前景的戰略共識并著力推進。具體路徑層面,可以從國際商事爭議適用調解這一重點以及家庭調解、建工等行業調解、刑事調解等細分類型方面探索并推進調解解紛的全球發展。
二是要積極探索并挖掘各國致力于以調解為代表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的實踐經驗,更加有為地貢獻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的各國智慧。尤其是,我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以及有著深厚調解歷史文化及豐富實踐經驗的發展中大國,應當在推動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中發揮優勢、積極擔當,成為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全球發展的中堅力量。
三是要深化關于商事爭議適用調解的實證研究及學理研究,一方面為國際商事爭議適用調解的國際法規及各國實踐提供科學規范的知識體系及扎實有力的智識支撐,另一方面繼續推動國際商事爭議調解解紛制度及實踐行穩致遠。
來源:法治日報
作者簡介
趙赤
北京師范大學刑法學博士
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教授
常州大學合規研究中心主任
曾經援藏掛職擔任西藏自治區檢察院林芝分院副檢察長。學術兼職擔任中國犯罪學學會理事、中國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調解中心特邀調解員、中國貿促會商法服務中心企業合規專家、深圳市律協合規委員會專家顧問等。主持國家課題及省部級課題共8項,出版專著5部,譯著1部,發表論文40多篇。以全球視野研究涉外法治、反腐法治為主要特色。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走出去智庫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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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緣政治風險:
▌出口管制與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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